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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咋算?

时间:2025-08-03 00: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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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作为承包人依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所拥有的法定权益,其行使期限的起始与中止的判定标准,直接影响到该权利的落实。以下将依据《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司法案例,对这一领域的核心规则进行详尽的梳理。

一、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法律性质

法定担保物权所赋予的优先权,其行使的时限属于不可变更的除斥期间,不受到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延长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发包人恶意阻挠等客观因素阻碍,使得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其权利,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在严格审查证据的基础上,酌情对认定标准进行适当放宽。

二、关于行使期限的计算基准:自承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

依据《建工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时限设定为18个月,且此期限为最长上限,不超过18个月。此期限的起始点是从“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项的日期”开始计算。对于“应付之日”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工程进展状况以及结算情况,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

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其补充协议,对“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95%),那么就应依据这一规定的时间进行支付。

若合同中规定“工程款项结清后60天内需支付剩余款项”,那么“应付款项的到期日”便是工程结算完毕之后的第60天。

若合同被视为无效,而工程验收结果为合格,则应依照合同中规定的支付期限或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支付时间。

即便施工合同因资质不匹配或招投标违规等因素而失去效力,只要工程经过验收并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依然有权依据合同条款要求支付工程款项。在此情形下,所谓的“应付之日”可以依据原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来确定,亦或是依据司法鉴定结果所确定的应付金额对应的日期进行认定。

工程虽已完工,但尚未完成结算,其款项的确定将依照以下规定进行;而那些尚未完工但质量达标的项目,则将根据实际完成后的付款期限来认定。

若工程因发包方资金问题(例如资金链断裂)导致未能按时完工,尽管如此,若已完成部分的质量达标(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工程除外),承包方有权对其已完成部分提出优先权要求。在此情况下,“应付款项的支付日期”通常遵循以下准则:

5. 特殊情形:垫资施工的“应付之日”

若合同中规定承包方需先行垫付资金进行施工,并且明确指出垫付的资金应在工程完工后分阶段退还,那么在确定优先权行使的“应付款项日期”时,应以最后一笔垫资款项约定的偿还截止日期为准;若合同中未对还款时间作出具体约定,则应以承包方提出还款要求的合理期限的结束日期为准。

三、行使期限的中止标准:司法实践中的有限突破

如前所述,优先权的行使时间限定在除斥期间内,按照常规,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暂停或中断条款的影响。然而,在司法操作中,若遇到客观因素使得承包人不能在18个月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可能会依据《民法典》第194条的相关规定,对期限暂停进行适当的判断。常见的中止情况有:

1. 不可抗力

由于自然灾害、疫情(比如2020年的新冠疫情)以及政府发布的禁令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承包人未能按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例如,封控措施导致无法提交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期限截止日之前,并且该事件持续对其实施权利产生了影响,直至期限截止日之后。

2. 发包人恶意阻挠

发包方采取隐瞒资产、编造债务、恐吓承包方等手段,妨碍承包方行使其优先权(例如,阻止承包方进入施工场地核实工程量)。承包方必须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发包方有恶意阻挠的行为,并且这种阻挠行为直接造成了承包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维护自身权益。

3. 承包人自身客观障碍

承包人由于企业负责人身患重病、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其权利(例如需出示医疗证明、破产受理裁定书等相关文件)。然而,法院对此类情况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通常仅限于极少数特殊情况。

4. 其他正当理由

若承包人因涉入发包人破产重组流程(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必须申报债权),将致使承包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行使其优先权(须提交破产受理的裁定书及管理人发出的要求申报债权的通知)。

四、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应付之日”的裁判关键点在于:首先考虑合同中的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需综合考虑工程是否竣工、结算进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期限起算方面,若发包人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例如通过书面形式拒绝),则拒绝支付的具体日期即为“应付之日”;对于中止情况,只有当出现不可抗力或发包人恶意阻挠等客观障碍时,法院才可能突破除斥期间的规定,允许承包人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行使其权利(但承包人应在障碍消除后尽快提出主张);至于超期后的救济措施,若承包人超过18个月未行使优先权,法院通常不再保护其优先受偿权(但承包人可以就工程价款本金部分通过普通债权的方式进行追偿)。总结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的起始点是以“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基准,这一认定需综合考虑合同的具体条款、工程的实际进展状况以及最终的结算结果;而关于中止行使,只有在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故意阻碍等客观因素时,法院才可能酌情予以认可。承包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主动行权,比如发出催款通知或启动法律程序,同时,应妥善保存履行合同的相关记录和结算资料,以此保障自身权益得以优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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