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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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白皮书,通报证券纠纷审判情况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对外公布《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东莞万江律师,此文件对北京金融法院在证券纠纷审判领域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通报。
《白皮书》揭示,在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北京金融法院共接收了9246起证券纠纷案件,这一数字占据了该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44.07%。这些案件的标的总额高达438.24亿元,平均每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占据首位
北京金融法院所处理的证券相关争议中,证券欺诈责任案件数量达到9101件,位居首位;紧随其后的是证券交易合同案件,共有68件;其次是证券回购合同案件,涉及27件;融资融券交易案件有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案件为14件;其他类型的案件共有18件。
据相关资料显示,北京金融法院所处理的证券类诉讼,针对的被告发行企业共有57家,由此产生了57个独立案件系列,这些案件分别涉及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在科创板案件之外,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证券案件范围已覆盖了所有其他市场板块。涉案发行企业所属的行业广泛,包括信息技术、制造以及建筑等多个不同领域。
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57家被诉发行人中,其中45家遭受了行政处罚,这一比例达到了79%;而另外12家发行人则未受到此类处罚,占到了总数的21%。此外,还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涉及刑事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已被启动。
在57起系列诉讼中,被告不仅包括发行方,还有27家发行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总计188人,其中105人受到了行政处罚,占到了总数的55.85%。此外,涉及诉讼的中介机构共有34家,其中12家受到了行政处罚,这一比例达到了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属于证券领域纠纷的主要形式。观察其行为特征,虚假陈述涵盖了虚假记录、误导性表述、重要信息的缺失以及未依照规定进行披露等方面。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一种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最常出现的非法行为。而虚假陈述的范畴更为广泛,不仅涉及财务造假,还包含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公布以及未公布的信息内容。在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常常遇到涉及众多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形。北京金融法院的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这样说道。
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了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确定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之外,剩下的55个系列案件中,有31个涉及到了虚假记载的问题,33个存在重大遗漏,还有4个案例出现了误导性陈述。
从行为意图的角度分析,虚假陈述的行为类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诱导投资者买入的虚假陈述,另一类是诱导投资者卖出的虚假陈述。在这57个案例中,有53个案例涉及到了诱导买入的虚假陈述,这一比例高达92.98%。
北京金融法院秉持“打击首要犯罪分子、惩处从犯、精确追究责任”的全方位追责策略,加强了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关键主体的责任审查,以保障资本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首先,集中关注发行方及其实际控制者的责任。在行政处罚的基础上,通过民事赔偿手段实现双重责任追究,直接对发行方及其实际控制者的首要责任进行追责。其次,对损失与责任进行科学划分,依托“示范判决与专业调解”相结合的模式,高效解决集体诉讼问题。比如,北京金融法院在本年春节期间成功调解了11起案件,涉及赔偿的600多万元款项已全部执行到位,充分展现了司法工作的效率。再者,通过开展巡回审判、专题普法等活动,增强市场参与者的合规观念。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成常态化
《白皮书》提到,证券纠纷案件表现出若干特征。其中一点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在提起诉讼针对发行人的同时,亦会一并起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并要求这些责任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做法已逐渐成为常态。
北京金融法院指出,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进一步普及和损失核算技术的不断进步之下,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将变得更加高效与公正,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
另外,自《证券法》(2019年修订版)的域外适用条款开始实施后,涉及境外上市发行人的案件数量逐渐上升;同时,随着融资途径的日益多样化,金融创新产品的结构以及交易模式也将变得更加复杂和专业;例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可能导致的证券欺诈索赔案件;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案件;上市公司退市与证券欺诈共同引发的索赔案件;以及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在不断涌现。
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
上市公司对于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频繁发生,导致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面对由此引发的证券纠纷案件,北京金融法院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旨在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资本市场法治化的进程。
拓宽投资者权益保护途径,提升司法服务的效率。白皮书所阐述的并行双轨、双平台策略,通过代表诉讼与示范判决的并行实施,借助网络平台的技术支持,有效缓解了投资者维权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优化损失评估准则,开拓损失计算的新模式。鉴于证券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计算复杂,市场风险因素难以独立,北京金融法院采纳了“多因素迁移同步对比技术”,通过构建包含多个因素的模型,并采用动态因素分析方法,成功剔除了系统性风险,从而精确地测量了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关联性。该模型在首例应用案例中得到了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认可,成功实现了赔偿金额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强化门卫职责,提升中介组织问责力度。北京金融法院设立了“过程监督与结果评估”的双重审查准则,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流程文件进行审查,并依据专业机构对审计意见的评估结果,构建起一套对勤勉尽责义务进行分级评价的体系。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涉及虚假陈述的案件中,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大小,精确划分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这不仅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还防止了责任的不当扩散,进而促使中介机构回归其应有的职责。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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