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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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这些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常见情形要知道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司法鉴定扮演着揭示案件真相的关键角色,然而,并非每一份鉴定结论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
以下是不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些常见情形:
01
鉴定程序违法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若未取得相应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活动需由持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负责执行。一旦鉴定机构或个人缺乏必要的资质,他们所提供的鉴定结论将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鉴定程序存在重大违规现象:比如,在鉴定活动当中,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诸如未邀请当事人亲自出席、未对鉴定所需资料进行彻底检查等行为,均有可能使得鉴定结论无法得到认可。
02
鉴定材料问题
鉴定所依据的资料若出现失实、残缺或不足,那么据此所形成的鉴定结论将难以获得法庭的认可。
鉴定材料获取途径存在违规现象:一旦获取鉴定材料的过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范,比如采用非法途径获得,那么此类材料以及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法院将不予认可。
03
鉴定意见本身的问题
鉴定结论缺乏充分支撑:若鉴定结论在逻辑性或事实性上存在显著缺陷,亦或缺少足够的证据作为支撑,此类结论恐难获得法院的认可。
若鉴定结论与案件实际情况不吻合,一旦发现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或事实存在显著冲突,法院在全面评估之后,或许会决定不采纳该鉴定结论。
04
其他情形
鉴定内容若越界鉴定机构职能范畴:一旦委托的鉴定任务超出了鉴定机构的职责边界,该机构所提供的鉴定结论便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
鉴定人未应召到场提供证词:若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对于鉴定意见持有不同看法,且法院认定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必要的,鉴定人则必须到场进行证词陈述。一旦法院发出通知,鉴定人若仍拒绝出庭,其鉴定结论便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上所述
司法鉴定在司法领域扮演着关键的证据角色,然而,法院是否采纳其结论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鉴定过程违反法律、鉴定资料存在疑点、鉴定结论本身有缺陷或遭遇其他不利因素,该鉴定结论有可能不会被法院所接受。鉴于此,执行司法鉴定时,必须严谨遵循法律法规及程序要求,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合规性与实效性。
05
当事人能在原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后申请重新鉴定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若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准许:东莞万江律师,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若出现前述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况,鉴定人已收取的鉴定费用需予以退还;若拒绝退还,则应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条款进行处理。对于重新进行的鉴定,原先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若鉴定人拒绝出庭进行作证,其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人民法院有责任建议相关部门或组织对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实施相应的处罚。
若当事人提出退回鉴定费用的请求,法院需在三天内做出裁决,并要求鉴定者返还费用;若鉴定者拒绝归还,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若鉴定人拒绝出庭进行作证,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理应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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