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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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读: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期间该如何适用?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法院:保证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如何适用?
即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依照合同所规定的担保期限对相关各方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阅读提示:
保证期限系指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所定或法律所规定的保证人需履行保证责任的时限。若保证合同失去效力,该期限是否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长期致力于担保业务的研究,并已陆续推出一系列研究成果。在本期内容中,我们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例为鉴,与大家探讨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思考路径。
裁判要旨:
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债权人未能在既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内依法行使其权利,若保证人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案件简介:
2013年10月24日,思潮家居企业与但杨奎及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达成协议,签署了一项借款协议。根据该协议,但杨奎需借入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为期两年。在同一天,杨奎出示了一份收据,金额为1000万元;同时,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也提供了担保函和补充协议,其中担保函明确指出还款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
2014年7月7日以及8月5日,杨奎通过甘肃青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个人账户,向思潮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鲜志勇进行了还款,总计金额达到了700万元。
2015年7月30日,尽管如此,杨奎递交了一份还款保证文件,他承诺将支付借款利息共计810万元,并保证在2015年9月24日之前将借款全部归还。
2016年4月27日,思潮家居公司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杨奎归还本金与利息,同时要求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承担相应的连带偿还义务。
之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杨奎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同时,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杨奎未能偿还债务总额一半的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认为思潮家居公司提起诉讼已超出保证期限,因此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7年2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二审,决定取消原判中涉及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责任的内容,并对思潮家居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予以拒绝。思潮家居公司对此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2017年8月31日,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决定不予受理思潮家居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保证合同无效,本案是否适用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点:
该借款协议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同时,借款已经实际发放,故该合同具备真实性及有效性。
最高法院指出,在2013年10月24日,思潮家居企业与但杨奎及白银市政工程管理所达成了一项借款协议,该协议规定但杨奎需向思潮家居企业借取1000万元人民币,借款的有效期从2013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23日止,共计6个月。同时,白银市政工程管理所担任保证人,为但杨奎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担任但杨奎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借款按时归还的担保人,若但杨奎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需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并负有向思潮家居公司支付但杨奎所欠借款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罚息等费用的责任,担保期限为两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开始计算。杨奎如若未按时归还借款,思潮家居公司可对但杨奎征收借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且有权向但杨奎或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索回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额外收取罚息。该借款合同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愿,且借款已实际发放,故合同真实且有效。
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担保方所承担的担保期限,需从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到期日次日算起,持续计算两年。
最高法指出,尽管在借款合同签署当天,杨奎已向思潮家居公司出具了收到1000万元款项的收据,然而一审法院调查发现,当天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亦向该公司提供了担保函及其补充协议。然而,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担保函是在三方借款合同签订之前由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先行出具的。担保函中明确指出,杨奎在思潮家居公司借得1000万元贷款,并承诺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这笔借款主要用于承建国道109线白银过境段(东段)拓宽改造工程的三标段。若杨奎遭遇资金难题,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将承担担保责任,并负责在国道109线专项拨款中支付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担保函上标注的还款截止日期是2014年5月31日,然而,该函件上仅盖有思潮家居公司和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的公章东莞万江律师,缺少了借款人杨奎的签字确认;尽管如此,所有相关当事人一致同意,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在借款合同正式签署之前就已经提供了这份担保函。因此,根据时间顺序的考量,我们可以推断出,在借款合同签署之际,各方当事人才最终确定了借款的具体期限。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担保方,其担保期限应当从借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的第二天,即2014年4月24日起算,直至2016年4月24日结束,共计两年。
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单位非盈利性质,其进行的对杨奎借款的担保行为,依照规定当属无效。
