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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28日 最高法、检、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时间:2025-07-29 00:2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7c840e569083b0a8bbca4db146f63bf73f07779c11052e6454106519399788d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举办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在会上,他们发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展示了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的典型案例,并对记者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汪斌,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与王鲁,此职同样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担任副庭长,以及张建忠,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的副厅长,还有郑翔,在公安部刑侦局担任副局长,这四位均出席了该发布会。发布会得以顺利进行,得益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的主持。在发布会上,汪斌庭长公布了《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图为发布会现场。

7月28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以下是关于该《意见》的制定背景及其核心内容的详细介绍: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频发,导致相关黑灰产业滋生,进而引发众多上下游关联犯罪,对网络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民众的安宁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党中央对打击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以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国家领导人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和批示,明确了打击治理工作的方向,并提供了根本性的指导原则。针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发展趋势和变化,2015年刑法中特别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自2016年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陆续颁布了《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意见》、《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意见(二)》(简称《电诈意见(二)》)以及《关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意见》;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的解释》(简称《帮信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在2020年10月“断卡”行动启动之后,三部门的相关业务机构亦联合发布了会议纪要。《帮信解释》以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两卡”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认定、严重情节的标准以及刑事政策的把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和思想认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严格执行国家领导人的法治理念,全面落实党中央的战略部署,依照法律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在此指导下,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等犯罪行为的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尤其是自去年以来,法院审理的帮信犯罪案件数量显著减少,帮信犯罪的形势也呈现出明显的改善趋势。然而,我们还需认识到,伴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在信息网络中的黑灰产业链持续演变升级,打击帮信犯罪的难度不断攀升,司法领域涌现出众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执法和司法办案正面临着极其严峻的挑战。

首先,涉及“两卡”的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其次,随着“断卡”行动的不断推进,以“两卡”为手段的帮信犯罪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最后,这类案件在所有帮信犯罪案件中占据了大约80%的比例。自2020年起,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帮信类犯罪案件方面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2023年审结案件数已突破10万件。尽管在打击和治理工作的不断加强下,2024年全年及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出现了显著减少,但案件数量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与此同时,涉及“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以下简称“掩隐”)在同一时期内也经历了大幅增长,尽管自去年以来有所回落,但整体上高位的态势仍未得到根本性的扭转。

其次,帮信犯罪的职业化和跨国化趋势显著。目前,“一对一”或“一对多”以及“多对多”的帮信活动已成为主要模式,而专门提供非法软件和“解封”等服务的“技术支持”行为,在信息网络犯罪产业链中构成了独立的上下游犯罪环节。涉及“两卡”的帮信犯罪已建立起“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架构,并涌现出职业开卡者、职业养卡者等非法群体。电信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逐渐向跨境领域蔓延,与此同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援助的帮凶行为也在不断增加,迫切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打击措施。

第三点,涉案人员表现出年轻化等特征。根据统计数据,目前涉及帮信犯罪的被告人群体现出年轻化、教育水平较低、经济收入不高、初次犯罪比例较大的“三低一高”现象,其中35岁以下的被告人数超过总数的80%,而25岁以下的被告人数则占据了三分之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群体中,涉及案件的问题尤为显著,某些电信诈骗、洗钱犯罪团伙便利用这些群体涉世未深、法律意识薄弱的不足,诱导他们出售或出租个人电话卡、银行卡,更有甚者,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培养成所谓的“卡头”,这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四是法律实施与政策掌控存在不一致之处。帮信罪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犯罪形式,其犯罪手段繁复多样,更新迅速,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同时,现行的规范法律文件对于此类犯罪的规定相对滞后,难以充分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需求。近年来发布的《帮信解释》和《电诈意见二》以及相关会议纪要,都对帮信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阐述。然而,由于这些文件的效力层级各异,内容分布散乱,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出现了规则运用不当、判决标准不统一、政策理解不准确等问题,迫切需要统一法律实施和政策掌握的规范。

