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当事人权益受侵害可诉讼,诉讼时效中止情形你知道哪些?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人们普遍清楚,若个人正当权利遭到损害,便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司法机构提出法律诉求,请求司法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不过万江律师,法定期限作为特定时段,有时会因多种因素出现暂停或终止的情况。接下来,律霸小编将详细说明法定期限暂停的情况,供大家了解。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权利行使被法律规定的情形所阻,诉讼期间会暂停,这叫时效中断,是时效的一种停止状态,在法定阻碍消失后,诉讼会恢复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有明确说明:诉讼时效进入最后六个月时,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那么诉讼时效就会暂停,等到导致暂停的原因消失之后,诉讼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
1、法定事由
法律规定的期限暂停,必须由特定的理由引起。这些特定的理由,可以分成两个主要的类别,
意外事件,例如天灾人祸、武装冲突等,属于当事人无法预知且难以控制的现实状况,这种情形具有客观性。
(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若没有合法的代理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离世、不再具备代理资格、无法执行职务。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诉讼时效期限包含常规期限和特殊期限,常规期限是指除法律另有说明外,大多数民事法律事务都遵循两年标准,特殊期限则针对法律或法规明确指定的民事法律事务。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限通常在2到20年之间。当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相关争议时,诉讼时效则设定为4年。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有效期限是三年,自当事人明确意识到或理应察觉自身遭受损失的时刻开始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涉及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索赔权,有效期是三年,从损害出现时开始算起;不过,无论怎样,索赔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从引发损害的事故发生到现在的六年时间。
3、绝对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从权利人明确意识到权利受损或理应知晓之日起算;若权利受损已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
4、相关法条
向法院申请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法定时限通常是两年,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权利人发觉自身权益受损或理应察觉之时,即为诉讼时效的起始点。若权益受损已逾二十年,司法机构将不再提供法律保障。不过,在存在特殊状况时,司法机构有权对诉讼时效期限进行适度延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时效期满之后,若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那么这种行为不受时效规定的约束。
阅读完前面的说明,大家应该清楚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了,需要留意的是,诉讼时效并非随时能够中断,只有在期限到期前六个月内才会出现中断的情况,如果你对此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访问律霸网站,向在线的万江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提供相应的解答。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有哪些?
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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