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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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7月1日起施行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为了严厉打击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犯罪行为,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近期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编号法发〔2025〕8号,简称《意见》),并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意见》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要明确人民法院的职责范围。《意见》指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涉嫌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犯罪行为,法院应立即制作案件移交函及执行情况说明。同时,还需将掌握的能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供,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此外,《意见》还特别强调,在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时,必须附带相应的证据材料。
二是要明确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意见》中提到,对于法院转来的涉嫌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资料,公安部门必须予以接收,并填写相应的受案登记表格,同时提供回执。若公安部门在审查后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则需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特别重大或复杂的,审查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审查后认定不符合立案标准的,需在审查时限内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决,并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及时送达至负责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意见》进一步明确,若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已立案案件,须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执行法院,并详细阐述理由。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立案侦查,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三是规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责范围。《意见》中提到,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则需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阐述不立案的原因。公安机关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将不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理由,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回复给人民检察院。[]《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需在规定时间内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判断;对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应迅速进行审查,若满足起诉要求,则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
四是明确自诉案件的受理。《意见》中明确指出,若申请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且法院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要求,则可将其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审理:一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侵害了申请人的身体或财产权益,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二是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警方未予受理控告材料,或虽接收材料但在三十日内未给予书面回复,或决定不立案,亦或是人民检察院未对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意见》进一步明确,若法院将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而公安选择不立案,或在接受材料后三十天内未给出书面回复,亦或检察院对有执行义务的人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则需通知申请人,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发〔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严厉打击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违法行为,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有效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时,需明确各自职责,相互协作,相互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对于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通常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共同负责管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法院察觉到被执行人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构成犯罪东莞万江律师,法院需及时制作案件移送函和执行情况说明,同时将所有已掌握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转交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以便其立案展开侦查工作。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相关证据显示,嫌疑人承担执行责任或协助执行责任的材料;
(三)需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具备履行判决或裁定中规定之全部或部分义务能力的相关证据资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需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未履行判决或裁决内容的有关事实或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的证据资料。
五、公安机关需对人民法院转来的涉嫌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资料予以接收,随后需填写受案登记表格,并提交相应的回执。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若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标准,需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重大且复杂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若审查后认定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必须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及时送达相关的人民法院。
六、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便需迅速启动侦查程序,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
公安机关需迅速对嫌疑人利用隐匿、挪用等手法处理的涉案资产,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及冻结等必要措施。
七、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对已立案的案件予以撤销,需在七天内向执行法院发出通知,并详细阐述相关理由。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有立案侦查的义务却未履行,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公安机关理应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却未进行,则需责令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解释未立案的原因。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详述不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以及理由,并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依据不充分。据此,检察长作出决定,需通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若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需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收刑事案件材料后,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相应的回执。随后,公安机关将对材料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则应予以立案并开展侦查工作。
九、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予以批准作出决定;至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及时进行审核,若满足起诉要求,则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
十、对于涉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件,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决。
十一、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法院认定其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所述要求,则法院将按自诉案件程序进行立案和审判:,
执行职责者若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对申请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构成侵害,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曾提交控告,但公安机关未予接收控告文件,或虽接收文件却未在三十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或直接决定不予立案;亦或人民检察院未对应执行职责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若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选择不立案,或者在接受材料后三十日内未给出书面回复,又或者人民检察院不对有执行义务的人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便需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将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资料转交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选择不对此案进行立案。若人民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依据,则需通知申请人,告知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在申请执行人针对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情况下,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在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过程中,若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知,需提交证明他们与自诉人关系的文件,以及证明自诉人无法亲自陈述的相应材料。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这些材料均构成证明。
(四)相关证据材料显示,犯罪嫌疑人承担有履行执行职责或协助执行职责的责任,且具备执行能力,却仍然拒绝履行执行义务。
公安机关未予采纳举报文件,亦或是在三十日内未提供书面回应的证明资料,又或者是公安机关签发的《不予立案通知单》,亦或是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四、在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评估之后,若发现这些自诉案件符合立案标准,则应立即予以登记立案。
法院需迅速对犯罪嫌疑人运用藏匿、挪移等策略处理的涉案资产实施查封、扣押及冻结等行动。
在自诉案件的立案或审理阶段,若自诉人需要复制那些由执行法院已搜集并确保真实性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人身和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执行法院应迅速予以提供。
若被告人行踪不明,法院有权要求公安部门提供协助进行搜寻,而公安部门亦应依照法律规定提供必要的帮助。
在判决正式宣布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选择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
在执行任务时,若人民法院察觉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干扰执行的行为,应立即将涉及违纪违法的线索转交给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需设立联合会议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万江律师,增进彼此间的沟通协作,增强相互监督和约束,从而保证本指导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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