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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关系逃废债,冯某军与王某科的闹剧

时间:2025-07-13 00: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原被告之间勾结,捏造了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情形,联手提起民事诉讼、实施调解,意图逃避和免除债务。

冯某军由于房屋装修等事宜,背负了多笔即将到期的债务。他除了工资收入外,别无其他经济来源。2022年7月,鉴于自己债务到期可能引发债权人诉讼,进而导致法院冻结或扣划其工资,冯某军与亲戚王某科合谋,编造了冯某军向王某科借款30万元的不实之词。冯某军利用王某科名义下的银行卡,擅自进行转账、现金提取及存款操作,伪造了王某科向其借款3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与此同时,冯某军向王某科出示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虚假借条。王某科据此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军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在诉前调解阶段,王某科与冯某军签订了不实的还款协议东莞万江律师,这一行为导致人民法院依据该调解协议作出了民事调解书。针对此一涉嫌虚假民间借贷的诉讼活动,其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转交给了审理法院。审理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启动了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了重新审理。

审理法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当事人恶意勾结,意图通过诉讼或调解等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应予以驳回其诉求,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罚款或拘留;若构成犯罪行为,则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指出,一旦查实民间借贷诉讼为虚假,原告若提出撤诉请求,法院将不予批准,并且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提交的冯某军、王某科所写的情况说明,以及检察机关获取的冯某军、王某科的询问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均能证实此案系虚假诉讼。冯某军、王某科提起此案诉讼的真正意图,是为了借助虚假诉讼手段,协助冯某军规避债务。双方恶意勾结,通过捏造证据、编造债权债务关系来提起虚假诉讼,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法院裁定撤销原有的民事调解文书,并驳回了王某科的诉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法院对冯某军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王某科处以3000元的罚款。二人已主动缴纳了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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