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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与范围:法定及当事人合意适用情况?

时间:2025-07-04 00:0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适用条件与范围

1. 法定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60条):

基层法院及其分设的法庭主要处理那些事实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晰、争议较小的简易民事案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事实明确,争议双方对相关事实的描述大体相同,且双方均能提供可信的证明材料,因此法院无需进行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责任与权利的归属界定清晰,明确指出了谁需承担相应责任,谁将享有相应权利。

争议较少:涉事各方在案件的是非、责任归属以及诉讼请求等方面,并未出现根本性的分歧。

2. 当事人合意适用(《民诉法解释》第257条):

基层法院在处理那些理应依照普通程序进行一审的民事案件时,当事人双方有权利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选择简易程序。只要法院审核通过并同意,该程序即可被采用。

3. 排除适用情形(《民诉法解释》第257条):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发回重审或再审的案件;

-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

二、程序特点

1. 起诉方式简便(《民事诉讼法》第161条):

原告可以选择以口头形式提起诉讼,尽管按照普通程序的规定应当提交书面起诉万江律师,但法院需将此情况记录在案,并且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

2. 受理程序简化:

可立即接受并处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或者也可以另行约定一个具体的时间进行审理。

3. 传唤与送达简便(《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当事人和证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发送传真、发送电子邮件或使用即时通讯工具等便捷途径被传唤或被通知。

然而,针对裁判文书、裁定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情形,则不在此列,必须确保正式的交付。

以简易途径发送的庭审传票,若未得到当事人确认接收,亦无其他凭证显示其已收到,则不得作出缺席裁决。

4. 审判组织: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160条)。

5. 庭审程序灵活(《民诉法解释》第259、261条):

不受常规程序对法庭调查和辩论流程的约束(同时必须确保当事人充分表达其观点)。

法院负责设定举证时限,或经当事人达成共识并获法院批准后确定;通常情况下,此期限不会超过十五天,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当庭举证、质证。

6. 审理期限短(《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不宜采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则应裁定改为普通程序审理,且审限应从立案之日开始计算。

7. 裁判文书简化(《民诉法解释》第270条):

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裁判文书可适当简化,包括:

可省略“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和“证据列举”部分;

直接载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理由、依据、结果。

裁判结果、诉讼费用负担、上诉权利告知部分不得简化。

三、程序转换

1. 转为普通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若发现案情错综复杂,则不宜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为可能存在事实不明确、争议激烈以及需要追加当事人等情况。

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民事诉讼法》第170条)。

期限: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非转换之日起算)。

审判组织:转为合议庭审理(原独任审判员可参加合议庭)。

如当事人对采用简易程序持有不同意见东莞万江律师,并且其提出的理由合理,则法院应当作出决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九款的规定。

四、注意事项

1. 诉讼权利保障:

简化流程时,必须确保不侵犯也不缩减当事人进行答辩、提供证据、核实证据、进行辩论以及最后陈述等基本诉讼权利。

法院负有释明义务,确保当事人理解程序和法律后果。

2. 卷宗要求:

即便程序得以简化,庭审环节亦需详尽记录(《民诉法解释》第261条)。

3. 上诉权:

对采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裁决或决定(不包括小额诉讼的裁决),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

4. 与小额诉讼的关系:

小额诉讼属于简易程序的一部分,它不仅实施一审终审制,而且对其简便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包括更短的举证期限、答辩期限,以及文书的进一步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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