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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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法院严惩两起虚假诉讼案!伪造假证据等行为后果严重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诉讼过程中,不论是一方当事人虚构“虚假”证据,抑或是双方勾结恶意编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均构成虚假诉讼行为,实属不可接受。一旦被发现,必将遭受严格的司法惩处。近期,延庆法院依照法律对两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了惩处,涉案当事人均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遭到了严肃的处罚。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先来审视这两个案例。
案例1
真纠纷,伪造假证据
某村集体自来水主管道发生泄漏,王某所住房屋因此遭受损害。王某便将该村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在诉讼过程中,王某为证明租金损失,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房屋受损后他不得不外出租房居住。然而,法院对出租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该租赁合同为王某伪造的虚假证据。基于此,法院对王某作出了罚款1万元的处罚。
案例2
假诉讼,为了真析产
甲与乙为同胞手足,他们的父母在某个村庄拥有一栋房产。1994年,该房产成功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登记在甲的名下。2011年,在父母的主持下,这栋房屋被分配给了乙居住。然而,到了2024年4月1日,甲联合妻子丙和儿子丁,三人恶意勾结,共同发起了一场虚假的分家析产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甲、丙、丁三人向法庭出示了登记在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然而他们却故意隐瞒了房屋已分给乙并持续由乙居住的真相。他们通过虚假陈述,恶意达成了调解协议,导致法院误判,错误地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将房屋判给了丁。
乙在宅基地确权事宜中了解到相关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废除那份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事实真相,最终裁定撤销了原先的调解书。三人意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表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考虑到三人能够真诚悔过,法院决定对每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京小槌释法
在案例1中,原告王某出于追求更高赔偿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擅自伪造了虚假的租赁协议,并单方面编造了自己遭受租金损失的虚假事实。这一举动不仅打乱了人民法院的诉讼审理秩序,还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故而王某被法院处以罚款。
案例2中,甲、丙、丁三人恶意勾结,利用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捏造民事争议,进而提起虚假诉讼。他们违背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应遵守的诚信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耗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与公信,因此也遭到了相应的处罚。
在司法操作过程中,不论是提供虚假的证据还是发起虚假的诉讼,均构成虚假诉讼的非法行为。一旦核实,必将遭受严格的司法惩处。
京小槌提示
0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行为涉及个人或与他人勾结,通过伪造证据、不实陈述等不正当手段,捏造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编造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扰乱司法秩序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若有人故意提供不实证据,亦或是唆使、诱导他人进行证据伪造、篡改、提供虚假信息,或是隐藏、销毁证据,以此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此类行为亦应被视为虚假诉讼。
02.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
依据虚假诉讼的施行主体及其所处阶段,可将此类诉讼细分为双方勾结的虚假诉讼、单方面欺诈的虚假诉讼以及执行阶段发生的虚假诉讼。
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勾结,共同实施了虚假诉讼的行为,这种行为被称为串通型虚假诉讼。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双方恶意勾结,提出虚假的民事诉讼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支付令等;夫妻双方恶意勾结,通过离婚诉讼来规避债务;在继承案件中,双方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事实;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勾结,通过所谓的“阴阳合同”来提起虚假诉讼等。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单独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在民间借贷中,常见通过夸大借款数额、销毁还款凭证等手段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与无关人员联手编造共同债务;以虚构的事实为依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方当事人伪造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故意提交虚假的户籍地、常居地或法人主要办公地点等证明文件,企图变更诉讼管辖地。
在执行程序中,所谓的虚假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或其他人通过虚构事实,来规避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或者有可能会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错误的虚假诉讼举动。当事人有时会基于虚构的事实,申请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或支付令;他们或者他人可能基于虚假的事实,对执行对象提出异议,或请求追加被执行人;此外,还有人与他人勾结,通过虚构债权或虚构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手段,利用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规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03.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
除了当事人自身,那些担任诉讼代理人、提供证言、进行鉴定或充当公证人的其他诉讼参与者,若涉及或参与伪造诉讼活动东莞万江律师,同样被视为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并将面临相应的严厉处罚。
04.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民事赔偿方面,若受害人遭受虚假诉讼而权益受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的个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的相关规定,受害者的损失涵盖了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所发生的律师费用、差旅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虚假诉讼导致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其他各类经济损失。
司法强制措施包括:针对虚假诉讼行为,法院将依据违法情节的严重程度,对涉事者作出罚款、拘留等强制性的处罚决定。个人罚款的额度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单位罚款的额度则在五万元以上至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天。《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对诉讼参与者、当事人以及被执行人在虚假诉讼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自2015年起,《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名。若有人基于虚构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即构成虚假诉讼罪,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情节更为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需缴纳罚金。
此外,若万江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等特定诉讼参与者涉嫌虚假诉讼,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除采取上述司法强制手段外,万江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若涉嫌虚假诉讼,还可能遭受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若涉及虚假诉讼,将可能被排除在法院委托的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之外,同时还将遭受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其他处罚。公证机构与公证员若参与虚假诉讼,将面临暂停营业、撤销执业资格等惩罚。对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的立足之本在于诚信,事业的兴旺亦依赖于诚信。诚信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核心组成部分和导向,更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条根本法律准则。司法的核心宗旨是保障公平与正义,绝不容许被恶意滥用。鉴于此,所有个人与单位在参与民事诉讼时,都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始终以诚信为根本,切勿存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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