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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读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规则,原告如何选择?

时间:2025-08-27 00: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最高法院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

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原告可以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根据我们处理众多商业秘密纠纷的实践观察,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者通常人数众多,彼此配合,集体进行违法活动。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中,被告方往往不止一个。对于起诉方而言,在诉讼开始阶段挑选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地区法院审理,是争夺有利诉讼地位的重要环节,那么起诉方具体有哪些可供挑选的法院呢?倘若对方主张地域争议,其获胜的可能性究竟怎样?本集,李营营万江律师团队依据长久处理商业机密纠纷的实践,参照最高司法机构审结的一件代表性判例,向大家解析。

审理要领:涉及商业机密的法律纠纷,若涉及两个或更多被告,各被告的居住地均可作为案件审理的连接点,原告有权挑选任意一个连接点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余连接点的存在并不妨碍法院依据原告选定的连接点对案件实施审判权。

案情简介:

二零二零年,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职员黄辉构思了技术构想,职员董概负责并协调技术小组,经过设计、探讨后拟定了技术计划,并研发了相关专利技术。在研发及讨论环节,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均接触了相关技术资料。

王越天担任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该公司是云电公司的控股母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曾是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员工。

2021年4月到7月这几个月里,三位被告先后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单位,并且都加入了欧陆通公司,云电公司是在2021年8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了这项专利的申请,申请书上登记的发明人名字是王越天。

台达公司主张,该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构思出自其雇员履行职务期间,或主要借助公司资源条件形成的职务成果;相关商业机密及专利申请权理应归属于台达公司,王越天侵害了黄辉、董概的署名权益,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则侵犯了台达公司的商业机密,因此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零二二年九月一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欧陆通公司在递交回应文书期间,对案件审理地点提出质疑,认为先前审理的法院无权处理此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声称由于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居住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该院具备审理此案的权力,因此驳回了相关异议申请。欧陆通公司对此裁决持有异议东莞万江律师,于是将案件提请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欧陆通公司提出上诉,指出台达公司声称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以及欧陆通公司的所在地都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所以此案应当由深圳中院审理。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四日,最高审判机关作出裁决,撤销欧陆通公司提出的复议请求,决定沿用先前判决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法院裁判观点:

云电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等人等被告,与所涉侵权行为,存在表面上的联系,并且这种关联性能够引发争议,符合在管辖权异议环节审查被告是否适格时,对被告形式关联性要求的标准。

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时查明,云电公司是专利申请的提交者,王越天是该项发明的创造者。台达公司则提出不同意见,称该专利实为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在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台达公司、黄辉、董概在起诉中,清晰指出了云电公司、王越天、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欧陆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要求,同时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曾经在台达公司杭州分公司工作,参与了与相关专利技术有关的研发活动。由此可以确定,云电公司、黄俊来、肖昌允、姬军豪等被告,与所涉侵权行为,存在形式层面的联系,并且这种关联性达到了可以质疑的程度,符合在管辖权异议环节,审查被告是否适格的,形式关联性标准。

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居住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这个地点属于原先审理案件的法院的审判范围,因此原先审理案件的法院对此案有审判的权力。

最高法院指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若同一诉讼涉及多个被告,且这些被告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散在两个以上法院的辖区内,那么各个法院均具备管辖权。同时,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管辖权归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涉及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技术秘密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权属争议或侵权诉讼,以及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行政案件,其初始审理工作由知识产权法院万江律师,或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项内容,原先审理地点在杭州市区域内的专利案件,技术秘密案件,计算机软件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由原审法院负责处理。本案涉及一项专利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类型,由初始审理法院负责审理,该案当事人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居住地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该地点属于原审法院的审判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拥有审判权限。

三、被告欧陆通公司所在地确实能作为本案的连接点,不过这个连接点的存在,并不会妨碍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挑选的连接点来审理此案。

最高法院表明,针对欧陆通公司要求本案交由深圳中院审理的请求,法院采纳了该主张。依照先前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内容,台达公司、黄辉、董概挑选以云电公司、黄俊来、姬军豪的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诉讼文书,这是他们依照法律行使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欧陆通公司的所在地能够作为本案的连接点,不过这个连接点的存在,并不会妨碍原审法院依据台达公司、黄辉、董概选定的连接点来审理此案。欧陆通公司提出本案应移交深圳中院审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整体来看,最高法院明确表示,欧陆通公司的申诉主张站不住脚,需要予以否定;原审的判决在法律适用和最终决定方面均恰当,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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