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9月1日社保新规将施行,最高法相关解释你了解多少?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关于九月一日实施的“社保新规”,最近人们谈论得非常热烈,然而现实情况并非那样。
八月一日,最高法院公布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释(二)》和相关案例,简称为《解释二》。
第十九项条款明确指出:如果雇主和雇员事先商定或者雇员向雇主表明无需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司法机构应判定这些商定或表明无效。当雇主没有依照法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若雇员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司法机构将依法给予支持。符合上述条件,企业依照法规补交社保费用后,若要求员工退还先前给予的社保补偿金,司法机构将依法予以批准。
这项司法解释于九月一日正式生效,公布后立刻被看作是“社保新规”。部分人认为,这是“强制社保”的征兆。近些年社保改革在增加参保人数的同时,也在寻求降低公司成本的方法。不过《解释二》的推行表示企业无法再采用“现金抵扣社保”等手段逃避义务,对小型公司提升了规范标准,同时也造成了实际的经济负担。
但业内专家认为万江律师,这项司法说明并非新事物,而是对先前做法的进一步阐释和沿袭。依据《解释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早已将“未按法规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状况,归入“雇主有特定违规行为”的六种情形之中。并且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便已生效。
发生这种情况,员工可以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领取相应补偿,司法机构会认可这种处理方式,这种做法在北京地区至少在近十多年间一直保持稳定,8月12日,北京金诚同达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何东闽律师向和讯网说明,这种处理方法对于我们来说并非新鲜事。
何东闽指出,差异之处在于,先前各地在处理未缴社保案件时标准不一,现行司法解释实现了裁判规则的统一,劳动者若遇用人单位拒缴社保情形,便能够按照法规规定,强制要求企业补缴相关费用或给予相应补偿,此举增强了劳动者的谈判地位,也提升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
从时间顺序来说,2023年12月,最高法院已经向公众公布了《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版本,即将生效的司法解释正式文件,在经过将近一年半的讨论和深入研究后形成。
但此举为何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未缴纳社保须赔偿的新规定,对雇主和雇员会产生什么后果?该解释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何联系?司法解释的补充条款怎样适应非标准就业的发展态势?
这些问题反映出,所谓的“强制社保”不论是在说明和解释方面,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都还有很多改进的必要。
01 司法解释要求统一缴纳社保,但不是现在
司法说明规定一致上缴保障金,这件事的结果是互相影响的。何东闽表示:小规模商业机构给雇员支付一定份额的保障金,会提升机构运作开销,造成某些经营阻碍。并且小规模商业机构内的雇员工资相对大型企业人员较轻,他们每月工资上缴保障金后,实际到手的钱也会有所降低。
这也是方圆所顾虑的问题。
方圆最初是在抖音上看到这条信息的。他没时间核实信息的真伪,但周围的人显然已经对此产生了兴趣,并且开始议论纷纷。
他今年28岁,在北京西城区经营一家理发店,在这个行业里属于比较资深的从业者了:美容美发这行当里,从来没有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习惯,刚进店时,老板递过一张纸,让员工签字,日后出了什么状况,老板再往纸上添些条款,充当“契约”的作用,如今连这张纸也废弃不用了。
这家店铺不似大型连锁机构那样在商业区与居民区四处开店,而是专注于服务本地居民,坐落在北京的核心城区,常客往来,按理说资金周转应该比较顺畅。
方圆觉得,近些年赚钱越来越难,净赚的钱每月不到一万块,超过两千五的可能性不大,能保本不赔已经算不错了,老板不给我们交社保,我们也能想通,他名下的店铺,只有这一家是盈利的,另外一家开在写字楼里的店亏损很久了,附近新开的几家店也没见有人入驻。
方圆在这家店铺已经工作多年,每月领取的报酬在一万四千元左右,倘若真的要缴纳“强制性社会保障”,方圆还是可以负担得起的,只要老板愿意办理就好。
新来的年轻人看法不同,因为账目计算有误。他这几天征询过他们的意见,他们更不愿意缴纳,原本收入只有四五千元,交完之后所剩无几,在北京难以维持生活。
他曾经探问过上司的意向,但得到的回应是“暂缓决策”。双方均未做出最终决定,仍在犹豫之中。
