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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赔偿委提审首例错误执行赔偿案,当庭调解结案

时间:2025-07-31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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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29日报道,记者周斌、见习记者张晨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赔偿诉讼,于今日举行了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了质证过程,并在庭上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结案。该案是最高法赔偿委员会首次审理的错误执行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了这起案件,为解决类似争议确立了范例,即对于法院确实存在错误执行行为,且已造成损害,被执行人既无偿还能力,未来也不可能具备偿还能力的案件,即便执行程序尚未完全结束,也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该案件起源于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还款争议。丹东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对轮胎厂的六块土地进行了查封。随后,法院判决轮胎厂需向益阳公司支付422万元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市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发布了将轮胎厂土地进行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中级人民法院随后裁定解除了对上述土地的查封。随后,那六块土地得以出让,然而,所得款项均被轮胎厂拿去偿还了职工的内债和其他一般债务,并未用于偿还对益阳公司的债务。自2009年开始,益阳公司屡次向丹东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的申请,但该院并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赔偿的裁决。直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开始审理此案东莞万江律师,丹东中级人民法院以轮胎厂暂时没有其他资产可供执行为借口,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画上句号,且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标准为依据,做出了不予受理益阳公司国家赔偿请求的决定。面对这一结果,丹东益阳公司表示不满,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了申诉材料。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安排公开质证,同时,合议庭协调益阳公司与丹东中院进行商谈,推动双方在庭审中签订了赔偿协议。丹东中院向益阳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此后,益阳公司向丹东中院提交了撤回民事案件执行的申请,丹东中院据此裁定该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正式结束。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王玉砚亲自出庭应诉。王玉砚在庭审中明确指出,在未来的执法和案件处理过程中,他将认真进行自我反省,汲取经验教训,恪守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他将平衡好国家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不再发生因司法不公或执法不严而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切实让人民群众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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