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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及特殊情况解析

时间:2025-08-24 00:0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请求司法机构维护个人权益的法定时限是三载。特殊情形下,须遵循相关法律条款。

权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存在之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法律若有不同规定,则按该规定执行。然而,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若已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受理。在特殊情形下,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五百九十四条

涉及国际货物交易协议和技术引进协议的纠纷,若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其有效期限是四年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东莞万江律师,除人寿保险外,其他保险的受保人或者受益者,若要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或领取保险金,他们有权提起诉讼的期限是两年,这个期限从他们了解或理应了解保险事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诉讼有效期是五年,从知道保险事件发生或理应知晓保险事件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有权就债权请求权主张时效抗辩,不过,对于某些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即便提出时效抗辩万江律师,法院也不会予以认可,具体包括: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要求偿还国家债务、金融债券以及向公众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若要求未完全支付出资的股东对未能清偿的债务进行补足赔偿,法院应予以认可;若该股东已承担前述责任,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类似诉求,法院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资本及利息额度内,对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负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予认可;若抽逃出资的股东已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再提出相同要求,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若未完全实现其出资责任,或者将已出资资金非法取回,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补足出资或退还资金时,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采纳该理由。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他们可以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若以出资或返还出资义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不会采纳这种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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