为有效遏制帮信犯罪活动,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上下游联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据执法司法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的专项调查,广泛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经过多次研讨与论证,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共同出台了《意见》。该文件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处理,提出了更加清晰、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及政策指导原则。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意见》涵盖了五个部分,共十六条内容。它对处理帮信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的整体要求、依据法律对帮信犯罪进行认定、精确执行刑事政策、以及坚持综合治理原则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而系统的规定。其核心内容和显著特点包括: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难题

在综合分析现行立法、司法条款和深入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对于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且认定较为困难的问题,确立了具体的适用准则。《意见》依据立法条款及司法实践的发展需求,对《帮信解释》及《电诈意见(二)》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与融合,从而更清晰地确立了帮信罪中主观明知要素的认定标准,对涉及“两卡”的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还区分了帮信罪与掩隐罪、诈骗罪等关联犯罪的共犯界限,有效解决了法律适用及司法认定上的不一致性问题。

(二)坚持综合认定,避免客观归罪

《意见》中明确指出,必须全面准确地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是否“协助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以及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标准。在此基础上,对行为人是否构成帮信罪进行综合判定。特别强调,在涉及“两卡”帮信犯罪案件时,应首先核实被帮助者涉嫌的犯罪金额,判断其是否达到了相关网络犯罪的入罪门槛。目的是防止仅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条件,就错误地将其一概认定为帮信罪,从而避免客观归罪的情况发生。

(三)坚持严格标准,注重有效惩治

为了更有效地应对“两卡”犯罪形势的演变,《意见》对《电诈意见(二)》及相关会议纪要中关于“两卡”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和调整,旨在进一步统一裁判的尺度。将原定关于出售或出租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且交易金额达到特定数额,视为“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界定为出售或出租个人三个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并实现相应交易金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针对当前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频发的态势,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调整,将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的行为,不再区分是他人还是本人,统一认定为“情节严重”,以此强化刑事法律的约束力。

(四)坚持宽严相济,突出打击重点

鉴于帮信犯罪呈现职业化、组织化、隐蔽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相关《意见》明确指出,执法部门需全面、精确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略,确保在适宜的情况下采取宽容措施,在必要时实施严厉处罚,实现宽严适度,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匹配。对那些在组织性、职业性以及跨国协同中实施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以及这些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核心成员,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而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以及那些在犯罪链条中位置靠后、罪行较轻的人员,则将依法采取宽容处理措施。同时,对于严厉和宽容的具体情况将进行明确界定,以便司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

(五)坚持系统治理,强化行刑衔接

《意见》明确指出,应当将惩处与防范策略并行实施,办案部门需秉持全局视角和法治理念,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配合,充分运用司法、检察建议以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同时,积极与金融、电信、网络安全、教育行政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合力推进对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的全面治理工作。《意见》对确保刑罚执行顺畅、严格执行职业禁止令和禁止令、发布司法及检察建议、推进法治教育等方面,明确了详细的规章制度和执行办法。我们不仅要关注问题的解决,更要从源头上预防,既要“治已病”于末端,也要“治未病”于前端,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帮信犯罪的全面治理。

法发〔2025〕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相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针对司法领域出现的新形势和新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法处理案件,务必遵循法律程序。办案部门需坚持证据至上的原则,力求案件事实明晰,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得当,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罪行依法作出认定,确保罪行与刑罚相匹配,切实保障网络安全与民众的安宁。

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策略。司法机关需全面准确地执行这一策略,确保该宽大时宽大,该严厉时严厉,宽严适度,罪行与刑罚相匹配。对于那些涉及有组织、职业化以及跨国协作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核心成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未成年的个体、就读于学校的学子,还有那些位于犯罪网络尾部、罪行相对轻微的涉案人员,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予较为宽松的处理。

办案机关需秉持系统观念和法治理念,既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配合,又要充分利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同时,与金融、电信、网信、教育行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紧密协作,合力推进对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依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

4.全面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方面。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时,需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对行为人是否知晓他人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是否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协助、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关键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与认定。

5.准确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对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认定时需考虑多个因素。首先,需依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具体时间、方法、频率、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相关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还需关注行为人是否试图逃避监管或规避调查,以及其非法获利的程度。此外,还需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背景、过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内容,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所指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禁止非法销售用于批量插入电话卡的设备,禁止非法销售具备修改主叫号码、虚拟拨号、违规接入互联网电话至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与软件,禁止非法销售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以及提供批量接收和发送短信验证、语音验证服务的平台。

