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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含证明对象及免于证明事实

时间:2025-07-28 00:2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要点讲解: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2006/09/13 16:40?

专题八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本专题涵盖了《证据规定》的第1至9条、第15至22条以及第32至77条内容,是司法考试中的关键部分。其中,核心知识点有:对自认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分配及其适用倒置的情况、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举证期限的规定,以及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一、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系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需借助证据来确认的案件事实,这有时亦涵盖某些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它主要包含以下几类:首先是民事实体法中的事实;其次是民事程序法中的事实;第三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事实;最后则是涉及的外国法律。

(二)免于证明的事实

依据《证据规定》第九款内容以及审判过程中的惯例,以下列举的数种情况,无需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实。

首先,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其次,是自然界中的规律和定理;再者,依据法律条文或已知的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可以推断出的其他事实;此外,已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以及有效的公证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最后,当事人自行承认的事实。

2、诉讼上的自认与诉讼外的自认的区别

二、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亦称证明责任,系指当事人需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实;若未能履行此等义务,将面临不利的法律结果。

(一)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我国,遵循“主张者举证”的基本原则来分配证明责任。《证据规定》对以下几类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一,合同纠纷案件中;第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第三,由于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依据公平性原则以及诚信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而确定举证责任的归属。

(二)证明责任倒置

在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若原告所提出的某些具体事实被被告所否认,那么举证的责任便转移至被告一方,这种现象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

2、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领域,证明责任涵盖了两项主要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需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二是结果责任,这涉及到在案件事实真相未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之所以主动承担行为责任,是因为他们深知这能够促使自己承担相应的结果责任;同时,通过履行行为责任,当事人也能有效避免结果责任的产生。在证明责任的体系中,结果责任占据核心地位,而行为责任则与它相互补充。

首先,两者在功能上存在差异;其次,承担责任的缘由各异;再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性也有所不同。

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四、证明程序

(一)举证时限

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有效提供证据的期限。

1、举证时限的种类

举证时限有指定举证时限和协商举证时限两种。

2、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

3、“新证据”的界定

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

(二)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即指在诉讼答辩期限结束,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引导下,向对方展示各自所掌握的证据这一行为或这一过程。

1、证据交换期间的确定

2、证据交换的进行

在审判人员的引导下,证据的互换应当有序进行。通常情况下,证据的互换不应超过两次,但对于那些重大、复杂且棘手的案件,若确有必要,则可适当放宽这一限制。

(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3、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与当事人举证的关系

区别:第一,诉讼地位不同;第二,目的不同;第三,范围不同。

(四)质证

所谓质证,即指在法庭的监督下,双方当事人就各自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以及其证明力是否存在、强弱展开辩论的过程。未经法庭进行质证的证据,不得被用作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质证的主体和客体

2、质证的程序

3、质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五)认证

认证这一过程,指的是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经过质证或是交换证据环节中确认的证据资料进行详尽审查,目的是判断这些材料是否能够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基础。

1、认证须遵循的原则

2、认证的方法

3、认证过程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首先,在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为了达成调解或和解,对案件事实作出让步和认可,这种妥协内容不得在后续诉讼中被用作对其不利的证据。

其次,任何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明令禁止的规定所获取的证据,均不得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以下几种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一是未成年人提供的证言,若其内容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符;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三是存在疑问的视听资料;四是无法与原件或原物进行核对验证的复印件或复制品;五是未出庭作证且无正当理由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第四,关于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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