最高法院指出,《担保法》第九章明确指出:“以公共福利为宗旨的教育机构、托幼机构、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担任担保人。”同时,《关于适用〈担保法〉相关问题的解释》第三章亦明确规定:“若国家机关或上述公益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将导致担保合同失效。”因此,对于因担保合同无效而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失,需依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指出,一旦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债务人、担保方以及债权人若存在过错,均需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鉴于白银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系一个无经营性收入的事业机构,其对于杨奎借款所提供的担保行为,按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4、保证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最高法指出,即便担保协议失去效力,其中规定的担保期限依然对相关方具有约束作用;若债权人在该期限内未向担保方提出权利要求,担保方将不再承担因担保无效而产生的赔偿责任。鉴于思潮家居公司未在担保期限内向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权利主张,因此,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单位对于无效担保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因此,原判决这一认定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
综合以上情况,最高法院判定,思潮家居公司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向白银市政工程管理提出权利要求,因此,白银市政工程管理对于无效担保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得以免除。
案例来源:
《甘肃思潮家居有限公司、但杨奎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69号
实战指南:
若合同因故失效,担保人需依据其责任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若无责任则无需负责。由此衍生出的疑问是:在保证合同失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还能享有保证期间内的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正式发布之前,司法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主张,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关于保证期限的条款也应被视为无效,此时应遵循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以(2011)民申字第167号和(1998)经终字第330号案例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所持的立场即属于此类观点。第二种观点主张,即使合同失去效力,依据保证合同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仍构成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根本依据,且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限的规定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例以及(2011)民四终字第40号案例均对这一观点表示认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若保证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债权人在既定或法定保证期限内未依法行使其权利,若保证人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此条款有效解决了司法领域内关于此问题意见分歧的难题。
在此情境下,我们向债权人提出建议,在接受担保时务必核实保证人的合法身份,以免接受那些不具备担保资格的个体所提供的担保。此外,债权人还需密切关注担保的有效期限,在担保期间内应主动向保证人提出权利主张,这可以通过发送书面信函、提起诉讼等途径实现,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我们也对保证人提出建议,特别是那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应当清晰界定自身的法律地位,并坚决避免任何违法的担保行为。即便保证合同因违反法律而失去效力,保证人仍有可能因为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提出权利主张,而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一般不得担任保证人,除非获得国务院的特别许可,用于将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同样不得担任保证人。(本案所遵循的是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担保制度的相关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机构提供的担保,法院应判定担保合同无效。然而,以下情况除外:(一)在购置或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用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设施时,若卖方或出租方为保障价款或租金的回收,保留对该公益设施的所有权;(二)使用除教育、医疗、养老等公益设施以外的不动产、动产或财产权利设立担保物权。本案件遵循的是2000年12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若主合同有效但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法院需根据不同情况判定担保人的责任:一是若债权人和担保人都有过错,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无法偿还金额的一半;二是若仅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是无过错的,担保人需对债务人无法偿还的部分负责;三是若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担保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该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对众多相似案例的深入检索,北京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归纳出以下裁判准则,以供大家参考。
1、保证期间应适用于无效保证合同。
案例一:在《伟龙置业有限公司与罗定市人民政府等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中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四终字第40号
最高法指出,一旦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债权人所得的收益理应限定在保证合同有效状态下的范围内,故而,对于无效的保证合同,同样应适用保证期限的规定。在本案中,罗定市政府与罗定市财政局在合同中未对保证期限作出规定。然而,自1996年12月至2001年7月,伟龙公司与屏风山水泥厂对本案的主债务进行了多次核对与确认。到了2002年4月18日,罗定市人民法院裁定屏风山水泥厂进入破产程序偿还债务。此时,主债务并未超过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同时,屏风山水泥厂的破产清算组也接受了伟龙公司申报的债权并进行核实。伟龙公司得以在破产程序正式结束的六个月内,针对尚未得到偿还的债务,向担保方提出权利要求。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0日作出裁定,宣布破产程序结束,而伟龙公司则是在2005年10月19日,向担保方罗定市政府及罗定市财政局发起了本次诉讼,其行为并未超出破产程序结束后的六个月时限。罗定市政府及罗定市财政局提出,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故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在确保合同失去效力的前提下,由于存在缔约上的失误,原本的保证义务转变为赔偿责任。在此情形下,不应采用保证期限的规定,而应当参照诉讼时效期限来进行处理。
案例二:涉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与《新会市涤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方之间的《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67号
