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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专注刑事业务30余年,解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结案方式

时间:2025-07-27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正式执业。他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并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目前,万江律师在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他获得了刑事专业律师的认证。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30余年的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明确指出,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法院有权进行调解,亦或依据物质损失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二、条文解读

本规定涉及人民法院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如何进行调解及作出裁决的具体内容。

我国司法体系内,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实施调解,这一做法承载着优良传统与丰富经验。采取调解手段处理当事人争执,有助于双方达成谅解,进而全面解决争端,缓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附带民事诉讼,即受害者或其亲属,亦或人民检察院,就刑事案件被告人所犯罪行导致的物质损害,提出索赔要求的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独特的民事诉讼形式。鉴于此,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以解决纠纷,显得尤为关键。刑事诉讼法虽未对此有明确条文,然而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院不仅需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范,还需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条款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鉴于此,依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推进调解工作,不仅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而且与法律精神相契合。在司法操作中,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及刑事的附带民事纠纷时,同样遵循此原则,相关司法解释亦对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程序有所阐述。2012年,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采纳了各方意见,并借鉴了实践经验,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适用调解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本规定蕴含两个核心要点。首先,法院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时,有权进行调解;此调解不仅限于初审阶段,亦适用于上诉阶段;不仅适用于公诉案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亦适用于自诉案件所附带的民事诉讼。该规定明确了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调解的准则,同时彰显了通过诉讼调解这一方式,旨在消弭社会纷争、根本解决争议的立法宗旨。在具体操作中,应当留意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属于诉讼调解范畴,而非民间调解。故此,法院应遵循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调解的相关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工作。《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且在事实明确的前提下,明确是非界限,实施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必须出于自愿,不得施加任何压力。同时,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调解活动应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是非对错的基础上进行,绝不能采取不分青红皂白、简单“和稀泥”的做法。在处理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法院需进行调解,首先需核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接着通过批评教育,促使被告人真诚悔过,主动承担起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赔偿义务,以期获得原告方的宽恕;同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法院亦需进行劝导,引导其充分考量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的经济困境等因素。经过多次努力沟通,双方在公正、公道的原则下,对赔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等细节达成了调解协议。此外万江律师,调解过程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调解是可行的”,而民事诉讼法同样强调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鉴于此,法院在进行调解工作时,务必确保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参与。若一方或双方执意不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迅速作出裁决或判决,不得采取强制调解或拖延不决的做法。即便双方同意调解,也应耐心进行说服教育,努力促成调解协议的签订,不得强迫任何一方或双方接受调解结果。唯有在双方真心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方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争端,消除矛盾。此外东莞万江律师,调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具体而言,协议内容不能抵触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也不能包含可能侵害他人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部分。

其次,对于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若无法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则需依据实际物质损失情况,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正如前文所述,为了全面解决争议、缓解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理应充分利用调解这一手段。若任何一方或双方执意拒绝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未能形成协议,法院应依照法律迅速做出判决或裁定。此外,在作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或裁定时,法院需依据物质损失的具体情况。该规定实质上是在赔偿范畴内,再次强调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有关“受害者在被告人的犯罪活动导致其遭受物质损害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阶段,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换言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带来的物质损害。此规定与《刑法》第三十六条所述内容相吻合,即若犯罪行为导致受害者经济受损,犯罪者除需接受刑事制裁外,还需视具体情况判决其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在刑事诉讼法修订阶段,针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部分意见主张将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畴;另有一部分观点则基于司法实践现状,主张目前应将赔偿范围局限于物质损失,并认为这样做既必要又适宜。鉴于各方意见尚未达成统一,刑事诉讼法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未进行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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