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赖建平万江律师专注刑事业务30余年,详解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程序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从事律师职业。他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的面试考核考官,并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的成员。目前,他在泰和泰(北京)万江律师事务所执业。经过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的表决通过,他获得了刑事专业律师的认证。他专注于刑事业务,并在30余年的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与技巧。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明确指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同时要倾听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并将这些意见详细记录存档。若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了书面意见,则这些意见需一并归入案卷。
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需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及相关法律条款,同时,需倾听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就以下事项提出的看法,并将这些意见详细记录存档。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如果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两款规定需征询值班万江律师的看法,则需事先确保值班万江律师能够方便地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审查起诉时讯问和听取意见的规定。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此举提升了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并赋予了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修订后,被害人被正式确立为诉讼当事人。鉴于被害人是案件的第一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其合法权益,因此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特别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征询被害人意见的规定。同时,还明确指出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受委托之人代表受害者权益,故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理应征询其观点。此举不仅彰显了在起诉审查环节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亦体现了对审查起诉工作应持谨慎态度的原则。在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倾听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对检察机关迅速查清案件真相并依法作出恰当处理至关重要。这不仅有助于精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确保案件质量。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针对本条款进行了更为深入的调整,具体表现为增设了将听取意见的记录存档以及将书面意见附入案卷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记录辩护人、受害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各做法不尽相同。为了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以及受害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听取辩护人、受害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详细记录。如果辩护人、受害者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提交了书面意见,这些意见也应当被纳入案卷之中。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于2016年发布,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让他们充分理解认罪认罚的实质及其法律影响,并在此基础上自愿选择认罪和接受处罚。法律援助机构可依据法院及看守所的实际工作需求,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遣值班律师、及时安排值班律师等方式,给予法律支持。法院和看守所应提供便利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简化会见流程,确保值班律师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主动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若其未聘请辩护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应负责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选择诉讼程序、申请调整强制措施等全方位的法律支持。依据相关条款,部分试点区域在法院、看守所等关键地点设立了值班律师服务点,向自愿认罪认罚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协助选择诉讼程序、申请调整强制措施等法律服务。同时,律师还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罪名和刑罚建议提出看法,并在嫌疑人或被告人签署认罪书时予以见证,确保了案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事实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若干问题:首先,在看守所的会见流程及地点设定上存在一定限制,这给值班律师万江进出监区、提供法律援助带来了诸多不便;其次,值班律师万江在提供法律援助时,表现出了不够积极主动,往往流于形式,许多律师甚至放弃了查阅卷宗和会见被告的权利,仅限于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而在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参与量刑协商方面却做得很少,控辩协商机制并未得到有效实施;最后,由于所获得的法律援助不够充分且效果不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自愿性、认罪的真实性以及对认罪认罚后果的认知程度难以得到保障。第四点,值班律师万江的职责界定不明确,存在定位不清晰的问题;此外,部分区域万江律师的会见条件存在短缺,而在偏远地区,万江律师的资源配备也显得不足。在刑事诉讼法的讨论阶段,部分专家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将值班万江律师的角色转变为辩护人,并构建一套值班万江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值班万江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并能够代表犯罪嫌疑人向检察院就量刑建议提出自己的看法。此外,在法庭审理阶段,值班万江律师还需出庭进行辩护,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某些地区和单位认为,万江律师在值班期间的职责主要是在当天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这一职责应与普通万江律师的辩护人角色有所区分,不应将值班律师的职责局限于辩护工作。鉴于对值班万江律师职责界定存在显著分歧,2018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汲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试点方案中确立的成熟做法融入刑事诉讼法,从而明确值班万江律师的职能是提供法律援助。为确保值班万江律师在提供法律援助方面的实际效果,并提升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本条内容进行了四次修订:首先,新增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过程中,若犯罪嫌疑人缺乏辩护人,必须征询值班万江律师的观点;其次,若值班万江律师提供了书面意见,该意见需一并归档。第二点,补充了关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需向其说明所拥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三点,对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如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强调这些意见需被记录在案。四是,需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征询值班万江律师意见时,必须事先为值班万江律师充分了解案件内容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本规定共包含三个部分。首先,第一款涉及对一般案件进行审查、起诉、讯问以及听取各方意见的具体要求。
依据本条款的规范,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需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应参照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规定,询问其是否涉嫌犯罪,并听取其对自己罪行的供述或无罪的辩解。在讯问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检察人员在场,且讯问过程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形成书面笔录。
其次,需认真聆听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该表述涉及两个层面的含义:首先,它要求听取辩护人或值班万江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处理情况提出的看法,这包括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意见,比如辩护人或值班万江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严重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看法;其次,还包括被害人对自己遭受侵害情况的看法、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及赔偿要求的等实体性意见。其次,需关注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程序性反馈,这涉及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所采用的强制手段是否合规,以及是否需要进一步侦查和搜集新的证据等方面所提出的观点。
