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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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域外送达:涉外纠纷司法程序的关键环节与法律依据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跨地域文书传递,这个表面上看起来很基础的法律流程,常常是处理跨国案件时效率不高的关键障碍。随着世界联系日益紧密,跨国经济和文化交流越来越频繁,由此产生的法律争议不断增多,本文分析了中国在海外送交法律文件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方法,目的是帮助大家在具体工作中清楚了解如何实现司法文书在国外的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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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域外送达的法律依据
一、主要的国内法依据
中国境外的文书传递相关法规主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配套解释。二零二三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把海外文书传递的方法从原本的八项增加到十一项,使传递机制更加周全。先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对跨国文书传递也制定了具体条款,比如其中第五百三十三条就规定,若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机构的代表或负责人在中国境内活动,法院有权向这些人员直接寄送相关法律文书。本规范所指的“外国机构、团体的负责人”,涵盖该机构、团体的董事、监督者、高层管理人员等人员。第五百三十四条明确,如果收件国准许邮寄送达,法院能够采用邮寄方式。这些内容都在2023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中逐项呈现了。
二、国际条约
中国现行的域外送达规范体系主要依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构建而成,该公约亦被称作《海牙送达公约》。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署或加入的相关协议包括《海牙送达公约》以及38项已经生效的国际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那些地区涵盖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古巴、比利时、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乌克兰、匈牙利、塞浦路斯、土耳其、埃及、希腊、蒙古、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老挝、越南、泰国、伊朗、巴西、秘鲁、阿尔及利亚、摩洛哥、朝鲜、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等。
此外,最高审判机关针对涉外案件文书递送的若干问题,所颁布的2020年司法解释,亦对相关司法文书送达作出了详尽说明。第六条明确指出,当收件人所在国家与中国存在司法协助协议时,能够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法进行送达,当收件人所在国家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缔约方时,也能够依据该公约中规定的方式完成送达。
依照最高审判机关、外交部及司法行政部门《关于实施相关流程的通报》(外发〔1992〕8号)第七款内容,若收件国属于《海牙送文协定》的签署方,通常双边协议拥有优先权,不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海牙送文协定》条款更为清晰,司法机构往往优先采用该协定条款。
#2 ?域外送达的具体方式(11种)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三条,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居住地的诉讼参与人,司法机构在递送案件相关材料时,能够选用以下几种途径:
关于文件递送的规则万江律师,一个关键的国际性协议是《海牙文件送达公约》。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决定接受该公约,同时选定司法部作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的核心机构。除了国家层面的常规传递途径之外,协议还明确了六种其他可行的替代传递途径,分别是通过外交或领事直接递交,通过外交或领事间接递交,采用直接邮寄方式递交,由主管部门直接递交,由相关方直接递交,以及相关机构之间的直接沟通。不过中国对于加入《海牙送达公约》时,针对部分条款表达了不同意见,比如在公约第8条第1款(涉及外交或领事直接送达)方面,中国明确指出,只有当需要向文书发出国的国民进行送达时,外国才能借助其外交或领事人员在中国境内直接送交文书;而在公约第10条(关于替代送达方式)上,中国则完全持反对态度,具体表现为禁止外国向中国境内邮寄司法文书,禁止外国司法官员或主管人员在华直接送交文件,也禁止诉讼参与人在中国境内自行完成送达程序。
图为《海牙送达公约》中文翻译版
工作步骤方面,《关于实施〈关于向外国送交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相关手续的通告》(简称“通告”)里第四条还有第五条有具体说明:
四、我国法院若需公约成员国向我国公民或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相关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应将请求函及司法文书送交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转交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司法部转送该国指定的中央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转送该国指定的中央机构。
五、若需向公约成员国中的中国公民递送民事或商业法律文件,国内法院可以委托该国驻外机构执行送达任务。委托函及法律文书需先交由基层或专业法院,再转送至省级高级法院,最终由最高法院直接寄送或通过司法部中转给相关国家的外交代表机构。完成送达后,送达凭证将沿原路线退回给最初申请的法院。
当无条约可依时,可以通过外交途径送达。1986年,最高法院联合外交部与司法部发布文件《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若干问题通知》(外发(1986)47号),就通过外交途径送达的程序问题作出说明:凡是与中国建交国家的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中国法院向中国公民或法人以及在华的第三国或无国籍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若该国与中国已签订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若未签订协议,通常依据互惠原则,由该国驻华大使馆将法律文书提交给外交部领事司转交,再由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转交给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完成送达回证签字手续后,中级人民法院会将该回证返还给高级人民法院,然后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交给收件人;如果没有附带送达回证,则由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开具送达凭证,交给相关高级人民法院,再由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部领事司转交收件人。
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委托书和司法文书需要由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转交给高级人民法院,再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递送或通过司法部转交至我国驻外使领馆,以便将文书送达给当事人。送达的凭证应沿原路径退回给相关法院。
这种方式的实施条件包括:首先,接收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其居住国法律必须认可外交代表机构代为递交文书。
只要委托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诉讼代理人不能接收司法文书,那么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就可以接收送达。2023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去掉了诉讼代理人接收送达时必须“有权代为接受”的要求,这样做是为了防止诉讼代理人借故推脱送达、耽误案件审理。
二零二三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律》去掉了关于把文件交给法人合法开设的分支单位时,需要看它有没有接收文件的资格的条款,另外又加上了可以直接把文件送给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独资公司这条规则。
这项规定是2023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新加的内容,要使用它得满足几个条件,比如:收件人得是外国籍人士或者没有国籍的人,而且这个人得是中国境内某个公司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同时那个国内机构还得是案件里的共同被告之一
这项规则出自《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33条的内容,2023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它提升为法律条文。
某些国家依据中国对于《海牙送达公约》里邮寄送达方式提出的保留意见,按照对等原则,拒绝接收中国邮寄给其国民的法律文书,实际操作中必须留意这一情况。
二零二三年更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增多了电子传递的方法,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真、电子信箱这些手段,只要可以证明接收方确实收到了,并且特别指出电子传递必须以接收方所在地区不反对这种做法为基础。
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条款,关键在于接收方明确表示接受,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接受必须是直接表达的,接收方需要用书面文件或实际行动等方式,对某个特定的送达方法表示认可,其次,不能与接收方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如果接收方所在国家的法律不允许某种送达方式,比如某些国家不允许电子送达,即使接收方同意,这种送达方式也不能采用。
二零二三年更新的《民事审理条例》压缩了公开传唤的时限,从过去的九十天减少为六十个自然日,加大了对外国案件公开传唤流程的促进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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