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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及不适用情形解析,关乎司法效率

时间:2025-07-11 00:2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审阶段,适用于众多性质较轻、犯罪事实和情节均较为简单且清晰的刑事案件。此程序有助于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困境,并显著提升司法运作的效率。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若满足以下要求,则可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且符合特定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以下所述情况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被告若为视力、听力、言语均受限的个体万江律师,亦或是那些尚未彻底失去辨识及自我行为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在共同犯罪案件里,某些被告可能拒绝认罪,或者对采用简易程序持有不同意见。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一十条 在简易程序下审理的案件,若刑罚可能为三年有期徒刑或以下,审判可以由合议庭进行,亦或由一名审判员独立承担;而若刑罚可能超过三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由合议庭来进行审判。

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过程中,检察院需指派专人参与庭审。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审判人员需对被告人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看法进行询问,同时向被告人阐明简易程序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核实被告人是否愿意接受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过程中,若审判人员同意,被告人和其辩护人有权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在采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时,案件审理过程不受本章第一节中有关送达期限、对被告人的审问、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证据展示以及法庭辩论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所约束。然而,在最终判决宣布之前,必须给予被告人机会,让其发表最后的陈述。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法院需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理;若案件可能涉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审理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阶段,若法院认定简易程序不适宜,则需依照本节第一节或第二节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简易程序有助于减少诉讼费用,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升案件审判效率及当庭判决比例。在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可以省去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但判决前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若在审理中发现案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要求,应转为普通程序,重新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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