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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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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业务,法条解读新证据

时间:2025-08-27 00: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执业,是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面试考核的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委员万江律师,目前在北京泰和泰万江律师事务所工作,经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获得了刑事万江律师的专业资格认证,主要处理刑事相关的法律事务,在三十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案件调取新证据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关于调取新证据的条款明确,法庭审理期间,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方和代理方具备权利申请传唤新增证人出席,提取新增物证,申请再次进行鉴定或勘验。

检察官、案件相关方以及法律辩护人员与代理者,有权请求审判机构聘请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到场,针对评估专家提供的专业判断表达看法。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二、条文解读

本条款涉及更换新的证人,或是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到法庭作证,需要获取新的实物证据,同时还允许提出重新进行评估或检验的请求。

这项条款源自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后来在1996年有所调整。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期间,诉讼参与人以及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让新的证人出席作证,获取新的物证材料,或者要求进行重新鉴定或重新勘验。对于这些申请,法庭需要明确表态是否予以批准。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或其法律助手请求传唤新增证人,获取新增证据材料,申请再次进行鉴定或勘验,这是他们行使正当权益的表现,对探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关键作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时已对此类情形作出详细规定。针对前述请求,审判机构需全面考量案件事实核查结果、证据确认情况,进而裁定是否采纳,此举旨在防止冗余及非必需的查证工作。二零一二年刑事诉讼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新添了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聘请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到庭,针对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发表看法的条款,增强了鉴定结论的审查环节,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平性,是二零一二年刑事诉讼法变革中的一个亮点,可以在实际运作中持续改进。

这一条款包含四个部分,其中第一个部分涉及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具备请求增加新的证人出席,获取新的物证,或是申请再次进行鉴定与勘验的权益。依照此项条款,法庭审理期间,倘若诉讼参与者或其法律助手察觉到新的事实材料,或对既有证据存有疑虑,觉得必须再次收集信息或加以完善,可以随时采用言辞或书面方式向审判机构申请,要求邀请新的目击者出席,获取新的实物证据,实施再度评定或现场检验。

第二项内容涉及检察官、诉讼参与人及其辅助人员能够请求审判机构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到场,针对鉴定人员给出的专业判断发表看法的条款。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说明,当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处理某些专业领域的问题时,应当委派或聘请拥有相关技能的人员执行鉴定工作。评估结论是针对诉讼流程里出现的专门性议题实施分辨和评判后得出的看法,对案件性质认定有显著作用。鉴定事务具有专门性特征,非诉讼相关人士凭借个人认知难以察觉鉴定环节的疑点,因此很难对鉴定结论进行有效质疑,当事人若对鉴定结论持有不同看法,通常只能借助再次鉴定来处理;此外,鉴定结论所涉事项专业性突出,法官单凭单方面陈述,往往难以形成准确认定,法院判决倘若持续受鉴定结论支配,最终将削弱司法公信力。所以,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补充了相关条款,允许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到法庭作证,让他们凭借自身的专业素养,找出鉴定环节的疑点,比如鉴定手段是否合理,检验材料的选取是否恰当,进而为审判人员分辨鉴定结论、形成合理认定、增强内心确信提供依据东莞万江律师,这是“兼听则明”的科学探究方法在刑事审判领域的实际应用,也是对国际上刑事诉讼有益做法的吸收,有助于依照法律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员参与庭审,客观上会强化鉴定者的责任观念,进而对其鉴定结论形成积极影响,提升结论的科学水准。此外,这种方式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重复鉴定的现象,有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升审判效能,推动案件快速定论。这项条款在领会和应用时要注意三点:首先,提出看法并非重新评估,而是具备专业知识者从专业视角对评估看法表达不同意见,供法官判断证据时参考。其次,若采纳专家意见,可能导致部分评估看法失去参考价值,这些看法便不能作为案件定论的依据。重新评估是否必要,要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最终决定权在审判人员手中。具备特定领域知识的人员,不一定非要获得鉴定资格。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条款,国家对于从事法医领域、物证领域等鉴定业务的人员和机构,实施注册管理措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单位,需经省级司法主管机构审查,符合标准的予以注册,录入鉴定人员及机构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法医等相关领域的鉴定专家,必须从已公布的名单中选取。依据本条款,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员,不强制要求出自鉴定人员名单,只要其对该鉴定领域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即可。

第三项规定明确了审判机构针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请求,需要表明是否批准的立场。依照此项条款,倘若审判机构认为原告方、诉讼参与人及辅助人员所申请的事项确有根据,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真实情况,并且具备实际可行性,则需裁定,要求补充传唤证人出席庭审,通知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到场,搜集新的物证材料,实施再次评估或现场检验。对于可以在庭审中即时处理的,应当即时处理;若无法当场处理完毕,则应宣布暂停审理,裁定将案件延后审理。假如审判机关觉得申请人还有律师等人提出的请求缺乏依据,并且与案件事实无关,就应当决定不批准这些请求,同时当场告知各方。

第四项规定涉及具备专业素养者作为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规范,着重处理其诉讼参与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例如是否需要回避,以及如何接受询问等,并不涵盖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其资格条件及奖惩措施等实体性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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