或许等到出现矛盾冲突才会有作用,方圆表示,不过咱们这一领域人员变动非常频繁,基本上没什么争议,由于规模不大,从员工方面考虑,难道真的要减员吗
他个人对缴纳社会保险的立场也是暂缓处理,至少目前不会在北京办理,等到将来回到家乡,等到自己年满三十五岁,就按最低额度缴纳,眼下先在北京积累资金。
方圆的经历只是一个缩影。
讨论企业及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缘由时,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兼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在公布《解释二》并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部分单位是为了减少用工开支,拒绝为员工申请社保账户或支付社保金;另一些单位则采用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将现金交付给员工,让他们自行投保城乡居民养老险等。
方圆这类年轻人的经历可以总结为,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年轻人,对参保没有太大兴趣,他们为了工作期间能拿到更多实际收入,会主动选择不参与社会保险。
新司法解释短期内或许会对公司和员工造成某些负担,但长远而言,有助于形成更健康的劳动关系氛围以及标准化的经济秩序。它既能维护工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亦可激励企业实施规范的用工制度并实现稳健发展,进而保障社会保险联合制度的顺畅运作。何东闽这样说明。
当前,方圆店铺内那些后千禧一代暂时无需担忧养老保障金与实际领取金额出现负差的情况。
民众对于此项司法解释存在一些理解偏差。根据业内专家分析,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是在法律层面上的再次明确,旨在促使雇主与雇员朝着更规范化的路径前进。从实际操作层面考虑,这项解释的出台并非意味着“强制缴纳社保”,因为相关的法律条文早已有明确规定。
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雇主未准时全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相关征收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补缴或补足差额。
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一种推动手段,促使雇主依照法律规定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目的是减少矛盾。
02 劳资纠纷不断飙升,鱼与熊掌如何兼得?
宁红是西部省份某个设计公司的主管,她所在的公司一向按规定为职员缴纳五种保险和一种基金,现在又负责了另外两种保险和一种基金,除了公积金之外还设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初职员可能会觉得实际领取的现金减少了,不过从公司承担的义务方面来说,社会保险是必须的保障,从长远角度考虑,这样做健全了体系,对职员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
近些年,建筑领域普遍呈现不景气状态。宁红逐渐感受到处境艰难,人们普遍追求两全其美,根据他们公司的经验,职员们不仅要求社会保障金足额缴纳,还盼望现金收入能增加,并且希望缴费基数逐年提升。
我们内部讨论时也曾有过这样的顾虑,社保会不会是终结设计院的最终因素,宁红大致核算过公司支付员工社保的开销在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大约每年达到15%上下,负担确实相当沉重。
宁红一直按规矩交社保,所以《解释二》出台时她没觉得有啥压力,但她表示,要是让所有民营小企业都强制交社保,那对它们来说肯定会是极大的困难。
不同地域和险种搭配下,企业及个人共同分摊的五险总缴费比率存在差别,一般介于二十四点到三十个百分点之间,上海市人社局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的信息表明,自二零二四年三月起,单位缴纳职工保险的比率具体为,养老保障金占百分之十六,医疗救治金含生育保障金合计百分之九,失业保障金为百分之零点五,工伤保障金的基础费率从百分之零点一六到百分之一点五二不等
宁红的公司最近三年没有招募新人员,而是决定重新聘请两位已经退休的员工回来工作,这个决定也是基于不用支付社会保障金,并且雇佣的薪资标准比较低,宁红表示,未来这种情况有可能变成一种普遍现象。
小型企业往往更看重经济利益,常常忽略劳动法规的遵守情况。依据《解释二》的规定,公司没有依照法律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仅需要补齐所欠的款项,还要依照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工资。这种做法给企业带来了“补缴”和“赔偿”的双重限制,小型企业一旦触犯,将承受巨大的经济负担。因此应当让小型企业提升遵纪守法的观念,把社会保障合规当作公司运营决策的关键部分,以免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因不合法的举动遭遇法律上的麻烦和金钱上的损失。”何东闽这样说道。
推出《解释二》的必要性何在?
