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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发布

时间:2024-08-28  【转载】

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正式发布。以下是该批复的主要内容及东莞万江律师相关解读:


批复主要内容


  • 条款效力认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 无效后的处理

    • 付款期限确定: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 违约责任确定: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批复发布的意义和背景


  • 意义

    • 保护中小企业权益:该批复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背靠背” 条款无效的规定,避免了中小企业因大型企业转嫁第三方付款风险而面临账款回收困难,保障了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和正常经营。

    • 统一裁判标准:此前因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 “背靠背” 条款的效力问题加以明文规定,导致案件办理过程中理解不同,裁判标准不统一,裁判结果差异大。该批复的发布有利于畅通中小企业司法救济渠道,统一案件裁判标准,激发市场活力。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企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进行交易和承担责任,减少因账款拖欠问题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矛盾纠纷。

  • 背景:近年来,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出现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的 “背靠背” 条款,这是引发相关款项支付纠纷的重要原因。这类条款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中小企业,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中小企业而言明显不公。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不得不接受此类不合理交易条件,且发生争议后不敢轻易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因信息不对称难以把控第三方付款风险,由其承担该风险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适用范围和注意事项


  • 适用范围

    • 案件类型: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

    • 合同主体:主要指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关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的明确界定。

    • 合同类型:列举了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合同类型,这些是当前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但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类似的约定方式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只要本质是大型企业将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的不合理交易条件,都可适用该批复来解决账款拖欠问题。此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存在此类条款并拖欠款项的情形,鉴于《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已有明确规定,故《批复》未将其纳入规范范围,此类案件应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 注意事项

    • 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背靠背” 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必然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在满足其它支付条件情况下,大型企业应当履行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款项。

    • 溯及力问题:因《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 2020 年 9 月 1 日开始施行,根据溯及力的一般原则,对于 2020 年 9 月 1 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应当适用该批复的规定;对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不能直接适用该批复规定。为做好施行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将广西某物资公司诉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某建设公司诉上海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诉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万江律师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作为示范案例纳入案例库,以统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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