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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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律知识 弘扬法治精神:剖析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审查现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审查的现状剖析
1 法律规定层面的体现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针对专家辅助人员的资质审查,《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通知具备特定知识技能的人员出庭,针对鉴定人提出的鉴定结论或专业性问题发表个人观点。本规定仅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权利及专家辅助人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界定,然而,对于专家辅助人所需具备的资格要求、法院是否应对其资格进行审核,以及审核的具体方式等问题,却并未提供任何明确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对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的程序细节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当事人在举证期限截止前有权提出一至两名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出庭,这些人将代表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质疑,并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提出看法。此外,这些专家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所发表的意见,将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然而,该司法解释并未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的实质性问题进行详细阐述。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主要聚焦于申请流程、询问方法和质证规则等方面。然而,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标准和具体程序,却仍是一片空白。这种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法院在处理专家辅助人资质审查问题时,往往缺乏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进而普遍采取了不进行审查的做法。
2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
经过对众多包含专家辅助者的法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我们明显观察到,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专家辅助者的资质审查普遍较为宽松。比如,在一宗医疗事故责任争议案中,原告请求某医科大学的一名已退休的教授担任专家辅助者出席法庭,目的是对被告医院的治疗行为进行专业的评估和质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申请资料后,仅对申请的格式要求进行了核实,确保了申请是在规定的举证时限内提交的,以及申请书是否详细列出了专家辅助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的宗旨。然而,对于这位退休教授是否拥有所需的专业技能、其专业领域是否与案件中的医疗问题密切相关、是否存在可能损害其公正性的利益冲突等关键资质问题,法院并未进行深入审查,便直接下达了出庭通知给该专家辅助人。
在当事人提交申请的过程中,法院通常仅对申请表格的格式与信息的完整性进行初步的审查。只要申请者依照规定格式填写了专家辅助者的名字、职业、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明确了申请专家辅助者出庭的具体目的,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而不会对专家辅助者的专业背景、资格证书、从业经历等证明其专业能力的核心要素进行深入的考察。
法院在告知专家辅助人需出庭时,并未附加任何关于资格审核的提示或请求。专家辅助人一旦收到法院的通知,便可直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无需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明其资质的文件,也无需经历法院的资格审核流程。在整个庭审环节,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提问主要集中在对案件专业问题的探讨上,并不会对其资质进行审查或提问。即便对方当事人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有所疑虑,法院通常仅是草率地听取意见,并不会深入进行审查和评判。这种在司法领域广泛存在的对专家辅助人资质不予审查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流程,提升了诉讼效率万江律师,然而,也使得诉讼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存在潜在风险。
法院对专家辅助人不作资格审查的原因深度探究
1 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突出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核心作用,重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流程及诉讼参与者的自主决定权。专家辅助人,作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专业支持者,其职责是协助当事人更有效地参与诉讼,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维护。当事人依据其对案件的认识、对专业问题的评估以及对专家辅助人员的认识和信赖,拥有权利自行挑选那些他们认为最适合承担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分析和质证任务的人员担任专家辅助人。
从诉讼权利保障的视角出发,当事人拥有挑选专家辅助人的权利,这一权利构成了其诉讼权利的核心内容。然而,若法院对专家辅助人实施资格审查,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造成制约,导致当事人难以聘请到他们信任的专家辅助人。这或许会削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甚至可能使他们对诉讼结果产生怀疑,觉得自己的诉讼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维护。以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为例,当事人可能经过广泛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寻找到一位在该领域拥有独到见解和丰富实战经验的专业人士,以便作为专家辅助人提供帮助。尽管该人士或许不具备传统观念中的高学历或特定资质证明,然而当事人深信他能为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专业帮助。如果法院因为资格审核而拒绝该专家辅助人出庭,当事人可能会感到自己的诉讼权益遭到侵犯,从而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除此之外,案件涉及的利益使得当事人在挑选专家辅助者时格外慎重。他们会对专家的专业技能、个人声望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判,目的是确保所选专家能够真正给予他们有效的支持。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自主挑选行为反映了市场机制的运作,并推动专家辅助者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法院秉持对当事人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未对专家辅助人实施资质审查,此举亦是对该市场机制的一种肯定与保护。
2 缺乏明确统一的审查标准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要求并未作出详尽、细致的说明。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专家辅助人应为“具备专业知识者”,但对于“专业知识”所涵盖的领域、深度,以及如何满足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具备专业知识,并未提供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法院进行专家辅助人资质审核时,往往缺少明确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断依据,以确定专家辅助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各有其独特的属性与规范,因此很难确立一套通用的评估准则。在医疗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专家辅助人员往往需掌握丰富的医学知识,涵盖临床医学、病理学、药理学等多个领域;其资质认证通常包括医学学位、执业医师资格以及丰富的临床经验等因素的考量;相对地,在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中,专家辅助人员需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条文有深入理解,并具备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此时,资格审查会更加注重其法律背景、专利代理经验以及技术研发的相关经历。不同领域的审查规范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构建一套适用于所有领域的统一审查规范变得尤为困难,这一状况对法院的审查任务造成了不小的挑战。
即便是在同一个专业领域里,关于专家辅助人员的资质评定,也存在着多种不同的见解和主张。以工程造价行业为参照,部分人士主张专家辅助者需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资质,这被视为对其专业水平的官方肯定;与此同时,还有观点认为,那些在工程造价方面拥有丰富实践经验、精通工程造价软件及计价规范的从业者,即便未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亦能胜任专家辅助者的角色。这种行业内的意见分歧,使得法院在制定审查标准时面临更大的挑战,进而使得法院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对专家辅助人员的资质进行有效评估。
3 提高诉讼效率的考量
对专家辅助人员进行资质审核通常是一项既耗时又费力的任务。法院必须对专家的专业背景、相关资质证书以及从业经历进行全面审查,这一环节可能包括向有关机构或单位查询信息、核实情况,甚至可能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评估。这样的审查无疑会加重法院的工作负担,进而可能引发诉讼进程的延迟。面对司法资源相对紧张且案件数量持续攀升的实际情况,法院承受着不小的审判压力;为了提升诉讼处理的速度,迅速化解各类纠纷,它们通常会选择不深入审查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
不进行专家辅助人资质审核,有助于专家辅助人迅速融入诉讼过程。一旦当事人聘请了专家辅助人,便无需等待法院对资质的审查结果,便可立即让专家辅助人投身于案件准备工作,包括研究案卷资料、剖析专业难题、制定质证观点等。这一做法有助于减少诉讼准备期,促进庭审效率,从而使案件能够更迅速地进入审理与解决阶段。在涉及紧急商业争议的案件中,时间对涉及各方的权益极为关键。若法院对专家辅助者实施资质审核,案件审理进程可能会被推迟,从而给当事人带来显著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为了提升诉讼效率并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法院一般会倾向于不对专家辅助者进行资质审核。
若法院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不够严谨,或是审查结果存在不公,这可能会激起当事人的疑虑与不快,进而促使他们提起上诉或申诉,这样不仅会延长诉讼周期。然而,若不进行资格审查,尽管存在一定风险,却能减少因审查引发的争议和诉讼延误,确保案件能依照常规诉讼流程得到审理,进而提升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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