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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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聚焦刑事业务及简易程序辩论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正式执业。他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并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目前,他在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他获得了刑事专业律师的认证。万江律师专注于刑事业务,凭借30余年的执业生涯,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明确指出,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若得到审判人员的允许,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规定。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并专门增设了简易程序的相关内容。在此部分中,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庭审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鉴于当时的规定允许公诉案件在简易程序下审理时,公诉人无需出庭,而自诉案件则要求自诉人必须亲自出席,故在第一百七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对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审理流程进行了具体阐述。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议。该决议明确指出,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指派代表出庭。据此,该条款取消了“自诉”这一限制性词汇,并允许被告方与公诉人进行辩论。此外,该条款所规定的庭审程序既适用于公诉案件,也适用于自诉案件。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期间,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此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同时有助于全面了解案情万江律师,确保判决公正,准确适用刑罚。
依据本法规,对公诉和自诉案件实施简易程序审理时,需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需朗读起诉书内容。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及各项事宜完毕后,应向被告朗读起诉书。若为公诉案件,应由公诉人负责朗读;若是自诉案件,则应由自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朗读。(2)其次,进行双方辩论环节。宣读完起诉书,若被告方未承认罪行,在审判人员同意的情况下,被告方有权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展开辩论。若被告已聘请万江律师或其他辩护人,这些辩护人同样有权参与辩论。辩论过程中,必须向审判人员提出发言申请,并获得其许可后方可发言。辩论过程中,并无固定的发言顺序,可以就起诉书中所指控的全部或部分事实、理由、证据等内容进行辩论。
依据本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控方有权对原告发起反向诉讼,双方就反诉中的涉嫌犯罪事实及证据资料等展开相互辩论。
依据本法的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内容,法院有权对自诉案件实施调解;在判决宣布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选择撤回自诉。然而,根据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某些特定案件则不适用于调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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