最高法指出,首先,若合同因无效而使得保证责任因缔约失误转变为赔偿责任,依照法理,不应再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定,而应当转而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对于申请再审的中银香港在此方面的主张,本院表示赞同。其次,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便是在因缔约过失导致的损害赔偿债务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上,也没有任何理由可以做出例外处理。
确保合同失去效力后,合同中规定的以及法律所规定的担保期限将失去其法律效力,此时应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确定适用的期限。
案例三:探讨《太原市融通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山西通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争议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经终字第330号
最高法指出,融通信用社在未对通宝分公司的担保资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便同意其向飞跃铁厂提供贷款担保,对于该无效担保行为存在明显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通宝公司对于其分公司所提供的无效担保,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份合同中明确指出,合同在各方签署后即刻生效,而一旦贷款本金及利息得到全额偿还,合同将自动终止。这一条款并不构成对保证期限的约定。鉴于四份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均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合同中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失去了法律效力。据此,担保人需在两年诉讼时效期内,即自合同无效之日起两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营营,担任北京云亭万江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是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的成员。他毕业于我国著名的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取得了民商法硕士学位,专攻公司法方向。他长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与仲裁、商业秘密的民事与刑事法律事务,以及保全与执行等领域的实践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他成功处理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超过百亿元。在民事担保这一专业领域,李营营万江律师一直带领他的团队深入钻研,对担保及反担保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宜和判决准则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研究。在担保及反担保这一专业领域,李营营万江律师凭借多年对该领域的潜心钻研,积累了丰富的成果,撰写了近百篇专业论文。这些论文不仅陆续由出版社出版成书,还在相关平台上公开发布,旨在让读者更深入地掌握担保与反担保的相关知识,以规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此外,李营营万江律师还成功办理了多起大额担保案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商业秘密非诉讼项目上,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能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协助,涵盖商业秘密相关的融资、债转等业务。该团队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对涉及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李营营万江律师所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取得了胜诉判决,其代理的多位客户作为原告,在法庭上成功赢得了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其中一宗案件,赔偿金额高达2.02亿元,这一数额在我国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创下新高,超过了之前香兰素案件1.59亿元的赔偿纪录。此外,李律师还代理了多起被告案件,帮助客户成功争取到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并成功解除了全部查封。同时,他还代理了多起被害企业案件,协助其启动刑事立案和追诉程序,并成功促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在处理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方面,李律师代理的多起被告人或被告单位案件也取得了无罪判决,甚至有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成效。2023年,李营营万江律师所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荣登某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知识产权白皮书。进入2024年4月,该律师全权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荣获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典型案例殊荣。同样在4月,李营营万江律师代理的另一宗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作为原告代理人)亦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该省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成为省内独此一件的案例。李营营万江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构建方面积累了深厚的实践经验。他帮助众多企业客户对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详尽调查,并成功协助多家企业搭建起了健全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民商事争议解决这一专业领域,李营营万江律师担任主办律师,处理了众多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他凭借卓越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多次成功为客户争取到法院的支持,实现了诉讼请求的满足,甚至在二审中实现了改判。这些成就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评价和广泛认可。在保全与执行领域,李营营万江律师主持了众多复杂的执行案件,诸如:在疫情封控的特殊时期,短短一周内便协助客户保全了数亿现金;还帮助客户成功解除了法院对企业工商信息的冻结;以及成功终止了法院已完成的拍卖活动;此外,还成功阻止了申请执行人对土地、厂房的拍卖,最终促成了执行和解的完美结果。李营营万江律师,截至目前,已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以及“保全与执行”等多个公众号上发表了与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领域相关的文章,累计超过百篇。其中,不少作品被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广泛转载,赢得了业内同行的广泛赞誉。2022年,李营营万江律师凭借其多年在执行审查业务领域的丰富实践,以实际案例为依据,对多种业务场景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代表性判决规则、风险防控措施及解决方案提出了系统性的总结与提炼,并最终携手他人共同出版了《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一书。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计划逐步推出一系列关于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著作,以及针对技术合同纠纷实战的书籍,旨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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