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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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点汇总:含检察权、审判组织及证据等要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1、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事诉讼法。
2、在我国行使检察权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庭和合议庭。
4、在刑事案件中,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是刑讯逼供案件。
决定公安部门负责人是否需要回避的权力属于同级别的检察委员会。
6、人民陪审员东莞万江律师,不能担任辩护人。
7、凡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的是直接证据。
8、拘传适用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9、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特殊民事诉讼。
10、刑事诉讼中,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刑事案件立案,基本前提是存在犯罪行为,这是必要条件。
12、为被害人收集附带民事诉讼证据,不属于侦查任务。
13、我国公诉制度是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审判环节中,倘若涉案人员身患重疾,以致无法亲临法庭,审判机关理应暂停审理程序。
15、第二审程序中抗诉的主体是一审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16、列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审判监督程序针对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这些判决和裁定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得以适用的根本前提,是被告方与被害者之间形成了和解共识,并且双方已经签署了相关协议。
19、有权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20、负责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执行的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
21、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1)必须是自然人
(2)必须是通过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
(3)能够辨别是非
(4)能够正确表达
22、关于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的关系:
(1)辩护权是辩护制度产生的基础
(2)辩护制度是辩护权的保障
(3)辩护是辩护权的外在表现
23、公诉变更具体表现形式有:
(1)撤回起诉
(2)补充起诉
(3)追加起诉
(4)变更起诉
24、裁定可用于解决:
(1)终止审理
(2)核准死刑
(3)减刑
(4)假释
2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包括:
(1)生效判决确定的罪名错误
(2)生效判决量刑不当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4)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2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定罪处罚的地位。
判断:错误。
犯罪人员、涉案者在司法程序里担当受控角色,不过未必肯定要受惩罚。
27、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判断:错误。
改正: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采取拘捕措施所依据的凭证要求,是确认犯罪事实的证明材料需要真实可靠且具备足够力度。
判断:错误。
改正: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侦查机关若查明涉案人员之行为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期限,仍需开展侦查工作,待侦查活动结束后,应将相关材料转交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负责最终作出处置决定。
判断:错误。
办案单位查明涉案人员所犯行为已超出法定的追诉期限的,需要终止此案的调查程序。
对于一起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只有部分人提出上诉,那么上诉人的刑罚不能增加,没有上诉的其他共同犯罪者不受上诉不加刑规则的影响。
判断:错误。
审理同一案件的被告,若仅有部分人提出上诉,则上诉人的刑罚不能增加,未上诉的同案被告的刑罚也不得加重。
31、刑事诉讼主体:
是依法参与审判案件、并具备相应法律权益(身份),同时履行必要法律责任的特定机构或案件相关人员。
32、审判管辖:
涉及审理初级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权力范畴,涵盖不同层级司法单位,以及普通法庭与专门法庭,还有同级别司法单位之间,在审理初级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分配。
33、逮捕
这是指司法部门为了阻止嫌疑人或被告逃避调查、起诉或审判,实施干扰司法程序的行为,或者出现社会危害性,依据法律限制其行动自由,实施临时扣留的强制手段。
34、不起诉:
这是指检察机关在公安部门侦查完毕后转交起诉的案件,或者是自行侦查完毕的案件,经过审查后,依照法律决定不将嫌疑人交给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置方式。
35、执行
是将生效司法文书交由执行单位,依照法规履行其中内容,同时处理相关刑罚调整事务,例如减刑、假释等事宜的一系列工作。
36、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什么意义?
(1)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人权。
(2)有利于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3)有利于提高刑事司法的权威性。
37、适用强制措施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变更性原则。
38、刑事简易审判程序有什么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2)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相对简单。
(3)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4)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
依据任务划分、彼此协作、相互监督的准则,具体剖析司法、检察、公安部门在案件处理上联合行动和集体商议的情况。
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机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需明确各自任务,协同行动,同时保持监督关系,以此确保法律法规得到准确有力的实施。
明确职责划分,规定司法、检察、公安等机构依照法规履行职务,分别担当、各尽心力,既不许彼此替代,也不可相互卸责。
协同一致,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彼此支援,步调一致,合力推进,一起实现刑事司法的目标。
彼此牵制,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明确职责、彼此协作的同时,实现相互监督、均衡发展,严格恪守本分,对其他部门出现的偏差加以匡正,避免出现错案和司法不公现象。明确职责、彼此协作、相互监督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性的构成,三者相互促进,不能有所偏颇。
公检法单位联合办案的情况,跟各自分头处理、彼此支持、彼此监督的规则有矛盾之处。这种情况侧重于团队合作,却忽略了责任划分和监督制约的必要性,损害了规则的整体性和一致性,是需要改进的做法。
张某因实施盗窃行为,被某县人民法院第一审时决定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的惩罚措施,该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4日接收到了法院的刑事判决文书,在2017年8月28日,该检察院以第一审的判决在刑罚方面过于宽松为由,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第二审级的法院在接到该申诉后,同意进行案件受理,并且采用了简易的审判流程,专门针对刑罚是否过于宽松这一问题展开了审理活动。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量刑恰当,遂裁定驳回抗诉,维护原判。
(1)该案诉讼程序存在哪些违法之处?
回应:司法监督机构的上诉不符合规定。对初级审判结果提出异议的上诉时限是十天,司法监督机构的上诉已经超出法定时间。
第二审法庭不该接受抗告。检察机关迟延向法庭提出抗告,原审的判决书已经具备法律约束力,第二审法庭无权受理。
二审法院在处理上诉案件时,错误地使用了简易程序,而这类案件理应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仅针对刑罚轻重进行评判是错误的。二审法院必须依照彻底复核的准则,不应当受到控告范围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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