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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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为何总没结果?从王阿姨的经历看再审申请书关键句缺失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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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承接了几宗再审案件的咨询工作,发现众多当事人普遍存在相同的疑惑:明明一审的判决存在明显瑕疵,而且相关材料也准备得相当完备,为何再审仍旧没有得出结论?经过对他们的再审申请文件进行细致审查,我终于发现了问题的关键——许多人在申请中遗漏了至关重要的一句话。
花了半年准备的材料,再审却卡在第一步?
王阿姨的经历颇具典型意义。她昔日在早年曾向友人出借了二十万元,对方虽出具了借条,却迟迟未归还。在一审阶段,法院以“借条上的签字存在疑问”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原判得以维持。随后,王阿姨凭借新发现的笔迹鉴定报告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她的申请书中,最后一条内容是:“恳请法院撤销先前的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递交材料已过三个月,法院传来消息,决定重新审理并立案,然而负责审理的法院竟然还是之前的二审法院。
我立刻察觉到情况有异,王阿姨接着说道,"那位一审法官显然偏袒了对方一方,如今他们依旧担任审判,这有可能改变吗?"不出所料,在二审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多次重申"一审已经彻底审查过",结果仍旧维持了原判。王阿姨的案件,就这样在“程序空转”的状态中耗费了整整半年时间。
再审申请书里的"隐形陷阱"
这种情况的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再审申请书中遗漏了至关重要的一句——未提出“依法提审本案”的请求。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一旦再审申请在法院审查通过,便步入“再审启动”的程序。在此阶段,上级法院面临两种可能:一是亲自对案件进行审理,即提审;二是将案件委托给原审法院或其下属的其他法院进行再审。尽管表面上看都是再审,但实际产生的效果却有着显著的差异。
曾有一宗合同争议案件,发生在去年,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无效的原因是“签名并非由本人亲自签署”,然而我们成功找到了当事人授权他人代签的证明文件。在提起再审申请时,我们明确提出“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结果,省高院直接开庭审理,不仅核实了代签的事实,还发现了原审阶段遗漏的重要证人证词,仅用两个月时间便实现了改判。
若将判决描述为“申请推翻原判,重新审理并变更判决”,法院依照常规很可能“退回案件重新审理”。然而,这样一来,问题便随之而来:原审法院在审理自己曾经判决的案件时,往往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固有思维。曾有法官在私下里透露:“修改自己做出的判决,总是担心被人指责‘原审不够严谨’,能保持原判的就尽量保持。”
提审请求,是给再审加道"保险栓"
提审的优势在于有助于纠正错误,其理由显而易见:上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受原审“情感因素”的干扰万江律师,并且通常对类似案件的审判规则更为精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若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再审条件,通常应进行提审。”
在撰写提审申请时,应简洁明了,核心在于阐述提审的必要性。例如,可以这样表述:“鉴于原审判决中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的某项情形(例如,关键证据被认定为伪造),同时考虑到原审法院已形成对本案的固定审理思路,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审理,特恳请贵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提审。”
完成再审申请书的撰写后,务必牢记以下三点:切勿遗漏法律依据,仅表述“原审存在错误”尚显不足,需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条款(例如第207条所列的13种情况),以便法官迅速识别是否满足再审条件;切勿遗漏关键证据,新证据需单独列出,并阐明“该证据未在原审中提交的原因是刚刚获取”,而非“原审未予以关注”。在提交审查时,务必详尽陈述理由;不仅需遵循法律条文,更可补充诸如“原审法院对类似案件曾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主审法官与对方当事人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等具体情况(需确保依据充分)。最后要强调的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必须做到“有的放矢”。
再审程序犹如为生效判决设置的一套“纠错机制”,然而,该机制是否能够启动,启动后又会产生何种效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申请书撰写方式的影响。当事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搜集证据、整理案情,若在关键环节忽略了提出必要的请求,实在是令人遗憾。
若您不确定如何措辞,不妨寻求专业万江律师的协助进行审核。毕竟,撰写法律文件并非简单的文字堆砌,每一句表述都应服务于最终目的——确保正义不再“延误”,而是能够“准确到达”。
(注:文中案例均为典型化处理,不代表真实案件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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