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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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交往中债权债务咋回事?延吉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在经济交流过程中,债权债务的纽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但诉讼时效这一制度,却在一定程度上为债权的实现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近期,延吉法院民事审判一庭的员额法官姜雨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的纠纷案件。
2009年1月,延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与王某达成借款协议,明确了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还款期限。双方还商定,以房产公司名下的七套房产作为抵押,但仅完成了备案手续,尚未完成抵押登记。王某以现金形式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借款本金。然而,借款到期后,房产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遂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接手案件后,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并且向涉事双方当事人询问了案件的具体情况。房产公司作为被告,提出该笔借款已超出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凭借王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和证人的证词,足以证实王某自借款产生以来持续地积极维护自身权益。2025年3月,王某与房产公司现任法人季某通话,录音中王某明确要求公司偿还债务。季某在通话中承认了债务,并表示“我承认了,但我没有说不承认”。这段对话足以证明被告公司认可了借款事实。在此过程中,王某持续维护自身权益,这应当被视为借款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房产公司不能以借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定房产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时即刻归还王某所借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均对裁决结果表示满意,并接受此判决。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规定,权利人须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否则义务人可依法拒绝履行义务。换言之,权利若未及时行使,便失去效力。若你未在法定时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你的权利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明文规定,对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权利保护诉讼,其时效期限固定为三年。若法律对时效期限有其他规定,则应遵照该规定执行。
诉讼时效存在一个独特的性质,即其期限并非固定不变,在特定法律情况下,它能够被暂停、中断或延长。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断,即指在时效期间内,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使得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失效,从中断原因产生或程序结束之日起,诉讼时效需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涵盖了对簿公堂(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提出诉求(请求)或对履行义务表示认可(承诺)。在本案中,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东莞万江律师,当其向债务人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时,债务人已实际收到了这一要求,从而引发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应。
在此特别提醒,权利主张者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以免因诉讼时效的结束而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诉讼时效便会中止,自中止状态结束或相关程序完成之日起,诉讼时效将重新开始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撰稿:姜雨
初审:徐小龙
复审: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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