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官如何归纳民事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尽管争议焦点的总结通常是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辩论环节开始之前进行的,然而,其涵盖的内容并不仅限于对事实的争议,同时也涉及到了事实和法律层面的争议。在此阶段,法官能够初步识别出法律争议焦点的成因、相关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操作中的逻辑推理,原因如下:
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后,为何能够总结出法律争议的核心问题?首先,法律上的争议本质上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的。
- 法律争议的提出必然以已查明或待查明的事实为前提。例如:
原告提出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涉及事实上的争议),然而被告对此进行反驳,声称“合同因违反法律而失去效力”(引发法律层面的争议)。
若合同的有效性成为争执焦点,法官在调查过程中必须核实合同的签署及履行情况,以此为基础,进而评估其法律效力的合法性。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8条明确指出,法院需依据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及所提供的证据,提炼出争议的核心问题;同时,当事人的诉求中必然涉及对法律问题的评价。
2. 法官的主动审查义务
法官在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之后,应当对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适用范围进行初步评估,从而确保辩论能够集中讨论关键议题。
在涉及侵权行为的法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官应当积极审查其主张是否满足《民法典》中第1183条所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的条件,并将这一要件作为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3. 程序效率的必然要求
若仅仅对事实争议进行总结,可能会使法庭辩论变得混乱无序。若能提前确定法律争议的核心问题,辩论便可集中于“事实如何与法律要求相吻合”这一议题,从而防止当事人反复陈述相同内容。
关于该笔借款是否已归还,双方并无异议,然而,原告提出该还款系利息而非本金,这涉及到了法律上的定性问题,因此,法官需要将这一点作为辩论的核心,加以引导。
二、如何预先发现法律争议的焦点?首先,可以通过分析当事人所提出的观点来预测可能的法律纠纷。
起诉状与答辩状中均列明了原告的诉讼要求及被告的辩驳观点,这些内容不可避免地会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例如:
原告提出诉讼,旨在终止合同关系,其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被告提出“合同无效”的辩解,其依据是《民法典》中的第153条,该条款指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官职责:需从当事人各自的主张中筛选出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例如探讨“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或“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满足”。
2. 通过举证质证锁定法律分歧
- 证据的证明目的直接关联法律要件。例如: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作为证据),其目的是为了证实伤害的严重后果(关于事实的争议),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提出对方应承担侵权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争议)。
被告提交了证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目的是为了证实其自身并无过失(就事实上的争议而言),从而提出免除责任的要求(在法律上的争议问题上)。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据证据所展现出的证明意图,逆向推断出双方意图证明的法律要素,进而锁定争议的核心所在。
3. 通过法官释明权明确争议
若法律上的争议点不够清晰,法官有权向当事人提问,询问:“原告所提出的合同无效的主张,其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是什么?”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就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民事行为的效力等相关问题,向诉讼双方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实务中争议焦点归纳的典型场景
场景1:合同效力争议
- 调查阶段查明事实:合同签订时间、内容、履行情况。
- 法律争议焦点归纳:
- “合同是否因违反《民法典》第153条而无效?”
- “若合同无效,双方责任如何划分?”
场景2:侵权责任纠纷
- 调查阶段查明事实: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 法律争议焦点归纳:
此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满足《民法典》第1165条所规定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素?
原告的失误是否应当相应减轻被告的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
四、当事人应对注意事项1. 庭前准备:预判法律争议
- 步骤:
1. 分析己方诉讼请求/抗辩理由对应的法律要件;
2. 预判对方可能援引的法律条款;
准备相关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在涉及房产交易产生的争议时,若我方提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必须事先查阅《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关于欺诈行为认定的司法解释。
2. 当庭补充法律争议焦点
若法官在总结案件焦点时未涵盖重要的法律要点,当事人应立即提出补充申请。
- 话术:
审判长,除了已经总结出的关键问题,我们认为此案还牵涉到XX法律条文的实施问题,比如合同解除后的赔偿额度等,恳请将其加入争议焦点的范畴。
3. 辩论阶段的灵活调整
即便议题已经聚焦,若对方提出新的法律见解,可以申请法官准许进行进一步的辩论。
-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争议双方有权就争执的核心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并有权要求进一步展开辩论。
五、总结:争议焦点归纳的“动态性”
调查结束之后,法官依据现有的证据和各方主张,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上的争议点进行了初步的总结和提炼。
在法庭辩论环节,双方针对核心议题进行论述,同时法官有权对焦点进行进一步的调整或补充。
判决书中应明确回应争议核心问题,若未做到这一点,则可能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的程序要求。
六、误区澄清
- 误区:“法律争议只能在辩论阶段提出”
起诉状和答辩状中已显现出法律争议的初步形态,而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证据的审核分析,可以对其有更深入的了解,法官在调查完成后,有责任对争议进行初步总结。
- 误区:“未纳入争议焦点的法律问题不得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如遇新的法律议题,相关当事人有权提出追加讨论要点,而法官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定是否予以接受,具体规定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第230条。
上述分析表明,在法庭调查环节,对事实的查明与对法律争议核心问题的辨识是同时进行的,这两者共同奠定了归纳争议焦点的基石。非专业人士需做好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准备,主动运用程序性权利,确保争议焦点能够全面涵盖己方的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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