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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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等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28号
时间:2025-07-08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保监办复〔2003〕128号
石家庄保监办:
您提交的《关于行政处罚文书送达难题的请示》文件(编号:保监冀发94号)已收到。经过深入研究和讨论,现作出以下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东莞万江律师,行政处罚决定书需在宣布之后立即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则须在七日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当事人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一条至第九十条,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执行行政处罚文书的交付任务时,务必依照既定规则,同时考虑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交付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编号为法释〔1998〕15号。该规定对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执行过程中的中止、终结、结案以及执行回转等方面均进行了详细规定。你办可根据《规定》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理。
二OO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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