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最高法与证监会联合发布意见,严打资本市场违法行为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发布了《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强调,要依照法律严厉打击散布虚假信息、涉及“维权黑产”的行为,以及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这些行为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作,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旨在营造一个清朗的市场环境。[][]加大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在就业权益、待遇公正等领域的法律保障力度。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改善投资融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推动科技创新与新型生产力进步,助力金融强国建设及中国式现代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为此,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增强司法与行政的协同作用,确保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得到有效服务与保障,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我们全面执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各项决策和部署。同时,我们深入领会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和经济观点,增强系统性思维和底线意识,强调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在此基础上,我们持续优化资本市场相关的司法政策和裁判标准,创新司法与行政的协同合作机制,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的效率与监管执法的质量,并加强司法保障,以此有力地支持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的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目标任务: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效应,对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进行优化,加强司法保护机制的构建,提升审判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高审判监管的质量和效果,从而为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服务与保障。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市场生态。加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依照法律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收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益,提升上市公司品质,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功能,持续进行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贯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不实等违法行为,切实提升违法犯罪的代价,便于投资者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者维权的成本,确保投资者的受损权益能够得到迅速的补偿。
——致力于构建多级资本市场体系,以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法律规定,对证券、期货、基金等经营机构的组织架构及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遏制监管套利的现象,促进其回归本质,实现稳健运营。同时,优化资本市场司法制度,支持行业自律机构依法行权,确保资本市场实现高水平的制度性开放,净化市场环境,有效预防和化解潜在风险。
——着力于司法规则的优化,不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进程。我国已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规章体系,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市场状况持续演变,市场操作日益多样化,部分法律规章仍较为概括,难以充分满足现行的审判需求。为更充分地施展高质量审判执行在资本市场高水平发展中的促进作用,法院在解读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原则时,可参照证券期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中的具体内容;在司法过程中,若需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跨学科专业知识,应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意见;对于司法解释在实践中的理解与适用存在分歧之处,应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等方式予以明确;对于民事领域中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责任赔偿问题,若仅有法律原则规定而亟需司法解释的,应迅速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加快研究并发布旨在共同促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和实质性解决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并制定针对上市公司利益受损的背信行为司法解释,以及私募基金领域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所犯的背信罪行,同时严惩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或侵占基金资产、为亲友非法谋取利益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有效结合,以“零容忍”的坚决态度,切实对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违规犯罪行为进行震慑。
——致力于优化司法监管的协作体系,持续增强制度执行效果。着力完善司法保障体系,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发展,简化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证券争议的流程,深化“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工作实践。加强会商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监管行为实施监督与保障,以此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增强司法审判和强制执行的成效,同时加强队伍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服务与支持。
经过一段时间的持续奋斗,我国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制度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同时,逐渐趋向成熟,既遵循了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律,又与国家的发展目标相契合。金融审判体系、管理体制和审理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一支忠诚、廉洁、勇于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和监管执法队伍正在茁壮成长。这些队伍通过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有力地推动了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其作用日益显著。同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与监管能力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二、着力增强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改善投资者在市场中“愿意进入、能够停留、能够良好发展”的积极环境。
