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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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惩治虚假诉讼犯罪典型案例:刘某秀、李某等案例详情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案例1 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
——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案例2 何某虚假诉讼案
——滥用“保护性查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案例3 唐某祥虚假诉讼案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案例4 段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案例1 刘某秀、李某虚假诉讼案
——与夫妻一方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刘某秀于2022年11月22日向友人李某借得五万元,紧接着在2023年1月20日又向其借得两万元,所借款项均已全部归还。自2023年12月份开始,刘某秀因与配偶陈某间存在婚姻解除的争执,企图在离婚后获取更多夫妻共有财产,便与李某合谋。他们隐瞒了之前借款已全部还清的事实,李某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签名笔迹,刘某秀则伪造了借条、资金转账记录等证据,并以李某的名义起草了起诉状等相关文件,向某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诉求刘某秀和陈某共同归还7万元借款。某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受理案件后,开展了诉前调解、司法送达等一系列司法程序。在此过程中,李某在刘某秀的指使下,进行了申请网络开庭、缴纳诉讼费用等操作。到了5月16日,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刘某秀、李某、陈某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悉数到庭,参与了诉讼活动。在庭审环节,某市人民法院查明刘某秀与李某涉嫌进行虚假诉讼,随即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决,对刘某秀实施了十二天的司法拘留,对李某实施了十天的司法拘留,并且将涉嫌犯罪的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的最终裁决认定,刘某秀与李某基于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此行为扰乱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他们的行为均触犯了虚假诉讼罪,且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此次犯罪中,刘某秀是首要分子;李某协助刘某秀进行虚假诉讼,扮演了辅助角色,属于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两人均已对罪行供认不讳,表示悔过,并签署了悔过书,依法可适当从宽处理。据此,刘某秀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六个月拘役,缓刑一年,并需缴纳三千元人民币的罚金;李某亦因同样罪名被判处四个月拘役,缓刑八个月,并需支付二千元人民币的罚金。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时,往往成为虚假诉讼的高发区。在此类案件中,为了谋取对自己有利的财产分配或债务分担方案,夫妻一方不时会采取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以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编造共同债务。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五条内容,针对被告为离婚诉讼一方的财产争议案件,法院和检察院在执行职务时需特别关注。法院持续重视打击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出现的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合谋,捏造债务,第三方声称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法院将不予认可。此类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若满足刑法中关于虚假诉讼罪等犯罪的相关要件,则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2 何某虚假诉讼案
——滥用“保护性查封”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基本案情】
李某凯依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裁决,于2017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要求对何某名下的房产实施强制过户手续。何某为了规避执行责任,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与王某梅(其行为轻微,未遭公诉)勾结,擅自伪造了包括协议书、签收单在内的多种证据,虚构了双方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指使王某梅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对何某的房产实施保全措施,并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偿还债务。此举导致某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查封何某的房产,并最终判决支持了王某梅的诉讼要求。何某再次指派王某梅依照之前的民事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针对李某凯与何某之间的生效民事裁决中何某名下的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随后,王某梅又对这一异议提起了诉讼。这一系列动作导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开庭审理,并最终做出了民事裁决,使得李某凯的债权未能得到及时满足。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指出,何某基于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行为扰乱了司法的运行秩序,且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了虚假诉讼罪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何某犯有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在实际情况中,有些债务人会与他人勾结,通过捏造的事实,他人先行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法院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冻结。而且,在债务人的资产被冻结之后,他们并未及时申请资产的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阻止其他合法债权人对其资产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近期,此类频繁发生的“保护性查封”滥用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削弱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实施债权债务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增强审查的严格性,全面分析案情,科学评估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
案例3 唐某祥虚假诉讼案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至9月,许某良向唐某祥借了7万元,并为此出具了两张借条。随后,在2009年1月至11月间,许某良分批归还了包括利息在内的7.5万元。唐某祥则相应地出具了四张收条。然而,尽管如此,唐某祥并未将借条原件退还给许某良,亦未将其销毁。2020年,唐某祥凭借之前的借条再次向许某良索要欠款却遭拒。同年9月23日,他隐瞒了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依然拿着借条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良归还7万元借款。某市人民法院于11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结果发现唐某祥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犯罪。唐某祥于12月15日提出撤诉请求,但某市人民法院未予批准。紧接着,该院于12月17日将相关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12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了唐某祥的起诉。到了2021年3月9日,唐某祥在接到公安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投案,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裁决指出,唐某祥隐瞒了债务已完全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他人履行债务,此行为基于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鉴于唐某祥有自首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如能认罪认罚,亦可依法宽大处理。因此,依据虚假诉讼罪,对唐某祥判处五个月拘役,并处以一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典型意义】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相关条款,若有人基于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司法秩序的干扰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则其行为将被定性为虚假诉讼罪。《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第二款进一步明确,对于隐瞒债务已完全清偿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应被视为“基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达到刑法规定入罪标准的,应当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察觉到当事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依法未批准原告的撤诉请求,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时,法院迅速将涉嫌犯罪线索转交给公安机关,以便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举不仅有力地捍卫了司法公正和权威,还保障了民事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4 段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虚假诉讼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案情】
从2019年11月到2023年4月,段某为了非法获利,与杨某、黄某银、刘某强、罗某波、史某建、叶某、周某、张某珑、李某勇、陶某彬等多名涉案人员(均独立案件处理)合谋,虚构了段某英与杨某、黄某银与刘某强、罗某波与史某建、叶某与周某、叶某与张某珑、李某勇与陶某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他们以段某英、黄某银、罗某波、叶某、李某勇为原告,以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为被告,分批次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六起民事诉讼,导致该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段某指使他人,以该民事调解书为凭证,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手段,非法从杨某、刘某强、史某建、周某、张某珑、陶某彬等六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骗取资金,总计达30.53万元,并将这笔钱交由上述六人使用,段某本人则从中获取了37035元的报酬。事发后,段某将所有非法所得如数退还。
【裁判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认定,段某多次示意他人基于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的正常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鉴于段某主动退还了赃款,并真诚悔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段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需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住房公积金由特定国家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实施管理,是一项专用于住房储蓄的长期资金。这一制度属于社会互助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要求职工及所在单位每月缴纳,只有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的储蓄余额。行为人若未满足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规定,却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非法提取公积金,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以此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并增强公众合法使用公积金的自觉性。针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打击重心放在那些通过非法手段操作提取公积金的“黑中介”人员身上,并依法对其进行严厉惩处。针对那些因个人生活需求而委托非法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资金的人员,需全面评估其行为背后的动机、主观恶意程度、采用的犯罪手段及其造成的后果,以及案发后的态度表现等因素,公正地判定其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无需判处刑罚的,可免于刑事处罚;若情节虽轻微但危害性不明显,则依法不将其定性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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