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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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如何分类与判断?何为一般保证及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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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方式的分类与判断?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保证方式。
若合同中未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内容不清晰,则应依照常规保证方式来履行保证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6条
0 2
何为一般保证?
通常而言,所谓一般保证,即指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责任将由保证人承担。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指出,仅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担保人才需承担担保义务,此类表述意味着债务人应首先承担责任的,被界定为一般担保。
一般保证的最典型特征为,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
所谓先诉抗辩权,意指在主合同纠纷尚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拥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力。简而言之,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前,不得直接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
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人持有证据,能够证实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不足以承担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能力已经丧失。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注】:
债权人有权同时对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然而,在法院作出裁决时,除非遇到上述先诉抗辩权的特殊情况,还需在判决书正文中明确指出,一旦保证人对债务人财产实施法律强制执行仍有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保证人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债权人未曾对债务人资产提出保全请求,亦或已保全的债务人资产已足够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不得对一般保证人的资产提出保全申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7条,《担保制度解释》第 25条、第26条
0 3
何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即指在保证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一旦债务无法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需共同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东莞万江律师,以此作为保证的一种形式。
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或未偿还债务,保证人需立即承担保证义务、无条件履行保证责任等相类条款,此类表述并不表示债务人应先承担责任的意愿,故此情形下的保证责任属于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88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
0 4
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在保证期间,亦称作“保证责任持续期限”或“履行保证责任的时段”,它指的是界定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时段,此时间段内不会出现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
若债权人在规定的保证期限内未向保证人提出权利要求,则保证人将不再履行担保义务。具体情形包括:对于提供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若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均属于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范畴。
保证期间的确定:
(1) 期限:
① 有约定的,从约定。
若约定的担保期限提前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两者同时到达终止点,则该约定被视为无效。
若合同中规定保证人需承担担保义务,且该义务延续至主债务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毕,此类条款应被视为约定不明确。
若未对保证期限作出规定,或相关规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限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后起算,共计6个月。
起始日期:自债务履行自主期限到期之时。(注: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未设定或设定不清晰,则保证期限应从债权人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之时开始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92条、第693条,《担保制度解释》第32条
05
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是否溯及其他保证人?
不能 溯及其他保证人。
若存在两个或更多担保人共同承担同一债务,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仅对其中一部分担保人主张权利,则该行为对其他担保人并无约束力。
同时确保各保证人彼此享有追偿权,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内未对某些保证人主张权利,进而使得其他保证人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无法追偿,那么这些其他保证人将在其无法追偿的额度内被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中,但该文件明确指出,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进行追偿。
法释(2002)37号
中答复明确指出,保证人的追偿权不应受到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履行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提出追偿要求的影响。然而,这一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所取消,该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法条链接】
《担保制度解释》第29条
0 6
债权人起诉又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一般而言,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请求,随后又撤回诉讼或仲裁申请,则等同于未曾发起诉讼或仲裁。同时,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之前未能再次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担保: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之后又撤回诉讼或仲裁请求,但只要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已送达担保人,即视为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内已行使其对担保人的权利。
07
在保证期限到期之后,若保证人已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署姓名或加盖印章,那么他是否还需继续履行担保义务?
否。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
责任消除之后,一旦债权人以书面形式向担保人发出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通知,担保人在该通知上签署姓名、加盖印章或留下指纹,此行为本身并不能作为要求担保人继续履行担保义务的依据,除非双方另行订立了新的担保协议。
【法条链接】
《担保制度解释》第34条
08
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1) 期限: 3年。
(2)起算点:
通常情况下,若债权人在担保期限结束之前对债务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从担保人放弃要求免除担保责任的权利那一刻起,便启动了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
该起算点具体为 :
法院若作出终止当前执行程序的裁决,抑或因被执行人已故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或者被执行人因生活困境无力偿还债务,同时无收入来源且丧失了劳动能力,从而作出终止执行的裁决,则自裁决文书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法院接收到执行申请书之始,若满一年时间法院仍未下达终结执行或终本裁定的,则应从法院收到申请书满一年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保证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不在此限。)
若债权人能够证明保证人已丧失先诉抗辩权中的任何一种情况,则计算期限应从债权人得知或理应知晓该情况的那一天起算。
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限尚未结束前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则自债权人提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之时起,便启动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计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94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8条
09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
(1)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之后,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他可以在其履行担保义务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要求偿还,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应权利,但不得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追偿的界限应限定于保证人实际所承担的担保义务,若所承担的义务超出了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则超出部分不予追偿;同时,还应包括承担担保义务后所生的利息等费用。
(2)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原则上,保证人之间不能追偿。
除了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之外,履行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不得向其他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
保证人之间达成协议,相互追偿并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份额,已履行保证职责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依照约定分担相应的责任。
保证人之间若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或相互进行追偿,却未明确约定分担比例,则每位保证人应按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共同承担对债务人无法追偿的那部分债务。
担保人之间并未就相互追偿事宜达成一致,也未就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达成协议,尽管如此,由于各保证人均在同一份合同文本上签署了姓名、加盖了公章或指纹,履行了保证义务,那些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因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而产生的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700条,《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第13条
10
债权人收到第三方提供的承诺书,需明确其性质是作为保证还是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交的包括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在内的类似文件,用以增强信用,这种文件实质上等同于担保的表示,应按照保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交的承诺文件中,若包含加入债务或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的意愿表达,应依照债务加入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该承诺文件的内容,仅凭意思表示难以阐释其确切含义,故难以区分其性质是保证还是债务的加入,因此,我们将其推定为保证。
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未满足上述要求,债权人无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保证或连带责任,然而,这并不妨碍债权人根据承诺文件向第三人索要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
对于入库案例,即便减少了应缴而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相关责任方也必须在违法减资的范畴内,对公司的无力偿还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法院作出重大裁决!那些品行不端的开发商面临终结!购房者可以从此无忧无虑!
最高法规定,当债权人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时,股东需首先出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证明,接着还需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未曾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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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法院二审裁定:咨询机构若开展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此类行为违反了规范经营的规定,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秩序,故相关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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