坚决保障所有投资者的根本权益不受侵害。投资者构成资本市场的基石,依照法律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是司法机关与监管机构坚持政治导向、法治原则、服务人民的实际行动。严格执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销售部门在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职责,这些机构在向投资者推荐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相关服务时,必须全面掌握投资者的具体情况、充分告知潜在风险,并将合适的产品(或服务)推荐给适宜的投资者。若因未履行适当性管理职责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相关机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需依照法律确保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在公司治理及收益获取方面的正当权益得到维护,持续优化早期、小型、长期以及硬科技领域的投资司法条件,推动创业投资资本向新型生产力集中,达成投资资金的保值与增值、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以及实体经济的优质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需依照法律确保投资者享有了解公司情况、参与关键决策和挑选管理层的治理权益,同时也要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法获得公司分红以及分享公司发展带来的资本收益等财产性收益,此外,还需确保投资者在掌握真实、精确、全面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的价格信号后,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交易。
通过案件审理推动上市公司品质的增强。上市公司构成了市场的基石,而提升上市公司的品质则是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核心要素。依照法律规定严厉惩处资本违规隐蔽投资、违法乱纪“造富”活动,发行方在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及陈述时,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于违法约定的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法院应依法判定其无效,并依据双方过失程度来划分责任,并将违法线索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依照法律保障股东主动行权,明确界定董事会审议股东临时动议的合法范围,以推动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同时,依法维护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合法性,若公司章程中涉及反收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法院应依法判定其无效。对于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况,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遭受损失,有权依法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依照法律原则,稳妥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组案件,通过调整股权架构、经营业态、管理模式等方面,真正提升公司的经营效能,优化核心业务与资产配置,有效解决上市公司的债务及经营困境,确保公司能够持续健康发展。
坚决遏制通过非法手段发行股票以及持续披露信息的不实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高质量是实施注册制的关键要素,为了保障投资者能够安心投资,促进资本的有效积累,我们必须依照法律,对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信息等涉及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监管部门需持续增强对欺诈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不实的日常监管和稽查惩处力度,严格迅速地处理各种造假现象,加强与司法机关在信息互通、案件处理等领域的合作,共同推进行政、民事、刑事全方位的责任追究。秉持“严惩首要犯罪者”与“打击从犯”并行的理念,依照法律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者,相关中介机构,以及那些教唆或协助财务信息造假供应商等第三方,严格追查其法律责任。同时,针对那些实际参与公司事务或利用其控制权进行违法活动的股东和实际控制者等“首要犯罪者”,实施精确的追责措施,并依法提升造假行为的违法代价。发行人若因应负责任而遭受民事诉讼,其向相关责任方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追索赔偿时,法院将依法提供支持。对于故意策划、组织或实施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同时,对参与财务造假行为的第三方也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此构建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面打击体系。
6.应当健全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需精确把握并正确运用交易因果联系、重要性、故意与重大疏忽、损失因果联系等民事责任构成要素的相关规定。在审查交易因果关系时,法院应着重考察虚假陈述是否构成投资决策的直接或首要动因,并依据理性投资者的标准来评估被告关于不存在交易因果关系的证据是否充分。依据行业规范与操作规程,深化对中介机构职责的强化。细化“每三天定价一次”的确认标准、系统性与非系统性风险计算指标的选取等关键规则,增强损失评估的精确度和公正性。若当事人对于测算方法中涉及的市场风险因素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计算及会计处理方式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聘请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并就相关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保障投资者依照法律途径捍卫个人合法权益,全力推进证券审判的信息化进程,广泛运用法院在线服务等多元化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在线立案、证据提交、调解协商、庭审审理等服务,简化投资者诉讼维权的流程。同时,积极探索和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使用,使投资者能够及时掌握诉讼进展,并有效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推广使用表格化、要素式的民事起诉状和答辩状模板,以提升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同时,研究和制定示范判决的操作指南,以增强“示范判决与并行案件处理”机制的标准化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支持市场机构和个人运用预先赔偿、行政强制执行当事人承诺等手段,迅速向投资者提供补偿。此外,改进代表人诉讼的运作机制,使投资者能够更便捷地通过集中处理的方式解决证券领域的纠纷和矛盾。畅通追偿途径,让赔付主体可通过诉讼手段向其他责任方索偿,进而增强其主动进行先行赔付的积极性。
积极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功能。该机构若发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活动,可申请暂缓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只要审查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便应批准此申请。同时,我们也应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照法律规范履行其代表职责。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若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中小投资者之托,代为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并参与表决,法院将依法对其行为给予支持。
常态化推进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进程。此类诉讼对于提升资本市场违规行为的代价、维护投资者权益以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价值。需强化沟通与协作,积极推动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化运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能够依法、稳妥且高效地进行。对于满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要求的特定代表人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迅速依照法律进行受理和审判。若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超过50名投资者直接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则受理和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可适当简化流程,提升诉讼效率。鉴于代表诉讼涉及当事人众多且工作量繁重,我们致力于优化案件评估体系,以激活制度的内在动力。通过设立咨询热线、实施庭审直播、提供线上查询等服务,我们确保投资者能够顺畅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全面维护他们的各项合法权益。
