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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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四川高院发布行政审判工作情况,2024 年成果显著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4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行政审判领域的新闻通报会,对2024年度的行政审判进展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公布了2025年的工作重点与规划。
在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2024年,该省各级法院共接收各类行政案件29154起,其中一审新受理的行政案件有12577起,审结了12219起。该年度的平均审理时间为77天,较2023年缩短了1.91天。此外,全省所有两年以上未结的行政案件已全部得到解决。
2024年,四川地区的法院不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核,一审阶段依法判定1600多起行政案件败诉,具体包括:撤销行政措施569起,直接调整行政措施53起,责令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职责及招商引资等协议157起,判决行政机关进行赔偿237起,并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警示。此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例高达96.57%,这一比例创下了历史最高纪录。
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系列行政审判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离异妇女应得的土地补偿款问题,以及被打后试图抓住施暴者却反遭行政拘留,被认定处罚失当的案例。
典型案例(节选)
【案例1】在厂区使用未检验的叉车被罚18万
法院: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2023年10月25日,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某建材公司进行常规巡查过程中,发现厂区内部存在一台正在运行却未经过检测的特种设备,即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幸运的是,该设备并未引发任何不良后果。随后,该局对此事展开立案调查,并认定某建材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该局对某建材公司作出了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建材企业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取消该行政处罚,并将处罚形式更改为警告。
法院审理后认定,尽管该建材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其违法行为程度较轻,并未引发严重后果。尽管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18万元罚款的决定在法律规定的罚款范围内,然而,这一罚款数额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并不相称,显得过于沉重,违背了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因此,法院主动介入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将罚款金额降至5万元,并据此依法出具了行政调解书。某建材公司在约定期间内主动缴清罚款。
【案例2】离异妇女不能获得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
法院:有悖法律和常识
1998年,蒋某因婚姻关系从甲区某村迁至乙区某村,其户籍也随之迁移,从而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2000年,蒋某与丈夫叶某离婚,尽管如此,她仍将户籍保留在乙区某村,并开始了外出务工的生活。到了2008年,乙区政府对蒋某所居住的乙区某村的集体土地进行了全面征收。来年,乙区政府为蒋某办理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相关手续,却以蒋某已离婚为借口,未对其执行社会保险、住房等方面的安置与补偿责任。随后,蒋某原本居住的甲区某村的集体土地被甲区政府整体征用,同样没有对其进行安置与补偿。面对乙区政府未能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蒋某未能得到满意答复,于是将乙区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乙区政府承担购买养老保险、赔偿损失、提供住房安置以及支付过渡费用等安置补偿责任。
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乙区政府将按照蒋某所在批次及同龄征地人员的待遇标准,按月向蒋某提供养老金,直至其去世;同时,还将向蒋某提供一套安置住房,并支付其相应的补偿费用,总额达数万元。法院指出,在本次案件中,蒋某因婚姻关系成为乙区某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并未因离婚而重新成为甲区某村的一员。在乙区政府对乙区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乙区政府有责任对蒋某进行安置和补偿。若不履行这一职责,蒋某在失去土地等生产资料后,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安置或补偿,这显然与法律精神和常识相悖。
【案例3】被打后拽住打人者反而被行拘?
法院:处罚不当 该行为不构成违法
2023年6月12日晚上大约22点,叶某某与钟某某因彭某停车时险些撞到他们,便与彭某及其同行朋友展开了争论,结果双方言语上产生了冲突。在这场争执中,叶某某率先动手,用拳头击打彭某的脸部,并用脚猛踢彭某的腹部。而在此期间,彭某并未还手,只是拉扯了叶某某的衣服或头发。与彭某同行的朋友见状立即报警,并将报警情况告知了彭某。
在此之后,行凶者叶某某推开彭某,打算离去,但彭某紧握其头发,阻止其离开,意图等待警方介入。为了摆脱束缚,叶某某不仅用手抓挠,还用手机猛击彭某,持续对其进行攻击。某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对受害者彭某实施了行政拘留两日的处罚,对加害者叶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彭某对这一处罚结果表示不满,因此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此案起因于叶某某对彭某停车时险些撞到他和朋友一事感到不满;在整个事件中,彭某并未对叶某某实施殴打,只是在受到攻击时以及在得知朋友报警且叶某某打算离开之际,抓扯了叶某某的头发,这一举动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规定的违法行为,因此,某县公安局对彭某的处罚判定失当。当公权力救济未能及时到位时,应准许当事人实施必要的手段来阻止侵权者逃离现场,从而确保后续追究责任的可能性。随后,法院主动与某县公安局取得联系,并敦促该局立即取消对彭某的行政拘留处罚。在此之后,彭某便自行撤回了起诉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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