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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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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中院推出为宁执行专栏,展示执行成果及一劳务纠纷案例

时间:2025-08-26 00:3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开栏有话

落实工作事关正义实现的最终环节,直接影响民众对司法的评价和体验。为满足民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需求、新标准,促进执行工作更高效发展,宁德中院微信公众号设立《为“宁”执行》栏目,专门介绍宁德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心得和成效,敬请大家留意。

二零二二年八月,古田县某林业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为解决公司厂房外路面垫平事宜,请求王某某提供帮助进行土方转运,双方事先并未商定任何费用。干活期间,王某某在帮忙扶正倾覆的抓木机时,右手手指意外遭到重物严重挤压而受伤。

事件出现后,关于补偿事宜,双方进行过好几次沟通,但没能达成一致,王某某于是向古田法院提起了对那家公司和李某某的诉讼。法院在审理后确认,王某某是免费为那家公司提供帮助,他们之间存在帮工关系。他在帮忙过程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责任划分要依据双方过失大小来决定。最终裁定王某某个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过失责任,公司需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补偿责任,补偿其医疗开销、工时损失、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合计五万五千元,李某某作为事件发生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此补偿须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实施之后,相关企业以及姓李的当事人没有依照约定执行,姓王的当事人于是向古田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案件被纳入执行流程之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仅仅查到姓李的当事人名下有一万多元的银行存款。执行人员前往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也没有发现其他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面对法院多次发出的传唤通知,姓李的当事人拒绝配合,故意隐藏自己,想要躲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了确保司法尊严不受侵犯,同时保障要求执行者应有的权利,古田法院依照法规启用了联合执行流程,借助公安部门的力量查明了李某某的具体位置。执行人员立刻出发,前往福州进行部署,顺利将此人抓捕万江律师,再依照法律程序将其带到法庭。

司法拘留的强制作用让李某某明白了不遵守判决的严重性,他决定马上执行责任,赶紧找家人朋友借钱,当天就把全部5.5万元赔偿金交清了,这起案件因此圆满解决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无偿提供帮助的人若在协助过程中受到伤害,责任划分需依据提供帮助者和接受帮助者各自的过失程度;若接受帮助者明确表示不同意提供帮助,则接受帮助者无需承担赔偿,不过可以在实际获益的限度内给予适当补偿。

接受帮助的人,在提出请求时不能简单说说就算完事,需要全面评估协助工作的风险,事先发现并处理潜在问题,同时向协助者提供适当说明,确保行动安全可靠。

作为临时协助人员,热忱确实值得称赞,不过切莫单凭满腔激情就贸然开始工作,参与协助之前要衡量自己的技能水平,协助过程中要恪守操作准则,小心操作,以免事故突然发生。

稿件由执行局余静提供,经钟叶辉编辑,由彭小真负责校勘,最后经谢桂焕审核确认。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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