实施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处理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的过程中,要关注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的协调,防止出现重复处罚,确保统一执行。同时,加强刑事、行政案件审理与执行环节与民事案件审理与执行环节的协作和信息共享,根据具体案件需求,综合协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严格执行民法典、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的民事赔偿优先原则,保证相关涉案资产首先用于民事赔偿,依法优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法律对证券、期货、基金等经营机构及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行为规范,全面助力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的发展。
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结构和日常行为。这些机构的稳健运作,对于资本市场的安全与稳定至关重要。在处理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股东权益争议案件时,需仔细核实公司的股权以及管理架构,明确案件当事人、实际控制者、一致行动者以及最终权益所有者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协议或安排。一旦发现存在循环出资、虚假出资、资本抽逃、非自有资金入股,或违规持有和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给监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暂停案件审理,等待监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完毕后,再行恢复审理程序。在处理涉及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关联交易争议案件时,若发现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挪用资金、非法转移资产等不当关联交易行为,将依据法律规定,判决其必须退还相关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在客户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因是否履行受托责任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法院需秉持客户权益至上和公正对待客户的准则,依照法律规定,对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运营活动和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对于那些结构复杂、交易链条冗长、涉及主体繁多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产品,我们需在彻底查清资金流向、合同条款、底层资产等相关案件事实后,精确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依据行为的性质和监管的严格程度,依法评估规避监管、利益输送、私募产品公募化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力求实现“看透本质、判断精准”。
12.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间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需在核实产品推广、合同订立、资金筹集、注册登记、投资运作、信息公布、清算退出以及损失判定等关键事实后,依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精确判断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受托者的忠诚和勤勉职责,评估其勤勉尽职表现,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全方位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的管理者若将基金资产挪用,致使原定募集资金的目标无法达成,或者基金资产及其投资的底层资产无法进行变现,投资者有权要求提前解散基金并启动清算程序,法院将对此予以支持。同时,应综合运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手段,依法严厉打击管理者的背信违规行为,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以推动私募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1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主板服务于大盘蓝筹企业,而科创板和创业板则分别针对“硬科技”及“三创四新”企业进行定位。北交所与新三板联手,构筑了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核心阵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针对所在省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私募股权投融资服务的平台。在考虑不同上市(挂牌)公司的固有投资风险以及投资者成熟度等实际因素时,我们坚持依据事实,以法律为准则,确保司法判决既公平又公正,同时贴合市场实际,促进行业发展,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的企业需求,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从而有效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优质发展。依托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实现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资源配置等作用,明确界定市场参与者角色及其权利与责任,推崇多样化保证金履约保障机制,确保交易与结算过程的安全稳定。
依照法律规定,对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执行给予有力支持。明确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诉讼案件中的角色和案件类型,区分其涉及的具体监管和职责履行行为,以涉诉性质为依据。此举旨在提升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审理结果的规范性,确保行业自律组织能够依法有效地执行其职责。投资者应充分利用内部救济途径,借助自律组织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来处理纠纷和矛盾,同时通过听证会和复核等环节来提出自己的诉求并寻求相应的帮助。
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实现高水平的制度性开放,通过公正、公平、高效、透明且具有可预见性的司法活动,不断改善境外机构在我国开展业务和投资的法治环境,从而助力资本市场实现双向制度性开放。同时,深入研究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在境外适用的司法文件万江律师,旨在统一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在文书送达、证据调查、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协作,有效减少境内外投资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的经济负担。
推动资本市场环境的净化进程。依照法律手段,严厉惩处散布虚假信息、从事非法“维权”活动、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等破坏市场正常运作、破坏资本市场秩序的非法行为,营造一个清朗、公正的市场环境。针对那些通过发布“小作文”等虚假内容来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寻求赔偿,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若该行为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那些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进行恶意代理维权、进行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以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不法行为,法院支持有关当事人依法捍卫自己的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并支持相关行政机构依法追查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涉嫌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提升司法与行政的协同效应,着重保障资本市场“吹哨人”在就业及待遇上的法律权益,确保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防范并妥善处理资本市场可能出现的风险。我们鼓励证券、期货和基金经营机构在风险处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稳妥地处理与上市公司风险缓解、私募基金风险缓解、债券违约、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以及整顿地方交易场所相关的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提供集中管辖、中止诉讼等措施,以提供司法保障。同时,我们支持地方政府积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确保有效防范和迅速处理涉及公众利益的风险。依照法律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实施更严厉的追责,对地方法院进行更严格的指导和监督,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审判标准进行严格规范,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条件。需提升审判速度,迅速惩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审理并宣判一批重大典型案例,增强震慑力。严格执行“既要管理合法行为也要管理非法行为”的原则,依法对证券发行领域的非法金融活动进行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面临破产清算或重整时,需加强同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的沟通交流,并对其在风险初步处理阶段依法对经营机构的资产和业务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给予支持。同时,对那些应负责任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执行股权和债权的减记或归零等处理手段。针对涉及不同地区、影响众多投资者的非法经济活动,如私募基金领域案件,我们坚持实施统一指挥与协调、统一办案标准、统一资产处理措施,确保对受损投资者的公平赔偿,并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受理、高效审理以及审理标准的一致性。
