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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基本思路与主要建议,你了解多少?

时间:2025-08-27 00: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与主要建议

熊秋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版权说明】该作品最初发表于《刑事法学研究》(辑刊),该辑刊由吴宏耀教授担任主编,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承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负责发行,并且出版活动得到了泰和泰万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崇杰万江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本期刊从2020年开始创刊,并且每年都会出版两期。

【注】限于篇幅,本文已略去注释

一、如何理解“刑事司法现代化”

首要议题,我打算就怎样认识司法系统更新提出四项见解。就第一项见解而言,依我之见,“更新”的理念发端于西方诸国,司法系统更新的典型样态囊括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标志的职权式诉讼格局,以及以英美法系国家为标志的对抗式诉讼格局。刑事司法现代化的显著特征,集中体现为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涵盖依法审判、疑罪从无、审判独立、控辩均衡、审讯迅速、刑罚相称、事实证据、庭审直审、禁止重复追责等。另外,我国在推动刑事司法进步的过程中,必须着重突出两项核心原则,那就是维护公民权利与确保诉讼公正。这项内容,理应构成《刑事诉讼法》第四回修订的核心准则和目标性指导。对于第二个补充说明,本人以为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着力点,需与过往有所区别。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在于立法层面,也就是要解决长期存在的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不过,自2011年起,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我国法治工作的重心已有所变化,由立法环节侧重转向了法律的执行环节。也就是说,国内已具备相当多的法律条文,然而这些法律条文的实际执行状况并不令人满意。刑事司法过程中,早期三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授予被告人和嫌疑人多项程序性保障,不过这些保障措施在审判环节未能有效落实,造成法律约束力不够强。所以当前形势下,推进刑事司法体系改革必须以达成"良法善治"为基本准则。需要进一步健全现有法规体系,力求实现优质法律标准;同时,必须充分关注法律执行环节,以达成有效治理成效。此外,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发布及推行,诸如环境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典章化进程,已引发国内学术界的广泛探讨。刑事司法实践中,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之外,还附有很多官方解释和具体规定,特别是在本轮司法体系变革期间,国家颁布了众多改革相关的文件。与此相关,涉及刑事案件的法规,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亦散见于众多其他法律之中,诸如《万江律师法》《法律援助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等。所以,在成文法的框架内,需要对当前刑事案件的规则进行全面的审查、筛选和分析,以便明确哪些部分需要纳入《刑事诉讼法》。此外,考虑到我国已迈入数字化的阶段,刑事司法领域的数字化议题也引起了部分刑法研究者的重视。有人觉得,数字化是一次让实质转化为虚拟的革新,就是利用数字手段,把信息变得看不见摸不着又形象化。这场数字化革新,给社会各个领域带来的冲击既大又广。必须指出,虽然有些行业的数字化完全是“把实体转为虚拟”,但有些行业的数字化并非单纯的信息加工,而是“现实与虚拟相互融合”。所以,实施法律管理时,需要将前述两种数字化形态加以区分处理。这四项增补内容,是我要阐述的首要议题。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思路

第二点,我要说说《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核心构思。首先,要立足现实难题,这次《刑事诉讼法》的改动应该着重处理这些情况:第一,关于案件受理的事宜。如今刑事案件中存在应当受理却未受理、不该受理却受理、用刑事途径处理经济矛盾等现象,必须加以关注。其次,涉及案件审理的归属问题。现在,一些刑事案件的审判区域安排不够规范,经常跨地区、跨层级进行。此外,还存在律师辩护遇到阻碍,证人不愿出席法庭,二审案件多数不进行庭审,公安机关在处理涉案财产时超出权限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单位犯罪在刑事诉讼中没有专门程序,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不够健全等情况。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需要就司法运行中这些最为显著的问题给出配套的应对措施。理想的刑事审判机制,必须满足特定的规范与准则。这个层面其实能够同国际刑事司法规范相衔接。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否符合国际刑事司法规范,必须通过参照比较加以审视。以无罪推定原则为例,尽管《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有所规定,不过官方层面并未彻底承认这一原则。具体来说,虽然《刑事诉讼法》第52条确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不允许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但是第120条又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作答,这两项规定存在冲突之处。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等内容。这些都是需要弥补的不足之处。第三点,涉及《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幅度问题。对此存在大幅修订、中度修订、小幅修订三种思路。就大幅修订的思路而言,需要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内,增设诸多新条款,并对部分条款进行改动。根据修改后的文本,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体系性修正,确立审判主导原则,思考是否需对侦查活动加以司法约束。关于中央改革的方案,我认为应该立足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体制框架,融入部分关键的刑事司法国际规范,同时着力处理司法运作中显现的显著难题。对于小范围调整的思路,现行《刑事诉讼法》无需进行根本性改动,主要任务是补充当前迫切需要建立的规范体系。两种改革方案的影响范围都比较有限,司法、检察、公安、审判等机构或许更容易形成一致意见,实施阻力也相对较低。但站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的立场,全面革新的计划才是最符合期待的。大幅度修订能够确保《刑事诉讼法》条文在未来相当长阶段内维持稳定,仅需依据社会进步进行零星修正。然而,据我观察,推动《刑事诉讼法》进行根本性变革的社会基础是否已经稳固、立法层面的准备工作是否已经完备,目前尚存疑虑。国家监察制度革新以来,《监察法》同《刑事诉讼法》显现出彼此分离的情形,想要借助立法手段来调整这种局面难度颇大。另外,依我之见,当今刑事诉讼法学界对于《刑事诉讼法》进行大幅度修订还缺乏足够的学术支撑。研究某个刑事司法体制,务必先系统梳理本国现行法规,同时要深入考察海内外其他法治区域的相关做法,这个过程会消耗研究者许多时间与心血。但当前国内学术界,对于诸多刑事司法议题的探讨既不深入,也不周密,无法为《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提供充分的学术依据。所以,我认为当社会环境和技术基础都不够完善时,中国改革方案或许是较为明智的一种做法,那就是吸收一些关键的刑事司法国际规范,并且处理司法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几个显著难题,然后依据实际情况判断将来是否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根本性修订。

