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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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相关会议精神构建科技金融体制的通知,涉及多部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厅(或委员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下设机构,包括各交易所、分支机构、下属单位以及各类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或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资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投资机构、理财机构,各保险集团(或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金融控股公司:
为全面执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相关安排,旨在建立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系,增强对国家关键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出台了《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5月13日
加速形成科技金融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实现高水平科技自主创新的诸多政策措施。
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是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紧密结合的关键途径,金融资本对于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主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迅速建立与科技创新相匹配的科技金融体系,以支持高水平的科技自主发展以及科技强国的建设,现提出以下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为深入执行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执行全国科技大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安排,着力打造科技金融的宏伟篇章,全面协调创业投资、银行贷款、证券市场、科技保险、债券发行等政策手段,为科技创新提供贯穿全生命周期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引导长期投资、稳健投资和优质资本投身科技创新领域,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金融体系,打造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入格局,强化对国家实验室、科技龙头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金融服务,为我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二、发挥创业投资支持科技创新生力军作用
设立“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此基金将充分发挥其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作用。它旨在将促进科技型企业的成长作为核心发展方向,重点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尤其是未来产业。同时,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向实际生产力转化,助力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并培育新的优质生产力。
(二)需扩大创业投资资金的获取途径。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的股权投资试点项目推广至18个城市的所属省份,并鼓励保险资金加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试点活动。同时,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东莞万江律师,以此拓宽直接融资的渠道。此外,倡导社保基金会在遵循自身业务范畴和风险防控标准的前提下,积极投身股权基金投资,并助力科技创新。完善管理架构,促使保险资金依据市场规律投身创业投资领域,并推动保险资金进行长期投资的改革试点工作。同时,指导理财、信托等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参与创业投资活动。
(三)对国有创业投资考核评价体系进行优化。严格执行扶持中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稳健成长的有关政策,完善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性及发展规律的国有资本投入、评估、宽容失误及退出等方面的政策体系,对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机构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评估。鼓励国有资本转变为支撑创业投资的稳定资本和持久资本。带动地方国有资本和其他行业国有资本参照执行。
(四)完善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对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私募股权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效果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改进份额转让流程及定价体系。实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物股票分配试点,允许将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以非交易过户形式分配给投资者。同时,积极推动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的发展。
三、发挥货币信贷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五)充分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支持科技创新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进行优化。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手段发挥引导作用,增加再贷款的额度,精简支持范围和流程机制,以此激发金融机构增强对国家关键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六)设立针对科技创新的银行信贷专项支持体系。确立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识别准则,构建科技企业推荐体系,以利于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准确高效地提供资助。推动商业银行成立专门的科技金融部门,在科技资源集中的区域设立科技支行。支持具备条件的银行尝试实施较长期限的科技创新贷款内部考核方案,并建立免责制度。在部分商业银行及试点城市进行科技企业并购贷款的试点工作,提升贷款在并购交易总价中的占比至80%,并将贷款的期限延长至10年。
(七)促进金融机构增强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指导金融机构针对科技项目融资的特有需求,深化内部贷款运作流程的优化,遵循风险可控、合规公开、财务可持续的准则,科学设定贷款利率和期限、考核激励机制等,助力科技创新。同时,激励政策性银行专注于核心业务,结合其职能定位,在其业务范畴内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四、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关键枢纽作用
(八)需进一步强化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作用。完善新股发行的反周期调节机制,加大力度扶持符合标准的科技企业进行上市融资。集中资源助力重大科技项目的攻关,优先保障在关键核心技术方面取得突破的科技企业实现上市融资。不断支持业绩优良但尚未盈利的科技企业进行上市,优化科技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制度。北交所应继续发挥其改革试验田的作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所需的发行上市制度进行优化和调整。同时,应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旨在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作用,并增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能力。
(九)完善对科技创新领域债券市场服务的支持体系。设立专门的“科技债券板块”。促进科技创新企业债券的优质发展,将优秀企业的科技债券纳入标准化的做市交易品种,并引导投资者增加对科技债券的投资。拓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科技创新债券产品种类,并优化科技创新债券的融资支持措施。运用信用衍生品增强信用保障功能,增强对科技企业、创业投资实体以及金融机构等主体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扶持,旨在为科技创新项目筹集到期限较长、利率较低、便于使用的债券资金。
五、发挥科技保险支持创新的减震器和稳定器作用
(十)积极促进科技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创新升级。出台旨在推动科技保险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构建科技保险发展的协调运作机制,完善扶持政策,加速构建针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及重点地区的政策支持体系。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整个生命周期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体系,优化产品与服务创新机制,以及监管激励和保障政策。积极研究通过共同保障机制推进关键领域科技保险的风险防护,进行关键技术攻关、中试阶段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的风险分散试点工作。同时,倡导保险资金投身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过程中。
六、加强财政政策对科技金融的引导和支持
利用财税政策的影响力,激发更多金融资本助力科技研发。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手段,充分利用现有的贷款利息减免、保险费用补贴、风险损失补偿等优惠政策,助力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充分利用政府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估功能,引导基金投向早期、小型、长期以及硬科技领域。推行科技创新专项担保项目,充分发挥政府融资担保体系的作用。确保实施天使投资与创业投资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使社会资本更多地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
七、央地联动推进全国科技金融工作
在全国推广“创新积分制”,对创新积分评价的核心指标进行优化,强化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分层次分类管理,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绘制精准的画像。完善创新积分制与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再贷款以及专项担保计划的联动执行机制。激励金融机构借助创新积分更深入地评估企业的创新能力,并扩大创新积分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范围。
(十三)积极促进区域科技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特别对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以及成渝地区、武汉、西安等地的科技创新中心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它们在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率先尝试实施相关的科技金融创新政策。致力于打造北京市中关村、济南市及长三角地区五市的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区临港片区的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域、宁波的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以及武汉东湖科技保险创新示范区。以更严格的标准,推动北京、天津、江苏等13个关键地区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实施知识产权金融生态综合试点项目。开展区域科技金融实施成效评价。
八、打造科技金融开放创新生态
(十四)积极促进科技金融领域的开放与合作。鼓励外资在我国境内投资科技企业,增强外资在我国进行股权和创业投资的便捷程度。充分利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项目和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扩大科技企业跨境融资的途径。同时,支持科技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在境外进行上市。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我们致力于推动科技金融领域的双边和多边交流,加强创业投资、科技企业以及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并致力于培育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金融人才。
(十五)健全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科技部携手,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共同构建科技金融协同推进体系。该体系旨在强化科技金融领域的部门间协作、政策协同以及信息互通。中国人民银行和科技部还定期召集推进机制成员单位举行会议,共同研讨并制定关键科技金融政策、创新试点方案及具体实施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得以精准执行。推动科技与金融领域的融合性研究,深化政策信息的普及与阐释,合力培育兼具科技与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专业人才。依照现有运作模式,对各部门颁布的科技金融关键政策进行宏观政策导向的统一性评估,科技创新领域的同质性审核,以及金融政策的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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