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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单方虚假诉讼的法律依据、认定与后果分析

时间:2025-07-22 17:03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间借贷的争议案件中,“单方虚假诉讼”这一行为(以下简称“单方虚假诉讼”)指的是,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出借人或借款人)单方面编造借贷事实,并伪造相关证据,进而通过诉讼手段误导法院,使其作出错误的裁决,从而实现非法的利益。尽管这种行为并非双方共同策划,但它依然对司法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并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审查关键点以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我们将进行深入剖析。

一、法律依据:虚假诉讼的定义与规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虚假诉讼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强化虚假诉讼犯罪打击力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虚假诉讼的显著特点在于“以虚构的事实作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不论是否与他人合谋,只要出现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行为,都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二、“非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

对于单方面虚假诉讼的判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可参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

1. 主观故意

行为人清楚自己陈述的事实是虚假的,亦或深知所提供的证据是伪造的,却故意发起诉讼,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手段非法获取利益或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例如规避债务、转移资产等)。

2. 虚构借贷事实

行为人通过以下方式虚构借贷关系:

3. 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权益

单方虚假诉讼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表现为:

三、法院审查“单方虚假诉讼”的重点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事实与证据,以评估是否发生了单方面的虚假诉讼行为。

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资金支付的实际情况、交易习惯与经济承受力的相适应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和时效性东莞万江律师,这四个方面是“单方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若法院经审查认定构成单方虚假诉讼,将采取以下措施:

1. 民事责任2. 刑事责任

若情节恶劣,比如导致他人遭受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中的“虚假诉讼罪”,进而遭受刑事制裁。

在实务操作中,“单方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之一是:1. 制造“空白借条”进行诉讼。

借款人由于急迫需要资金,便签署了一张未填写具体金额和利息的空白借条万江律师,而事后出借人擅自填写了高额金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凭借笔迹鉴定和资金交付记录等多种证据,成功揭露了这一骗局。

2. 虚构“现金交付”诉讼

出借人提出“大额现金支付”的诉求,例如涉及50万元,然而他们未能出示取款凭证或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同时,借款方也否认了收到现金的事实。法院在考虑了当地的交易惯例(例如,大额借款往往通过转账完成)后,判定“交付行为”并未发生。

3. 利用“已清偿债务”重复起诉

借款人已将所有借款清偿完毕,并有转账记录作为证明,然而出借人却对还款情况予以隐瞒,并利用原借条提起诉讼。经法院对比还款记录与借条上的金额,最终判定“债权关系已不存在”。

4. 伪造“利息约定”诉讼

借条上并未提及利息条款,然而出借人却以伪造的聊天记录、录音等材料为依据,声称双方有“口头上的高息约定”。法院对此进行了证据真伪的鉴定,包括对聊天记录是否经过剪辑、录音是否断章取义等进行了核实,最终揭穿了这一谎言。

六、总结:如何识别与防范单方虚假诉讼

对借款人而言,若遇此类诉讼,可通过以下方式抗辩:

出借人在进行借贷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编造事实、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来提起诉讼,否则将可能遭受民事上的惩罚,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间借贷的争议处理中,法院对证据的审核标准日益严格,特别是在处理大额借款、现金支付以及缺乏转账凭证等情况时,必须充分提供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被判定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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