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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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管辖:我国诉讼法重要制度,2023 至 2024 年相关举措不断推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我国三大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级管辖这一制度,该制度作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关键手段,对于强化审级间的制约与监督、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以及增强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202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及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文件简称为《指导意见》),并在2024年公布了首批提级管辖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于2024年12月正式发布,其中明确提出要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机制的运用,旨在充分发挥较高层级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和防止地方保护方面的职能与作用。各级法院认真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主动将那些关乎重大利益、具有广泛法律指导价值、面临重大法律适用争议、可能遭受不当干预、以及属于疑难复杂新型的一审案件,提升至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样做旨在充分发挥高等级法院在政治立场上的高度、政策理解上的精准、协调能力上的强大、抗干扰能力上的突出以及裁判指导覆盖面广的优势,从而明确重大复杂案件的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分歧、有效消除外部干预,进而推动实现“提升一个层级,指导一片区域”的目标。
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化案件层级管辖、再审提审机制,强化高级别法院在统一法律适用、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作用”的重要改革安排,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规范和导向作用,提高各级法院在运用提级管辖制度方面的规范性、精确度和主动性,特此发布4个法律适用精准、裁判导向适宜、示范效应显著的提级管辖案例,并据此编纂《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该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要促进矛盾和纠纷得到公正而高效的解决。对于那些在特定领域频繁出现、涉及大量类似案件的情形,我们将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提升其管辖级别,以此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案例,进而推动同类型纠纷得到统一、高效且妥善的处理。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进行了提级审理,通过审理典型案例,采用调解手段,确立了同批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有效解决了这一系列纠纷。
二是要确立新型案件审判准则。对于本辖区内的新型案件,通过上级法院提升管辖级别,具体阐述裁判方法和评判标准,产生首例案件的示范作用,进而为下级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南。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进行了提级审理,此案牵涉到以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工具进行外汇买卖的性质判断,这类犯罪是借助新技术和新方法进行的创新型犯罪。通过上级法院的提级审理,可以明确犯罪行为的性质认定,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依照法律手段有效遏制地域性保护主义倾向。在处理那些与地方利益和地方习俗相关的案件时,采取上级法院提升管辖级别的措施,凭借更高的政治立场和更强的司法权威,切实杜绝地方保护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外嫁人员子女诉某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案”进行了提级审理,此案妥善处理了“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能够获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的争议,有效避免了基层行政部门在拆迁补偿方案中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实施不公平对待,有力保障了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了他们得到平等的权益保护。
第四点,确保国际条约得到准确实施并实现平等保护。对于那些与国际条约相关的跨境民商事案件,采取由高级别法院进行管辖的措施,以此保证国际条约的准确应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跨国快递公司与厦门某商贸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提级审理,此举有助于明确航空运输领域国际条约的适用途径,进而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它也有助于完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准确适用机制,从而为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助力。
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将不断对各级法院进行指导,确保其正确实施提级管辖制度。同时,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此外,与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相结合,提升提级管辖案件的处理和推广效率。通过这些措施,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和指导作用,从而确保司法的严格与公正,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四)
暨2024年度提级管辖典型案例
目 录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实业公司诉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等公司侵犯商标权的一系列案件——通过示范性调解机制,推动批量纠纷的系统性解决。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万某园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件——该案对新型案件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界定。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中,涉及一名外嫁人员的子女对某街道办事处提起的诉讼,该案关于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此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更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某跨国快递企业与厦门一家商贸公司之间的航空货运合同争议案件——该案明确了国际条约在类似案件中的适用途径,并有效地解决了此类纠纷。
改革案例第199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实业公司针对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及其它相关企业提起的商标权侵权案件——通过实施示范性调解机制,推动同类批量纠纷的系统性解决。
【基本案情】
丽水市,隶属于浙江省,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其下辖的云和县被誉为“中国木制玩具之乡”,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木玩生产地。然而,由于部分初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盲目跟风仿造,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2024年8月24日,某实业公司作为原告,针对被告云和某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和某玩具公司”)及其它87家企业,在电商平台销售木玩产品时,未经授权擅自将“最强大脑”“迷盘”“谜盘”等字样用于商品标题及展示图等位置,认为其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原告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金额从1万元至300万元不等。
