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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及行政诉讼举证期限及延期举证规定详解

时间:2025-07-29 0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一、民事诉讼

在审判程序的第一阶段,法院需在案件审理前的准备环节中设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范围。这一期限允许当事人自行商定,并在法院的批准下生效。法院在设定举证期限时,所规定的时间不得低于十五天。

简易程序中,法院有权决定举证期限,或是在当事人达成共识并取得法院同意的前提下,共同商定该期限,但此期限不得超出十五天。

小额诉讼程序: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二审程序: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若当事人面临提交证据材料的实际困难,可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一旦法院批准,举证期限将相应延长。即便在延长的期限内,当事人若仍遇到提交证据的难题,亦可再次申请延期,至于是否获得批准,则由法院最终决定。

二、行政诉讼

被告需在获取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天内,向法院提交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及其相关规范文件,并提交答辩状。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控制且合理的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则需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天内,向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申请,请求延期提交证据。若人民法院同意延期提供,则必须在合理原因消失后的十天内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或第三人需在庭审开始前或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合理原因申请推迟提交,且得到法院批准万江律师,则可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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