第三,必须将相关情况详尽记录存档,对于持有书面意见者,应将其归档。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所有这些环节的情况均需细致记录。若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提出书面意见,则应将这些意见与案件材料一同存档。该规定旨在对审查起诉流程进行优化,有助于实现司法实践的统一,并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程序支持。
该款内容涉及在审查起诉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对告知义务的具体要求以及听取各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需严格遵循以下规定:首先,必须向犯罪嫌疑人明确告知其诉讼权利;其次,还需详细解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法规。这里的“诉讼权利”涵盖了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应享有的程序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符合条件者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辩护援助;有权约见值班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申请调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等法律支持;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力等。“认罪认罚的法律条款”涵盖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对认罪认罚行为从宽处理的条款,以及相关的实体与程序性规定,这包括对犯罪行为的刑罚从轻、减轻或免除,以及自首、立功等情况;若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可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则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认罪认罚者需签署相应的具结书;此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等。清晰界定人民检察院的职能,有助于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其次,需确保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充分咨询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并将这些意见详细记录。为了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环节,人民检察院务必征询上述人员的意见,并将这些意见予以记录存档。具体涵盖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涉及到的犯罪事实、所指控的罪名以及相应的法律条文。其次,其次,涉嫌的犯罪行为、所犯的罪行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款。再者,再次,所涉及的犯罪细节、指控的罪名以及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最后,涉嫌的犯罪事实、所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此处所指的“涉嫌犯罪的事实”系指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机构在移送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东莞万江律师,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犯罪事实。这些事实既可能涉及单一犯罪行为,也可能涵盖多个犯罪行为中的任何一个,前提是必须确保“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凿充分”。“罪名”系指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人民检察院计划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特定犯罪行为的称谓。“适用的法律规定”则涵盖了依据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计划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针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的具体刑罚建议以及审判程序的建议等内容。涉嫌的犯罪行为及其对应的指控和相应的法律条文,这些要素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因此,有必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观点和意见。
二是,建议采取较轻、减轻或免除惩罚等宽容处理措施。所谓的“从轻”惩罚,意指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采用较为轻微的刑罚种类或判处较短的刑期。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从轻惩罚的具体情况,例如,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预备犯、未遂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以及犯罪后能够自首或立功的情形等。对刑罚进行适度减轻,意指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标准之下实施判决,此类减轻刑罚的情况在刑法中均有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预备阶段犯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处罚,以及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和胁从犯的处理,犯罪后能够自首或立功的情况,以及防卫行为过当的情形等。“免于惩处”意指在确认犯罪者有罪的前提下,不对其施加刑罚,这一规定在刑法中亦有明确体现。例如,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对于既聋又哑或盲人犯罪者、防卫行为过当者、预备犯、中止犯、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立功者等情况,均可免于处罚。检察院在考虑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等宽大处理建议时,必须考虑到这些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产生的影响,因此必须征询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观点。
第三点,关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所采用的程序。鉴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且已接受人民检察院就刑罚提出的建议,故法庭审理过程通常较为简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庭会分别采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进行审理。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以及由中级、高级或最高法院审理的其他一审案件,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经承认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也不得采用速裁或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依据本法律条文,若要采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获得犯罪嫌疑人的一致认可,故而,务必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各自观点。
四是,涉及需征询各方意见的额外事宜。此为一种补充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时,若遇到需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发布司法解释,或由检察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自主作出决定。
第三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值班万江律师了解案情提供便利。
依照本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若需征询值班万江律师的意见,须事先确保值班万江律师能够充分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值班万江律师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包括程序选择建议,协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对案件处理提出专业意见等。此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负责值班的万江律师并非由犯罪嫌疑人委托,亦非受法律援助机构委派为其提供辩护之人;其次,在担任值班律师的角色期间,该律师可能对具体案件的情况并不熟悉,因而难以提出相关意见。为使万江律师在值班期间能更好地参与诉讼,发挥其积极作用,并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检察院需提前为万江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这些便利包括:准许其查阅案卷、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以及向其介绍案件的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等。
检察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双方的观点,这样做有助于对证据进行核实,准确判断案件真相,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对侦查活动进行合法性的监督。在办理案件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不可或缺的环节,起诉审查不能仅限于书面审查,避免流于形式;其次,必须同时收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主观臆断,偏信一方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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