【提级管辖情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首先受理了此案。该法院指出,木制玩具产业是云和县的一大优势产业。然而,木制玩具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畅销产品往往热度很高,但更新换代速度较快,且复制成本较低,这导致了经营者之间频繁出现仿冒和复制的行为。本批涉及木制玩具产业的维权案件涉及的企业众多。如果案件只是简单判决,不利于产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提高个案的管辖级别,有助于树立示范性的裁判案例,推动后续类似纠纷的统一、高效、妥善解决。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木制玩具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促使企业增加创新投入,进而推动产业的健康发展。据此,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请求其进行提级管辖。经过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要求。因此,该院决定按照请求,从中选取8件案件进行提级管辖,并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来审理这些案件。
【裁判结果】
调解后,被告包括云和某玩具公司在内的8家企业分别对原告某实业公司进行了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赔偿。原告某实业公司决定放弃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双方就此达成一致,不再存在其他争执。2024年11月15日,八家木制玩具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立即执行,该批提级管辖的案件全部顺利调解完毕。同时,此举还促进了79起相关案件的妥善解决,现场执行率高达91.4%。对于未立即履行的部分,各方已就分期执行达成明确协议,所有涉及的相关案件均已审结并生效。
【典型意义】
云和县境内超过1100家的木玩企业及其生存发展,以及3.1万人的就业,均与木玩产业息息相关。在案件审理阶段,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向企业发出《致企业的一封信》,并前往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进行法律解释和说服,有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确保了调解协议的自动执行。同时,法院还明确了涉及同一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在此前提下,设立了一个联合解决机制,汇集了来自市县两级的法官、执法官员、调解人员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技术调查官)等共计25人,共同构成了木制玩具知识产权纠纷协调解决小组。该小组依托于木制玩具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内设立的特别巡回审判点,成功进行了8场联合调解工作。经过提升管理级别,实施示范性调解,有力推动了大批量案件的顺利解决,这不仅有力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推动了木制玩具产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强了行业的自我管理,有助于营造一个法治化的良好商业环境。
改革案例第200号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某园等人非法经营罪案——明确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
【基本案情】
【提级管辖情况】
沐川县人民法院首先受理了这一案件,随后,法院指出,该案件的核心在于对以虚拟货币为交易媒介的外汇买卖行为进行性质判定,由于各地对虚拟货币合法性的看法不一,导致对该行为性质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分歧。此外,案件中的一名被告人系香港居民,该被告人频繁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工具,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转账以获取利益。鉴于该案件在本辖区尚属首次出现,引起了广泛的公众关注,因此,我们向上级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升级管辖的申请。经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仔细审查,该法院认定此案符合升级管辖的适用条件,并据此作出了同意将案件升级管辖的决定。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4年8月28日发布了(2023)川11刑初24号裁决书。该裁决书指出,任何在法定交易市场之外进行外汇买卖,或采用“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交易手段,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交易工具,进行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价值兑换,实质上从事外汇买卖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这些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万某园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六年有期徒刑,并需缴纳74万元人民币的罚金。此外,他还牵涉其他罪行,经合并判决,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缴纳罚金114万元。黄某圆和陈某文亦因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刑五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罚金分别为71万元和25万元。宣判结束后,被告人对判决表示接受,未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因此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典型意义】
金融犹如国民经济的生命线,它是构成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之一。然而,非法的外汇交易行为却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目前,外汇违法犯罪的形势呈现出新的动向和特征,资金跨境流动的手段变得更加隐秘和多样化,这对案件的处理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细致入微地剖析案情,层层揭开虚拟货币交易的伪装,揭示了案件背后实为境内人民币的转移、境外外汇的流转,并有意规避国家的外汇管理法规。此次判决有力地打击了外汇领域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国家金融稳定,为我国金融强国的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支撑。
改革案例第201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外嫁人员子女对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更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的进步。
【基本案情】
原告的母亲是某街道某村的一名村民,自2002年原告的父母离婚以来,原告便一直与母亲同住。2003年,原告将户口迁至该村,并与母亲分开独立成户。随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区域。到了2023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某区人民政府递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安置。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其发布的《答复书》中指出,原告在该村并无被征收的房屋,原告的母亲是尚未迁移户口的外嫁人员,而原告作为外嫁人员的子女,根据征迁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不应被计入安置人口名单,因此对原告的申请不予批准。原告认为这一《答复书》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答复书》,并要求按照村民待遇对其进行安置。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件最初由金华市某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法院认定此案涉及城中村改造中的涉外嫁女及其子女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城市更新和农村改造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必须依法予以公正处理,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鉴于此类争议在现实操作中广泛存在,且其依据的补偿安置措施与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观念存在一定的不一致,这一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将更有助于实现公正裁决,故此,特向上级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将案件提级管辖。