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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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法律依据与方式?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若对司法鉴定意见持有不同看法,提出异议是维护自身诉讼权益的关键步骤。《民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相关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法律依据《民诉法》第81条
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持有不同意见,他们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同时,若法院认为情形确实需要,则必须通知鉴定人员到庭进行作证。《证据规定》的第37至4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流程、异议提出程序以及重新鉴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了详尽的规定。首先,书面异议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至法院,并附上理由和证据。其次,庭审过程中,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当庭质证,并要求鉴定人到场接受询问。最后,关于异议的法定理由,也需明确说明。
当事人可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异议,法院应重点审查:
鉴定主体资格存疑,鉴定机构或人员缺乏相应资质,应当回避却未执行回避义务。鉴定程序存在违法情况,检材来源不清晰,可能受到污染,或未经过质证;取样过程违反规定。采用的鉴定方法不科学,依据的技术标准已被废除,或者方法本身存在明显错误。鉴定内容存在矛盾,或依据不足,导致结论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或缺乏科学支撑。鉴定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如未签名盖章,或未附上资质证明。四、若法院认定异议成立,需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先支付,败诉方负责承担。若鉴定人拒绝出庭,其鉴定意见将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对于鉴定过程中出现的瑕疵,若可通过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予以纠正,法院将要求鉴定人提供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鉴定。在启动重新鉴定且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同意进行重新鉴定,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万江律师,这包括鉴定人资格不符、程序严重违规、依据明显不足,以及经过质证后认定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况。此外,在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一到两名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即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协助进行质证,此规定见于《民诉法》第八十二条。五、关于操作流程的具体指引。
六、关于期限,对意见书内容的异议需在收到后15天内提出(实际操作中应在举证期限内完成)。若无新理由或证据,对于重复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将不予批准(以避免诉讼的拖延)。若对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另一方可以提出反驳证据,或者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依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七、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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