在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针对涉及诈骗等异常情况实施限制或暂停服务措施之后,依然继续进行相关违规操作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准确判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节严重”程度。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售或出租本人所持有的银行账户及支付账户数量超过三个,同时账户所接收的资金总额达到三十万元及以上的。

非法购买或转让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若账户资金流入额超过三十万元;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在上述情况下,若认定行为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首先核实被帮助对象所涉及的犯罪金额,以及这些金额是否已达到法律规定的犯罪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所指的“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意指由于被帮助的对象数量庞大等缘由,难以对每个被帮助对象是否已达到应受刑事追究的程度进行详尽核实。

在处理涉及“两卡”的案件中,必须严格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犯罪所得收益罪。办案机关需全面评估行为人对于犯罪事实的认知程度及其提供帮助的具体形式,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精准地区分这两种罪行。同时,要确保定罪与量刑相匹配,实现罪责刑相均衡。

明确划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及其相关犯罪的从犯。若有人为他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诈骗等违法行为,购买或组织、招募、介绍他人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且事先有共谋或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协作关系的,将依照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规定进行处罚。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那些有组织、职业化以及跨国合作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于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行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将依法从重处罚:

从事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或长期参与收购、倒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企业银行账户、企业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互联网账号等;

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进行组织、利用,以实施犯罪行为的。

电信、金融、互联网等领域的从业者,若借助其职业身份或服务提供的便利条件东莞万江律师,进行犯罪活动。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撑或者帮助的;

提供针对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使用的,尤其是专门定制的或主要用途为这类犯罪的技术、软件及设备。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在两年之内,若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隐藏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违法行为,已遭受过行政制裁的;

在过去的五年间,个体因涉及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违法行为,已被判定有罪或被采取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依法严格掌握宽大处理的适用条件。对于参与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均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在追查网络犯罪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我们应全力配合办案机关,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

符合上述条款所述条件,若犯罪事实较轻,依法可决定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制裁。

正确理解和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刑事政策。在处理未成年人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行为时,必须遵循“教育为主、感化为主、挽救为主”的原则,并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应依法不将其定性为犯罪;若符合本意见第10条所列情形之一,且犯罪情节轻微,通常应决定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除非存在第9条所述应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于参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在校学生,可依据前述条款,根据情况适当减轻处罚。

四、坚持综合治理

在处理涉及“两卡”的案件中,执法部门需依法确保案件处理的连续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必须彻底查清案件真相,对涉及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等的购买、销售、租赁行为万江律师,以及资金流动、转移状况、非法所得等细节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还需考虑行为人的角色、作用、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评估其责任程度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决定是否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决定不予起诉或免除刑事处罚;若情节特别轻微,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较小,则不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执行本指导意见所涉及的行为若未触犯刑法,或虽被检方决定不予起诉、免于刑事制裁,但需接受行政处罚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理。

依法执行职业禁止和禁止令措施。若行为人利用职业优势或违反职业规定的特定职责,从事如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等违法行为并受到刑罚,法院可依据犯罪事实及预防再犯的必要性,依法对其宣布职业禁止;对于那些严重违反职业特定职责的行为,亦应依法宣布职业禁止。若其他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则依照其规定执行。

对于被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的参与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法院可依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下达禁止令,规定其在缓刑执行期间不得参与某些特定活动,不得进入某些特定区域或场所,亦不得与某些特定人士接触。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构需与司法行政机构、电信、网信等相关单位加强合作,对于违反法院所颁布的职业限制或禁令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处罚;若情节恶劣,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取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处理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时,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发现金融机构、电信服务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的风险隐患,应立即起草并发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同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强化对这些建议的执行与监督。

15.我们应大力推动法治知识的普及。办案部门需借助案例讲解、法律知识普及等手段,有目的地进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教育活动,从而构建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维护的社会治理氛围。

办案单位需重视与教育管理部门、校园以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交流合作,共同致力于对未成年人、在校师生等关键群体的教育指导和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五、附则

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先前规定与当前意见存在冲突,则应优先遵循本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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