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该案件符合升级管辖的相应规定,因此作出决定,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将此案升级管辖,并由该院的副院长出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外嫁女”的子女是否能够享受到与其他村民一样的补偿和安置待遇。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法规,并未对“外嫁女”及其子女制定不同于其他村民的特别规定。不论性别或婚姻状况,“外嫁女”不应自然失去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她们理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操作中,众多“村规民约”以及征收补偿的具体方案等,往往对“外嫁女”的安置和补偿做出了偏少甚至不予分配的规定,因此由此产生的纠纷和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立足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实质性解决争议,主动与案件相关各方展开多次调解工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促成了调解协议的签订。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同意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法院据此出具了调解书,并予以确认,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确保农村中的已婚女性及其他类似群体能够获得公平的安置权益,这是落实性别平等原则、促进乡村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近些年,我国陆续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修订和颁布,其中明确规定女性应享有与男性同等的财产权,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因婚姻状况而剥夺她们的合法利益。新修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特别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因离婚等情形,也不应失去其成员资格;即便在婚后未获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亦不得被剥夺。此外,该法还明确,当事人有权就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认定争议提起法律诉讼。在本案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对于“外嫁女”及其子女是否能够获得村民补偿安置待遇,不能仅依据婚姻状况或户籍状况来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他们强调,应当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据此判断“外嫁女”及其子女与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之间是否建立了稳固的生产和生活联系。同时,他们还提出,应以基本居住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作为评判的核心原则。因此,该院坚持纠纷实质性解决与“三个效果”的统一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客观现实,最终实现了成功调解并结案。通过个案的裁判,该院发挥了引导作用,并且结合对类似案件的深入专题研究,编制了专门的报告,报送至市委,旨在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
改革案例第202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国际快递企业及厦门一家商贸企业之间的航空货运合同争议案件——该案明确了国际公约的适用途径,并有效解决了类似案件的纠纷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日,一家国际快递企业同厦门的一家商业企业达成了《快递服务及安全协议》的签署。随后,该国际快递企业采用航空运输手段,将货物运送至厦门商业企业所指定的国家、特定区域以及指定收件人处。然而,厦门的商业企业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相应的运费。某国际快递企业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厦门一家商贸企业偿还包括运费、附加费和关税在内的共计56058.05元的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厦门商贸企业提出抗辩,认为在运输过程中,国际快递企业导致其货物受损,因此应从涉案运费中扣除相应的损失。除此之外,作为原告的国际快递企业还提出,针对其他厦门外贸企业拖欠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费用,共有42起类似案件。
【提级管辖情况】
该案原由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院指出,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应遵循我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然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涉及《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条款。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约国,我国在处理此案时,面临一个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是依照当事人的约定,通过国内法引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还是直接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内容。此案关联类似案件共计42起,其是否能够正确运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将直接关系到审理此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的统一性。通过提升个案的管辖级别,有助于树立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案例,进而促进后续类似案件的统一、公正、高效以及妥善解决。基于此,该院将该案上报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进行提级管辖。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后,认定该案符合提级管辖的相关规定,遂作出提级管辖的决定。
【裁判结果】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指出,我国是《蒙特利尔公约》的签约国,该公约是一项具有强制性的国际协议。根据公约第四十九条的内容,所有运输合同中的条款以及在损失发生前达成的任何特别协议,若其内容涉及违反本公约规则,无论是选择适用的法律还是改变管辖权规则,均被视为无效。鉴于此,对于本案中关于货物损坏的判定,应直接引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条款;至于运费方面的判定,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争议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应参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据此,2024年5月6日,法院作出(2023)闽02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规定厦门某商贸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跨国快递公司支付包括运费、附加费、关税在内的共计56058.0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案件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正式生效。此案作为典型案例,有效促进了42起类似案件的妥善解决,调解比例高达30.23%,撤诉比例达到了25.58%,而在其他已判决的案件中,当事人无一例外地没有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及国际商事活动的“提升管辖级别与示范性审判”的典型案例。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国际航空运输的视角出发,对《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途径进行了明确,并对公约中关于承运人对货物损坏赔偿金额限制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该案判决及类似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依照法律平等地保障了中外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完善国际条约及惯例的准确应用机制,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恪守国际公约的大国风范和责任担当;此举有利于增强我国司法在国际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有助于构建法治化的商业环境,为我国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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