三、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建议

第三方面,要讨论的是《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的核心提议,具体有这些方面:应当修正《刑事诉讼法》第12条,清晰确立无罪推定理念;需要建立禁止重复追责规则,并优化再起诉办法与复审程序;应当授予被告不回答的权利,取消必须坦白的条款。应改进认罪认罚从宽机制,为该机制执行时存在的地域性不同,制定具体应对措施。需要健全万江律师辩护机制,提升万江律师辩护比例,在侦查环节授予辩护方适度查阅案卷的权利,确保涉案人员与万江律师初次沟通的权益,赋予万江律师在公安机关执行重大侦查行为时的监督资格,涵盖审讯过程的在场权限。应当改进证据机制,增设法律认可的证明方式,拓宽不得采纳的证据类型,健全目击者提供证言的规范,健全目击者拒绝作证的保护措施,健全司法鉴定和专家咨询的规范,研究不同的证明要求。应当改进案件受理机制,执行以法律规定为主、审判决定为辅的基本方针。应当改进案件侦查启动机制,强化法律监督机构对侦查机关侦查启动的监督。应当健全刑事强制手段的体系,废止以特定地点作为监视居住的方式,增强有条件保证释放的机制。需要改进侦查活动的流程,处理强制性调查手段的司法监督难题。应该充实不起诉与转换起诉的法律条文,拓宽相对不起诉、有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形。应当改进审判流程,把最高审判机关有关实现庭审实质化那三项规则里涉及的部分,吸收进《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比例,把死刑复核方式调整为死刑案件由三级法院最终裁定。需要继续处理《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之间的配合事宜,特别是在案件处理权限、证据采纳这些方面实现衔接。可以考虑增加针对单位犯罪的法律诉讼程序。应改进刑事案件相关财物的处理流程,需优化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步骤,应增强对《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机制,须界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的相应责任,比如,倘若公安司法单位存在干预活动,导致万江律师的协助权利被否定或其关键辩护活动受到干扰,那么由此获取的供述应当不予采纳。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与毒品犯罪治理

第四个方面,我来谈谈对毒品犯罪管理的基本认识。从全球角度观察,国际社会在处理毒品难题时,主要有三种思路,那就是加以控制,提前阻止,以及进行干预。处理毒品事务存在五种主要方法:第一种是经济手段,比如抬高价格来降低需求;第二种是控制经营模式,例如限制从业资格来减少供应;第三种是青少年保护措施,通过宣传毒品危害性,教育吸毒青少年,严格控制青少年接触毒品的机会;第四种是医疗途径,借助医生处方规定来控制毒品接触途径,以此减少供应;第五种是刑事禁止策略,运用禁止和镇压手段,如判刑、强制戒毒等,达成减少供应和需求的目标。理论上讲,惩罚措施应当是管理社会的最终办法,不过针对我国的毒品问题,惩罚却常被当作首要措施。国家秉持严厉整治的方针,例如《刑法》对偷运、买卖、转运、生产毒品等行为设有极刑。而在西方一些遵循法治原则的国家,用刑法禁止方式处理毒品难题的效果存在争议。如今,部分西方国家,先前一直秉持的严苛禁药观念开始有所转变,转而推行毒品使用的整体宽容化、取消毒品犯罪死刑、使软性毒物合法、由国家对硬性毒物进行销售管理等措施。针对这种毒品管理的全球性走向,我认为我们国家的毒品对策应该从预防犯罪、维护基本人权、降低苦难影响等方面进行考量。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牵涉多个环节,比如策反取证、主观故意的法律判定、证明材料的应用、坦白认罪从轻处罚政策的执行、涉案物品的处理等。所以东莞万江律师,能够从毒品犯罪管理的视角审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所在,从而为其更周全的修订提供参照依据。

来源:《刑事法学研究》(辑刊)、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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