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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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相关法律概念全解析:保证方式、保证人、债权人等详解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保证相关法律概念:
担保方式中,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事先约定的其他情况,保证人将负责偿还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
担保人系指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组织。
债权人:主债权的权利人。
债务人: 主债务的承担者。
一、 保证方式 (关键区别)
1. 一般保证:
保证人拥有优先的诉讼抗辩权利。这意味着,在主合同争议未经过审判或仲裁,以及债务人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拒绝履行其对债权人的担保义务。
核心特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前提。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 (《民法典》第687条):
—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债权方能够提供确凿材料,显示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已经不复存在。
—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亦或同时将债务人与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然而,在实施一般保证的情况下,若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法院需将债务人追加为共同被告,除非存在债务人失踪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等特殊状况。
2. 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特定情况,债权人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或直接向保证人索求其在其担保额度内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值得注意的是,保证人并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
核心特征:债权人拥有选择权,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有权选择单独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单独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亦或是将债务人与保证人一同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未对保证形式作出明确约定,或所定约定模糊不清,则应依照一般保证方式履行担保责任。(依据《民法典》第686条)此规定与先前《担保法》的规定有着本质区别。
二、 保证责任的范围
确保涵盖的内容有本金债权、利息收益、违约罚金、赔偿损失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各种费用,如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等。
若双方当事人有其他约定,则应遵照该约定执行。若约定的责任范围小于主债务,则该部分保证责任相应减少。
三、 保证期间 (至关重要)
界定:明确担保人需承担担保义务的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债权人需依照法律规定向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在一般担保情形下需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共同担保情形下需向担保人提出要求),若未在此期限内行使,担保义务将自动终止。
2. 确定方式:
若存在相关协议:须遵守协议规定。然而,若协议的期限早于或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吻合,则该协议等同于未作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 起算点: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在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的相关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的规则不适用。当这一期限到达终点,保证责任将实质性消失。
5. 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在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对于一般保证,则是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提出诉求;对于连带保证,则是向保证人提出要求),则保证期间的功效即告终止。
自提出权利主张之时起,便启动了针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限(一般而言,该期限为三年)。
在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必须继续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手段,最终明确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四、 保证人的权利
1. 抗辩权:
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利包括:保证人有权提出主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抗辩理由(例如,主张主债权无效、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主张债务已经履行、主张享有抵销权等)。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专属的抗辩:如保证期间已过、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等。
2. 追偿权 (《民法典》第700条):
一旦保证人履行了保证义务,便有权在其所承担的债务责任限度内,向债务人进行追讨。
在履行了担保义务之后,担保人将获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相应权利(即法定债权转移),然而,这一行为不得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在债务人步入破产流程之际,即便担保人尚未实际履行担保义务,亦有权提出债权主张东莞万江律师,并先行启动追偿权的行使。
五、 主合同变动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转移需同时确保债权本身及担保责任一并转移,担保方需对新的债权接受者履行担保义务。然而,若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约定禁止转移债权,或者担保责任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则此规定不适用。
若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将不对转移后的债务继续履行保证义务。
3. 主合同内容变更:
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执行期限进行调整(延长),确保在此期间权益不受损害,依旧依照原先的约定或现行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计算。
若变更内容未得到保证人的书面批准,或者导致保证人责任增加,或对保证人产生不利影响,则保证人对于这些增加的责任或不利的部分将不承担任何保证义务。
六、 共同保证
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
类型:
共同保证按份进行: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明确各自应承担的保证比例。在此框架下,保证人只需对其所承担的那部分份额负责。
共同担保责任:各担保方需对债权人负起连带责任,债权人有权利向任何一位担保方索要全部担保义务的履行。
一旦保证人履行了责任,他们应首先向债务人追讨欠款,若追讨所得不足以弥补全部责任,则有权向其他共同担保人提出,要求他们按照各自应承担的比例分担剩余的债务。
若保证人之间未就保证额度达成一致,则默认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担保。
七、 特殊主体的保证资格与限制
1.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非营利法人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若以公益为宗旨(例如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则不得担任保证人的角色。
3.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界限所做出的担保,通常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对于善意相对方的情况,则需参照《担保制度解释》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其有效性。
4. 公司对外担保:
必须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债权人应当对决议进行细致的审核,确保其形式合规(例如,决议的制定机构、表决的流程、签名者的资格等是否与章程中的规定相吻合)。
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
对相对人实施善意行为(且已履行合理审查职责)的,担保合同视为有效,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若对方意图不良,该担保协议对本公司将不具备约束力,本公司将不履行担保义务。然而,公司或许需因过失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责任。
八、 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债权人或保证人存在过失,则保证人需承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出债务无法偿还总额的一半。
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保证人存在过错,其需承担的赔偿额度,理应限定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总额的三分之一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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