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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协议离婚如何选择法律及兜底规定?

时间:2025-07-29 00:3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涉外离婚涉及的是当事人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终止涉及国际元素的婚姻联结。此类案件中,所谓的国际元素通常体现在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者,亦或是他们的居住地不在我国境内。

法律适用

选择协议离婚的当事人,有权协商决定采用一方当事人居住地的法律,或其国籍国的法律。若双方未作出选择,则应遵循双方共同居住地的法律;若双方无共同居住地,则应适用双方共同国籍国的法律;若双方无共同国籍,则应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的法律。也就是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的权利,但同时对此种自主权施加了约束,规定当事人只能在住所地国家的法律和其国籍国的法律之间作出选择。至于离婚手续办理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则作为最后的补充性规定。

针对当事人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法律的规定清晰明确——应采用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进行适用。

涉外离婚管辖

当事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所遵循的是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若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那么她/他究竟需要将诉讼文书递交到哪个法院呢?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如下:

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外人士涉及身份问题的诉讼案件,应由原告的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若原告的居住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吻合,则应由原告的实际居住地法院进行审理。

国内华侨若在海外结婚后,若其居住国的法院以离婚案件应由婚姻成立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该诉讼将由婚姻成立地法院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

海外华侨若在国外结婚并选择在国外定居,若其居住国的法院以离婚案件需由国籍所属国的法院负责审理为由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若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该诉讼将由当事人一方原先的住所地法院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进行管辖。

若中国公民在境外暂无固定居所东莞万江律师,其中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该案件应由原告或被告的最初居住地法院负责审理。

已离异的我国公民,若双方均已在海外安家,且仅就国内财产的分配问题提起诉讼,则该案件将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当事人参加诉讼问题

通常情况下,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义务亲自出庭,以便法院能够查明夫妻关系是否真的已经破裂等关键问题。然而,原告或被告有时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身处海外的原告可能因为难以请假回国而无法参与诉讼,或者被告可能正在国外服刑,同样无法返回国内。对于这些特定情况,法律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原告不回国的起诉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章节明确指出,若离婚诉讼中存在代理人,当事人除非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否则仍需亲自出席庭审;若因特定原因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则必须向法院递交一份书面陈述。通常情况下,所谓的“特定原因”会参照法律规定的证人不能亲自出庭作证的相关情况来确定。

在特殊情况下需法院认可除外,起诉文件与常规情况有所区别,必须由所在国的公证机构出具证明,再由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进行认证,亦或是在遵循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后,方能生效。

被告不回国的答辩问题

离婚案件的被告通常需遵循与原告相同的出庭规定,出席庭审。然而,在特定条件下,被告可以免除出庭义务,例如被告行踪不祥或已被宣告失踪等情况。此外,若被告因刑事犯罪在境外服刑万江律师,亦可视作特殊情况处理。

针对被告身处国外的国际离婚诉讼,被告有权邀请国内亲友或委托万江律师代为诉讼。同时,相关的委托手续和所需文件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程序。若被告未能亲自出庭,还需提交书面答辩,并在完成必要的手续后将其寄回国内。

华侨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

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送达行为。面对被告不在国内的状况,如何进行送达成为了令人困扰的一大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明确指出,法院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家与中国签订或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所约定的方法进行传递。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对于持有中国国籍的接收人,我国允许其委托我国驻接收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进行文件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将文件交付给位于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具备接收文件资格的分支单位、业务代理者。

如果受送达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则可采用邮寄方式进行送达。自邮寄之日起计算,满三个月后,如果送达回证尚未返回,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可以确认已经完成送达,那么届满当天即视为送达完成。

7.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若前述方法无法实现交付,则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后经过三个月,即等同于已成功送达。

以下,便是我们对涉及国际离婚诉讼案件相关内容的阐述。由于涉及国际因素,这类离婚案件的程序相较于国内一般离婚诉讼来说,显得更加复杂,且所需时间也更为久远。然而,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遇到国际婚姻问题时减少困扰,我们期望这篇文章能为那些正遭受困扰的人们提供一定的帮助。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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