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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关键权利: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与战略价值

时间:2025-07-12 00: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旦原告的起诉书递交给被告,一场隐秘的对抗便已悄然拉开序幕。对于被告而言,提出管辖权异议是一项极其关键的程序性权利,其战略意义远非表面所能显现。这不仅构成了被告追求程序公正的初始举措,更是实现诉讼局势反转、抢占先机的核心手段。

一、管辖权异议的核心法律依据

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受理,若当事人对管辖权持有不同意见,应在提交答辩状阶段提出。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异议,法院需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应裁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若异议不成立,则应裁定予以驳回。

上级法院具备对下级法院所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权限;若认为有必要将本院一审民事案件委托给下级法院审理,需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并取得批准。同时东莞万江律师,下级法院在审理其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时,若觉得有必要由上级法院审理,则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

善用管辖权异议的显著战略价值:

力求获得主场优势并减少诉讼开销:挑选对法律环境熟悉、交通便捷、沟通费用较低的法院,能极大地增强被告的应诉便捷性和心理上的优势。

在管辖权异议审查阶段(一般持续约一个月),诉讼活动被迫中止,这导致原告不得不被动地等待,从而扰乱了他们精心策划的诉讼策略。

成功把握关键的“时间机遇”:在异议审查及可能的移交程序中,被告获得了额外的时日,这些时间可以用来细致搜集证据、精心规划应诉方案、积极寻求和解或调解的可能性。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决若不满足要求,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这一行为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延长。对于原告来说,这可能会使得他们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投入增多,从而提高他们寻求和解的可能性。

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其审理的思路和赔偿标准可能不尽相同,若当事人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可能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实战案例解析

案例一:合同纠纷中的“接收货币一方”之争(地域管辖)

A公司,注册地位于深圳,与B公司,注册地杭州,达成了一项《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规定B公司需向A公司购买设备,而A公司则负责将这些设备运送至B公司在江苏的工厂。然而,合同中并未对纠纷管辖法院作出明确规定。随后,由于设备出现了质量问题,B公司选择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诉讼,诉求退款及赔偿。面对这一诉讼,A公司提出了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A公司提出反对意见,指出此案属于买卖合同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案件应由被告居住地(深圳)或合同执行地法院负责审理。合同的核心责任在于A公司需交付设备,而交付地点位于江苏。B公司提出退款要求,A公司作为收到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深圳)同样被视为合同执行地。基于此,杭州西湖区法院不具备对此案进行管辖的资格。

杭州西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裁决,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要求A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损失。A公司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注册地深圳应被视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之一。鉴于杭州西湖区既不是被告的注册地,也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最终裁定异议成立,并将案件转交给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战略优势凸显:A公司成功将案件转移到自身法院审理,显著减少了应诉过程中的差旅及沟通费用,进而享受了主场作战的心理优势,同时,也为公司争取到了更多的准备时间。

案例二:诉讼标的额计算的玄机(级别管辖)

王某因股权转让的争议提起诉讼,将李某告上甲市某区人民法院,索赔金额达到480万元,这一数额刚好略低于该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500万元门槛。李某在接到诉状后,觉得王某有意压低诉讼标的额(实际争议金额明显超过500万元),并且此案还牵涉到复杂的公司法律事务和财务审计问题。

李某对管辖权提出质疑,他认为本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实际上应涵盖股权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以及预期的利益损失,根据初步的估算,这一数额已远远超过500万元。此外,案情本身也较为复杂和棘手,因此主张应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为此,李某还提交了一份初步的估值报告以供参考。

区法院在审阅李某提交的相关文件后,认为其提出的诉讼标的金额可能超出本级别法院管辖权限的论据充分,同时确认案件本身存在一定的复杂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区法院随即向上级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审理申请。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最终裁定该案由其负责审理。

战略意义显现:李某运用管辖权异议手段,使得案件得以在更高一级的法院进行审理。通常,中级法院在处理复杂的商事案件方面拥有更充足的经验和资源,这或许有助于更准确地揭示专业的财务状况。同时,这也打乱了王某在基层法院迅速推进案件进程的企图。

案例三:协议管辖条款的“失灵”(协议管辖例外)