持续改进并增强司法与监管之间的协作机制,不断提高对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制度支持力度。
构建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借助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搭建的“总对总”在线诉讼调解对接平台,逐步完善证券期货领域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确保其有机融合、协同运作、高效便捷。积极倡导运用调解等非诉讼手段来解决证券领域的争议,提炼并推广在保全环节促进调解的本地成功经验,改善诉讼与调解的衔接流程,增强对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委托力度,丰富“示范判决与批量调解”相结合的机制,进一步深化“前端治理、预防为主”的工作实践。加强在债券违约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协作,提升对违约债券依法处理的效率,携手打造一个市场导向、法治保障、多元化解的债券违约风险处理的长效体系。
倡导增强行政执行力度,依照法律要求,公正且高效地处理行政诉讼事宜,并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依法执行监管任务进行监督与扶持。加强法院与公安、检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探讨并确立证券期货自律机构在案件受理、违法行为数量判定、涉及他人账户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计算、单位及共同违法行为的认定、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等关键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监管执法具有重大意义,有助于及时预防和有效解决证券期货领域的行政纠纷。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有权实施查封、冻结等强制手段,并对那些抗拒执法或干扰执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制止与惩处。若违法者通过操控他人账户进行违法活动,监管部门将依法认定其非法所得。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确保在证券市场执法中优先执行“刑事移送”原则。
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需在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多个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提高风险预防和预警的能力。对于苗头性问题,要实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并建立具有强制约束力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构建“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协作体系,确保证券期货领域的司法判决文书与行政监管信息能够相互交流。推动各级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及其分支单位建立信息互通和证据调查协作机制,确保在诉讼、处罚、执行等环节中,涉及不同经营主体的相关诉讼、处罚、执行信息及财产线索等能够得到及时沟通与协作。各级人民法院应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和其分支机构在深入交流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程序查阅并复制与同一违法行为相关的刑事、行政案件卷宗、证据资料等,以此提高审判与执法的效率。同时,加强同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慎重而稳妥地应对那些涉及金融风险、舆论关注度大、复杂度高且专业要求严格的证券期货诉讼案件,确保资本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定期共同推出资本市场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借助这些案例普及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同时有效威慑资本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加强司法强制执行的效能,对证券执行活动实施严格规范,确保不采取绕道减持或违规减持等不当行为。针对那些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手段强制处理处于限售期或不得减持状态的股票,以及那些当事人已有限售减持承诺的股票,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时,需向受让方明确指出必须遵循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股票转让相关规则;在完成强制执行该类股票之后,受让方还需继续履行股票的限售或减持义务。在发布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股权拍卖的公告时,法院需明确告知潜在受让者,其必须满足监管机构规定的股东资格要求,同时告知他们可能面临股东资格审批不通过的风险;对于故意参与拍卖但最终未获得股东资格的参与者,其缴纳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而对于因对法定股东条件理解不准确、并无明显恶意的情形,保证金则可予以退还。对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共同构建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功能上的深化优化。同时,构建并完善非诉讼执行的工作流程,法院增强对行政处罚和罚没款项强制执行的力度。在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若确有充分理由怀疑被执行人可能规避执行,则可向法院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在实施“一案一申请”机制的过程中,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执行其行政决定的请求,一旦法院裁定同意强制执行,相关机构便需在裁定生效之际迅速完成执行案件的立案程序,无需再向法院提供额外的立案文件。在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主动迅速地查封和冻结相关涉案资产,确保司法和行政程序中的查封冻结措施得以有效对接,避免涉案人员转移或隐藏财产。同时,在证券执行环节,监管部门应充分尊重证券登记确权的结果,保障证券交易结算的秩序稳定运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
强化金融审判及监管执法团队的构建。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核心,确保资本市场审判与监管执法的政治导向准确无误,打造一支忠诚、廉洁、敢于担当的金融审判与监管执法精英队伍。必须持续不懈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开展反腐败斗争,全面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对司法腐败采取“零容忍”的严厉打击,通过廉洁自律确保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性。必须坚持严谨的管理与周到的关怀并重,全力拥护法官及监管执法人员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执法,增强其履职的安全感。要将优待警察的政策措施真正执行到位,减轻基层警察的工作压力,激发他们勇于担当的精神。
加强金融审判体系与交流培训体系的建设。不断改善金融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流程,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持续增强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之间的双向业务交流与合作平台。定期举办金融审判和监管执法领域的专题研讨与培训活动。增强监管执法团队对法律框架及司法运作机制的了解,深化法官对金融创新手段、风险管控策略以及市场运作原理的认识,推动金融审判及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持续进步,不断强化监管执法的规范化与法治化水平,同时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程度与质量。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