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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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债务人账户冻结未受偿,仍需承担迟延利息?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若债务人的账户资金已被法院完全冻结,而债权人尚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那么债务人是否可以理直气壮地免除在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法院的最新判决给出了清晰的回应,为债权人权益的维护注入了新的活力!
裁判概述
在(2025)最高法执监33号执行监督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即便债务人的资金已被法院完全冻结,只要债权人尚未真正获得赔偿,债务人依旧需要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保全措施仅对债务人的处分权进行限制,并未改变资金的所有权归属,更不会自动产生清偿的法律后果。
案情摘要
· 债权人:中国某银行沈阳分行
· 债务人/被执行人:沈阳某汽车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法院在诉讼或诉前程序中已经对债务人的银行账户资金进行了足额冻结。尽管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但债权人并未及时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债务人提出,鉴于其资金已被冻结且债权人未启动执行程序,因此其不应再对迟延履行承担利息责任。
沈阳中院与辽宁高院均认同债权人关于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上诉予以驳回,并坚持了最初的裁决。
争议焦点
法院已对债务人的全部资金实施冻结措施,同时,在债权人尚未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仍需对逾期履行的债务支付利息?
裁判要旨
保全并非等同于清偿,资金一旦被冻结,债务人仅受限于其处分权和使用权,而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依然属于债务人,债权人的债权并未真正得到满足,此精神可参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债务人需主动承担执行责任:一旦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债务人便需履行其义务。即便债权人未提出执行申请,债务人也不能免除其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逾期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债务人有权利采取主动措施打破僵局,即便债权人尚未启动执行程序,债务人也可以自行采取行动。
o 申请法院解冻资金用于直接清偿债务;
o 申请法院划拨被冻资金至法院账户清偿;
o 根据《民法典》第570条申请提存该笔债务款项。
执行上述动作后,债务得以消除,因此无需再对后续的逾期利息负责。
债权人如未提出执行请求,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可以免除责任: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执行申请,这或许会形成接受延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有规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因延迟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且在延迟接受期间有权暂停支付利息(包括延迟履行所产生的利息)。然而,这并不代表之前产生的延迟履行利息得以免除,同时债务人还需主动寻求法律途径以获得救济(例如提出提存申请)。
延迟支付的利息具有法律上的惩戒作用,其目的是对未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进行惩戒。当被冻结的资金继续产生收益归债务人所有时,由债务人承担延迟支付的利息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案例索引
· 案号:(2025)最高法执监33号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案件类型:执行监督案件
法律实务分析:债权人视角下的行动指南
作为申请执行人,即债权人的代表,本案的判决结果给予了我们极为宝贵的经验和实践指导:
1. 破除“保全即安全”的误解,及时启动执行程序!
即便债务人的财产已得到充分保护,也不应因财产保全的存在而疏忽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提出执行申请是启动法院强制划拨资金、完成债权偿还的核心程序环节。推迟提出执行申请,虽然并不一定直接引发败诉风险,但可能会:
o 延长债权回收周期;
为债务人提供了拒绝支付逾期利息的抗辩机会(即便法院最终并未接受此观点)。
若债务人自愿完成偿还义务或进行财产提存,则有可能丧失要求全额延迟利息赔偿的权利。
2. 积极应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明确受领立场!
若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万江律师,债权方尚未启动执行程序之前,债务人主动取得联系,表达意愿要解冻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或者提出将资金存入提存机构的请求。
迅速作出反应并明确表示接受:这样做能有力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且从清偿或提存作业完毕之时起,将不再继续计算逾期利息。
在处理解冻请求时需格外小心:若对债务人解冻后可能转移资金持有疑虑,可以要求其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资金划拨至法院指定的账户,或者选择提存,以此确保资金的安全,并确保其被用于债务的清偿。
若债权人无合理理由拒绝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的偿还方式,例如同意解冻还款或接受提存,则可能被视为受领迟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须对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如保管费用)进行赔偿,同时,在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利息,包括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利息。
3. 善用法律武器,稳固主张迟延履行利息的权利基础!
在执行申请书以及执行活动当中,应明确提出计算并实施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期之间的逾期债务利息。
本案的判决依据充分,主要来源于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原则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解释》中的第三条内容。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资金被冻结并不等同于债务的清偿已经完成。如果债务人没有主动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如划拨或提存)来履行清偿义务,那么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迟延责任。
在关注收益归属问题上,可以提出主张,即由冻结资金所生的收益应继续归属于债务人,且由其支付逾期利息的做法体现了公正。
4. 提存制度的“双刃剑”效应与应对!
债务人依法进行提存操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其债务在提存范围内得以解除,且自提存之日始,债务人无需再承担利息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利息。此乃债务人免除后续迟延利息责任的有效手段。
o 债权人的应对:
§ 及时受领提存物。
在审查提存行为的合法性时,若发现提存行为存在违法情况,例如提存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提存物品与规定不符,则可参照《提存公证规则》等相关法规提出反对意见。
在提存之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尽管提存行为可以终结债务及其后续利息的承担,但对于提存完成之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履行利息,债权人依然有权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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