C银行,其总部位于上海,与张某,广州为其居住地,双方达成《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若合同产生任何纠纷,应提交至C银行所在地,即上海,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然而,张某未能按时归还贷款,C银行因此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这一诉讼,张某提出了关于管辖权的异议。

张某提出,依据《民诉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尽管本案件有协议管辖的条款,然而鉴于张某作为自然人,其居住地(广州)与本案争议确实存在实际关联。同时,张某面临经济困境,前往上海应诉将产生巨大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张某请求法院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并将案件转交给广州市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判定,尽管协议中已有管辖权的规定,然而,鉴于张某系消费者(即个人借款人),C银行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在张某的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这实际上大大提升了张某的诉讼压力,进而可能使其放弃抗辩的权力,显见地存在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和限制其主要权利的不当情形。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七条对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该管辖权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当归属于被告张某的居住地——广州的法院。据此,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广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战略意义凸显:张某在案件中成功对格式合同中的霸权性管辖条款提出了质疑,并将案件引至其居住地法院审理,有效减轻了异地诉讼的沉重压力,彰显了管辖权异议在维护当事人诉讼平等地位及保障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案例四:移送后的再异议(移送管辖的救济)

案情:位于南京的D公司,因技术服务合同产生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位于北京的E公司提起诉讼。E公司对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西安,因此应归西安法院管辖。鼓楼区法院经审查,裁定E公司的异议成立,并将案件转交给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D公司对于这一裁定结果表示不满,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D公司提出,尽管合同中规定的核心义务执行地点为西安,然而争议的核心在于南京对于技术成果验收的规范,南京正是主要合同义务完成的主要地点,因此应当被认定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鼓楼区法院对此拥有管辖权,而此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则是错误的。

南京中级法院判决指出,经审理发现,鼓楼区法院在确定合同履行地点时出现了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解释,技术成果的接收和验收地点南京亦应被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法院决定取消鼓楼区法院之前作出的移送案件的决定,并要求该院继续对本案进行审理。

战略意义显现:该案例凸显了管辖权争议程序的持久性。即便一审法院做出了移交裁定,原告D公司仍有机会通过上诉途径寻求解决。尽管E公司在初审中异议成功,但并未达到移送的目的,程序回到了起点,其通过异议赢得的时间优势部分被削弱,同时也反映了程序的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实用策略

细致审查,迅速行动:在接到起诉书后,即刻对受诉法院的地域、级别或特定管辖权进行严格审查。务必在法定的15天答辩期限(若为公告送达,则为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应的异议。

明确引用法律条文:详尽且明确地阐述为何受诉法院不具备管辖权的法律及事实基础,包括但不限于被告的居住地、合同执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动产的所在地、特定管辖的规定、不同级别法院的管辖标准、以及协议管辖条款的有效性等。

证据的支撑至关重要: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确立管辖权关联点,例如,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用以证实住所地,合同条款及履行相关凭证用以证明合同履行地,以及产权证用以证明不动产的所在地。

撰写专业异议文件时,需确保文书格式标准、条理分明、关键点明确、论证充分,同时应避免带有情绪化的言辞。

程序答辩与实体答辩各自独立,即便提出对管辖权的不同意见,也不会影响对实体问题的答辩准备工作。这两项工作可以同时进行,但需注意,在异议阶段内,无需提交实体答辩的正式文件,除非法院有明确的要求。

留意不当使用风险:管辖权争议虽属法律赋予的权利,但若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仅为了拖延诉讼而恶意提出,法院可能将其视为滥用诉讼权利。轻则可能受到警告或罚款,重则可能损害法官对被告诚信度的判断,这对后续的实体审理是不利的。

结语: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首先施展的是管辖权异议这一关键策略。这不仅彰显了程序公正的原则,更是被告用以转危为安、争取有利地位、赢得备战时间的重要战术手段。无论是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精确判断,还是对于级别管辖标准的灵活运用,乃至对格式条款的坚决抗争,这一程序性权利在实战中展现了其多样化的战略层次。运用此等有利工具的被告,通常能够在诉讼竞争中取得重要的先机与操作空间。

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也伴随着相应的责任。在行使管辖权异议时,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及诚信度。只有做到这一点,这项程序中的对抗手段才能够在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中,充分展现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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