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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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下,本案外另案自认事实能否免证?
时间:2025-07-10 08:04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表示认可,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免除对该事实的举证义务。然而,必须留意,若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之外,对其他案件的事实进行自认,则不能援引上述规定的第三条。本规定中的“自认”概念,仅适用于本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情况,并不包括当事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所作出的自认声明。
争议焦点
一方在另案中的自认是否构成对另一方在本案中的免证事实?
裁判意见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万江律师,一审法院引用了张国善等人在其他诉讼案件中的自认陈述,据此确认了马文义等人所支付的煤矿份额转让款的金额。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只有在本案诉讼期间当事人所作出的自认事实,才能免除对方承担的举证义务。当事人在本案之外的其他案件中所作的自认,不能直接作为本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考虑到本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已支付转让款的金额存在较大争议,并且未能通过核对账目达成共识,一审法院仅凭另一案件中的自认来确定本案件转让款的数额,这显然是对案件核心事实认定上存在严重的缺陷。据此,我国最高法院下达裁决,决定取消一审的判决结果,并将该案退回最初审理的法院进行新一轮审判。
简要分析
裁判者对自认事实的适用界限进行了界定,并着重指出自认事实在本案中享有免除证据证明的效力,从而确保了诉讼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因其他案件中的自认事实而对本案事实判断造成不恰当的干扰,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 1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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