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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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施行,检察机关如何探寻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新路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汤博为 孙蕾
自今年3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实施。该法律新增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相关条款,这不仅为检察机关执行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支撑,还使得检察机关在文物保护领域承担了更为重大的职责。近年来,依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启动的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计划,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审慎而有序地处理了大量涉及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最高检针对文物及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推出的公益诉讼案例集万江律师,涵盖了四批共计三十一项的典型案件以及一批五项的示范案例。在此,我们将对这三十一个典型案例进行详细梳理,旨在探索文物保护公益诉讼领域的未来发展方向。
针对典型案件进行的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证研究。这些案例总体上表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在31个案例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例占了绝大多数,具体为26件;其次,民事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有4件;再者,行政与民事公益诉讼共同履行的案例有1件。此外,这些案例所涉及的文物种类繁多,但无一例外,都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典型案例包括古代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古墓以及石窟等不可移动的文物类型。其中,第三类案例主要涉及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以省级或更高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为主。在这些案例中,共有21件涉及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至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案例,分别有1件和2件,而其他案例则涉及那些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四是重点在于推动和加强文物保护以及执行文物修复工作,对于文物保护的其他方面涉及较少。
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框架内,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领域的实践探索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为满足这部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提出的新标准,检察机关需不断强化公益诉讼在文物保护方面的办案质量与效率,全方位支持并确保新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有效执行,同时捍卫国家及社会在文物保护领域的核心利益。
首先,针对“文物遭受严重损害或面临严重损害风险”的情况,我们应充分利用行政公益诉讼的职能,并挖掘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特优势。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和行政监管的职责进行了进一步加强,这为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推动相关职责的履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其次,文物作为一种不可恢复的资源,其保护工作必须贯彻“事先预防”的原则,以避免遭受严重损害。在预防损害的措施中,行政监管相较于民事司法手段,其效率更高。这一特点使得通过协商、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等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逐步监督的行政公益诉讼,在实施上显得更为高效。鉴于文物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我们主要依靠行政公益诉讼来促使或协助进行修复,但这仍不足以充分保障公共利益。对于存在严重损害风险的文物,我们不仅要推动消除建筑、地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还应当积极倡导并实施“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等预防性保护措施。
二是兼顾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及国有和非国有文物保护。在持续强化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执法力度之际,应主动响应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可移动文物保护方面的重视,聚焦于预防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移动文物遭受严重损害的风险。同时,促进博物馆、文物管理所对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以及文物出入境的管理规范化,并对文物销售企业和拍卖行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彰显文物种类的丰富性。非国有文物往往面临产权争议,这些问题使得保护与修缮的责任归属不清晰。由于所有者或使用者通常缺乏必要的修缮技能,加之政府提供的修缮援助机制不够完善,以及政府在履行援助职责时的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共同导致了文物保护与修缮工作的困难重重。相关议题有可能成为高效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关键所在,同时,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对修缮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这进一步丰富了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第三,需同时考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的保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案件办理的重点。全国及省级的文物保护单位因其较高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加强这些文物的保护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接下来,我们必须持续聚焦于支持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这五大国家级文化公园的建设目标,特别针对那些价值极高的国家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公益诉讼的专项监督行动。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文物的价值有可能得到提升,并且通过深入的价值挖掘和阐释,它们的价值将更加凸显。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新增多条要求,旨在支持和规范对文物价值的挖掘与阐释。我们必须重视对低等级及未定级文物的保护。这需要与文物普查调查紧密结合东莞万江律师,通过深入论证,促进文物价值的挖掘。进而,可以推动将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评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提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以解决“应保未保”及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在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时,必须综合考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维护,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的保存,需依据当地文物的具体数量、分布状况、等级评定以及保护与利用的实际状况,适时对案件处理的重点进行灵活调整。
四是借助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处理的创新手段,助力文物保护领域的创新发展。针对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提出的,为满足新时代文物保护的新需求而采纳的强化数字化保护、激发社会力量投入等创新性措施,我们不断改进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流程。以公益诉讼为基石,促进检察院、法院、行政机构、社会团体等多方主体构建协作体系,整合专家团队、宣传教育资源,共同提高文物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及宣传教育质量。同时,推动“益心为公”志愿者与文物保护志愿者队伍的融合,助力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机制,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加入保护行列,实现各方共同治理。
(作者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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