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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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粤1223 号案:人民法院对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案号
粤1223这个编号,需要特别留意,它具有重要作用,必须严格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案由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为了确保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能迅速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必须准确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填写的项目发生改变,需要立刻用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如果填写的资料不精确、拒绝提供地址、地址变动没有书面通知法院,造成诉讼文书无法投递或者延迟投递,当事人需要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接收通知地点和通知方法,对于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各个阶段都有效,不需要再次填写确认。
通过互联网提交案件,一般采用电子方式传递文书。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愿意接受电子送达,就必须提交并核实用于接收法律文件或诉讼活动信息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
电子送达和法院其他送达方式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电子送达一旦发送成功,诉讼(执行)文书或诉讼(执行)活动信息就视为已经送达,电子邮件、短信或微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就是送达日期,电子送达地址变更申请前本院已经送达成功的,仍然有效。电子送达的传票一旦成功,若当事人无合理缘由未在指定时间地点出庭,本院将依照法律条文,对原告或主张独立诉求的第三人作出撤诉决定。对于被告或未主张独立诉求的第三人,将进行缺席审判。为维护您的诉讼(执行)权利,请务必尽快查收并审阅诉讼(执行)相关文件或诉讼(执行)动态信息。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当事人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
公民身份号码: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其他电子送达系统送达
¨同意微信送达
诉讼(执行)代理人
姓名(名称)
邮寄送达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电子送达
¨同意手机短信送达
公民身份号码:
手机号码:
微信号码:
¨同意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或其他电子送达系统送达
¨同意微信送达
签名确认
我已仔细阅读了本确认书里的相关说明和有关法规,确认所填写的地址真实无误,愿意将电子送达地址当作接收法律文书和诉讼执行信息的接收点;也愿意将邮寄送达地址当作接收法律文书以及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接收点。
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备注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依据接收人的许可,司法机构能够借助可验证其已知晓的数字化途径来递送案件相关文件。经由数字化方式递送的终局裁决书、审判命令书以及和解协议书,倘若接收人主张需要纸质版本,司法机构有义务予以供应。
通过前述方法传递的,以通知信息抵达收件人专用系统的日期作为完成递交的时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能够借助传真、电子信箱、手机通讯等能够迅速接收的专门网络系统来完成信息传递。
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确定文书送达至受送达人指定系统的具体时间,应以法院相关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时刻为准,然而,倘若受送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指定系统实际收到文书的日期与法院系统记录的发送成功日期存在差异,那么应当以受送达人提供的证据日期作为最终认定标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果收件人愿意通过数字形式接收文书,需要在地址确认单上明确表示接受。
三、最高审判机关发布的《论运用司法专送途径递送民事案件相关文书的事宜》
第十一条 若受送达人自身给出的或者确认的收件地点信息有误、拒绝提供收件地点、收件地点变动后没有立刻通知人民法院、收件人本人或者收件人委托的代收人拒绝签收,造成法律文件没能被收件人真正收到东莞万江律师,那么文件退回那天就当作是送达那天。
如果收件人可以证实自己于法律文书交付环节未存在过失,则不遵循上一条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收件地点需要包含邮编、具体住址以及收件人的联络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电子形式收件,需要提供并核实接收民事法律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微信账号等电子收件地点。如果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确认的收件地点将作为当事人的收件地点。
第六条 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收件地点,适用于审理第一审案件、审理第二审案件以及执行案件这些阶段。当事人如果想要更换收件地点,需要用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就按照他填写的收件地点来送达。
第七条 如果收件人给的收件地点不精确,或者拒绝提供收件地点,又或者收件地点变动了却没有用书面方式通知法院,因而导致涉法文书没能被收件人实际收到,那么如果直接送交的,涉法文书留在那个地址的时候就算送达了;要是通过邮寄方式送的,涉法文书被退回来的时候就算送达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名为《关于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试行)》的文件,目的是规范电子送达行为,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获取文书,同时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司法公正。
第六条 当事人若非自然人,或者当事人委托万江律师代理诉讼,则应当选用电子送达方式,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若不采纳线上传递文件途径,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当事人身份为个人,其二,具备足够合理缘由。
第七条 优先使用当事人个人邮箱接收邮件,同时将代理人邮箱设为备用;优先使用代理人邮箱接收邮件,同时将当事人邮箱设为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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