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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存问题,检察机关如何推动高质量发展?

时间:2025-07-20 00: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特定群体在民事权益遭受损害时,常常遭遇取证不易、诉讼能力欠缺等困境,往往出现不知如何维护、不敢维护、无法维护权益的状况。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作为检察机关保障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关键机制,对于确保当事人诉权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引领和促进下万江律师,民事案件的起诉支持工作实现了显著进步,并逐渐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领域的核心业务之一。然而,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不明确且不够完善,实际操作中,一些检察院在民事起诉支持工作的适用范围、服务对象以及操作程序等方面遇到了若干难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实施“一取消三不再”的安排之后,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任务变得更加艰巨,标准也相应提升。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部门需精确识别并掌握支持起诉的核心步骤,以此促进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全面提升。

首先,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支持起诉的适用领域。《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简称《工作指引》)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抚养费、赡养费等多种案件类型。此外,该指引还明确了支持起诉的特定对象,包括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等群体。在具体操作中,部分地区未能精确把握诉讼能力较弱群体的本质,错误地将金融机构、企业等纳入支持起诉的对象,导致支持起诉对象的界定模糊、适用范围失当,进而影响了支持起诉案件处理的质与效。检察机关在进行支持起诉工作时,必须严格限定适用对象和范围,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特定群体,以防止不必要的干预。所谓“特定群体”,通常指的是那些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经济条件、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不足,与对方当事人形成显著差距,使得他们难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甚至可能因为诉讼的困境而威胁到其生存或发展的当事人。比如,在追讨劳动报酬的争议中,劳动者与雇主或用工单位相比,在薪酬谈判、证据搜集等方面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机制,有力地填补了劳动者在诉讼中的能力不足,从而维护了他们的基本诉讼权利。无论如何,面对各类案件,检察机关都必须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遭受侵害、诉讼请求是否基于事实和法律进行详尽审查,以此确保支持起诉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是要正确理解和掌握支持起诉的途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旨在维护自身或特定关联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其查明真相,并对相关权利义务进行裁决。在涉及支持起诉的案件中,检察机关既非原告亦非被告,亦非第三方或诉讼代理人,故应遵循谦抑性和有限介入的原则,避免过度干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工作指引》的第14条和第18条对支持起诉的方法作出了规定,涉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搜集证据以及撰写支持起诉意见书等,这些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要点。首先,涉及法律适用的支持。在处理支持起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有责任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在起诉状的制作、法庭辩论以及证据搜集等环节给予专业的解答与指导。秉持当事人主义原则,我们需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此时检察机关仅能提供咨询意见,不得擅自代为起草法律文件。此外,在证据搜集方面东莞万江律师,检察机关有责任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帮助,以弥补他们在诉讼能力上的欠缺。在协助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和必要性原则,坚决避免过度干预或仅搜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收集到的相关证据材料需与支持起诉意见书一同提交给法院,待法院在庭审中进行核实后,方可作为判决的依据。此外,还需在诉讼过程中提供支持。若经审查确认满足支持起诉的要求,检察机关需向法院提交支持起诉的意见书。至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决定撤回支持起诉申请的情况,应当做出终止审查的裁决。

第三点,要精确理解和掌握启动支持起诉程序的规则。在处理支持起诉案件时,检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指引》中有关程序启动的必要条件、案件接受程序、处理流程以及回复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在案件接受阶段,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决定权,对支持起诉案件的启动方式实施严格规范,并主要以当事人自愿提出请求为基本原则。即便在掌握到相关线索并认为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仍需在获得当事人同意并接收到其申请后,方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此外,还需精确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那些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案件,必须耐心且细致地进行法律解释和说服工作,并迅速将案件转交给具备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置。若出现多个检察机关对同一案件进行受理,相关机构需通过深入协商,确保案件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需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女联合会等机构加强外部协作,构建有效的联动机制。这包括优化线索移交途径、设立联络员制度等,以增强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力度。案件进入审查环节后,还需进一步细化审查阶段的工作措施,并规范相应的告知流程。检察机关在起诉及法院受理环节提供支持,通常不参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过程。然而,若已生效的判决确实存在错误,检察机关有责任依法进行监督。同时,还需着力提升对起诉支持与司法救助工作的协调合作,对那些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案件,依法实施救助措施,切实增强对特定群体的保护。充分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优势,尝试“检察与司法确认相结合”的工作途径,当双方当事人均表达出和解的愿望时,主动引导并推动和解进程,同时联络法院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认证,确保其具备法律强制力,从而更高效地保障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并有效节省司法资源。

作者身份分别为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以及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级检察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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