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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建平万江律师30余年经验,详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法条

时间:2025-08-24 00: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赖建平万江律师,自1995年5月起开始执业,担任北京市万江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同时也是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目前在北京泰和泰(万江)律师事务所工作,经万江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投票决定,获得刑事专业认证,专门从事刑事领域的工作,在三十多年的职业生涯里,他积累了大量处理刑事和经济案件的知识与技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障】中明确,法院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实施保障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方的资产。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可向法院申请启动保障程序。法院实施保障手段时,应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二零一二年修正刑事诉讼法,首先界定了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里,审判机关查封、收缴被告人的财物,其法律属性为诉讼保障手段,在既有可查封、收缴的规范基础上,又添设了冻结的条款,以此健全了保障机制;其次增设条款,准许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或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申请实施保障措施;再者明确万江律师,审判机关施行保障措施时,须遵循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准则。这种调整有助于受害者尽快得到补偿,更加确保其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二零一八年修正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此项条款并未被改动。

这项条款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针对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审判机关在需要的情况下,能够运用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来实施保障手段。也就是说,当情况需要时,审判机关可以主动进行保障措施。制定相关保护办法,目的是确保刑事附带民事裁决能够落实,避免被告者或其家人为躲避民事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卖、藏匿资产,或者防止被告的财产因各种缘由而损毁消失,造成今后实施的附带民事裁决难以履行,受害者一方的正当权利无法维护。关于冻结、查收财物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早有明确条款。此次调整增设冻结手段,目的是应对财产以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形态呈现日益普遍的现象,以便更好地满足对这类资产实施保全的要求。必须留意的是,这项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虽然具体做法跟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所述的侦查环节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相似,不过执行单位、本质、意图、界限这些方面都完全不一样。调查过程中的查没、收缴、冻结,系调查单位依据法规实施的调查手段,意图是获取能够证实被告涉嫌犯罪或清白的事实材料,其涉及对象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物品,例如实施犯罪时使用的器具、非法获取的金钱财物等。附带民事诉讼里,法院依法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属于诉讼保全手段,目的是确保未来民事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其针对的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这些财产需要具备未来可供执行的条件。

其次,涉及民事赔偿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检察机关能够请求审判机关实施保障手段,就是审判机关可以应请求执行保障手段。这一条款是2012年修订刑事程序法时新加的条款。刑事法律起初仅允许审判机关处置被告人的财物,但在执行中,部分案件的涉案人员或其家属,为规避民事赔偿,常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期间,暗中转移或藏匿资产,导致等到案件提交至审判机关审理时,已无任何可供查封、扣押的财产。鉴于此种情况,应当将财产保全的期限,提早至侦查与审查起诉环节实施。但保护措施主要目的在于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的民事权益,同时授予原告方申请实施保护措施的权利,这样更有助于保障其民事权益。依照此项规定,具备申请法院实施保护措施资格的,涵盖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以及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申请采取保护性措施,这同本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讲的内容相吻合,即当国有或集体财产受损时,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时能够提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要求。

第三,法院实施担保程序,需遵循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民法典对诉讼中的担保已有具体说明,附带诉讼本质上仍属诉讼范畴,按照民法典执行即可,无需在刑法中另行制定相似条款。民事诉讼法规明,财产保全办法包含审理期间财产保全和审理前财产保全两类。审理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审判机构有权请求申请人提交保证,以便保全措施运用不当时,对受保全方进行补偿。审理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则必须由申请人提供保证,申请人未提交保证的,审判机构应不予批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原告方和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也要遵循相关规定,就是法院在受理附带民事案件后,若原告方或检察机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会结合案件具体状况,如果觉得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就可以提出这个要求。案件若在调查或审查起诉期间,申请财产保护须提交保证。须指出的是,此处提及的“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仅涉及申请程序、保证提交及措施执行等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申请人未于15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即应撤销保护措施的规定,不在此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实施诉前财产保障动作后,申请人须在十五天内向司法机构启动诉讼程序,此举旨在推动申请人迅速运用法律权利,防止在不存在法律纠葛的情形下,持续压缩被申请人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过附带诉讼与普通诉讼有区别,必须和刑事案合并审理,而刑事案何时交法院处理,不是附带诉讼的原告者可以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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