何东闽指出,新司法解释出台的缘由在于二十届三中全会倡导的“健全就业优先政策”,以及近些年新兴经济形态带来的劳动关系新状况。最高法院制定并公布这项解释,旨在强化审判指引、规范法律应用,确保中国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工作的意义和范围发生了明显转变。根据实际状况,过去两年中,关于禁止同业竞争、薪酬福利、社会保障的劳动纠纷数量持续增加,给营造融洽的用工环境带来了新的难题,迫切需要健全相关法律解释,使法律执行尺度保持一致。员工的要求呈现多样化趋势。数字技术进步导致混合雇佣情形变得更为普遍且难以察觉,现行劳动法规显现出制度支持不够充分的情况,因而产生了不少讨论,公司面临的人力资源风险随之提升,员工争取自身权益变得十分不易,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也遭遇难题,迫切需要新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这些新兴状况。
这个时间点推出,首先是因为现实有这个必要,要赶快满足实际的要求。近些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形式和数目持续转变,诸如转包、分包、挂靠、混淆劳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形愈发明显,劳动者与雇主因此产生的矛盾显著增多,全国各地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迫切需要确立一致的法律标准,此刻推出《解释二》能够迅速应对审判过程中的挑战,这亦是何东闽凭借多年的法律实践得出的体会。
依据最高法院的说明,制定这项规定主要基于这些原因,依照法规领取社会保险金是工作人员应有的权利,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依照法规承担社会保险费用是雇主必须履行的责任。实际操作中,多数雇主出于压缩开支等缘由,会与雇员商定,或者让雇员自行保证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处于不利地位的雇员缺乏决定权。
但这种“强弱关系”在判定时并没有绝对的倾向性。
处理劳动纠纷案件时,不会完全偏向工作人员,而是依据平等合理标准来审理,主要参考实际情况和法规条文作出决定。
何东闽表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力量不足,因此劳动法规实施偏向于保护劳动者,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较重的证明责任。如果与纠纷相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持有,而他们拒绝提供,就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涉及雇主单方面决定如解雇、开除、终止雇佣关系、终止劳动关系、降低薪资、核算工龄等引发的劳动纠纷,举证义务直接由雇主承担。这种情况似乎会让人产生更有利于雇员诉求的印象。
实际操作中,仲裁组织与审判单位一直坚守中立公平立场,并且按照法规条例完整核查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以便弄清事情原委。倘若雇主要能拿出足够材料证明自身作为符合规定,其申述自然就会获得采信。伪造学历文件、编造病假理由等行为,审判时会受到不利认定,企业能够以此终止聘用关系,并且不必承担补偿义务。
劳动关系中,雇主和雇员都能够依据具体情况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保护个人利益不受侵害。
03 探索新司法解释与灵活用工良性共存
《解释二》的推行与否,在具体操作层面遵循的核心理念并无显著调整,不过《解释二》依然引发了广泛探讨。
李干作为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青年学者委员会副主任,在8月12日的一篇文章里分析了《解释二》实施时可能遇到的情形,具体包括,当员工拒绝参与社保费用的补缴,并且不肯承担个人应补缴的部分时,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类状况当前,对于劳动者社会保险的认知存在分歧,同时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日益加重,这种情况是否会让企业更倾向于寻找或加快实现工作流程的分离,比如通过服务外包等方式摆脱传统雇佣关系,还有待深入考察。
就业者积极寻求多样化工作方式的现象日益普遍,加入社会保险的意向出现不同态度,许多人拒绝被强制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关于《解释二》和当前的非标准用工模式,怎样才能实现协调运作?
何东闽认为,当前社会保障措施对非标准就业者颇具弹性,比如非标准就业者有权自主决定加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他们可以在居住地或工作地投保,缴费金额可在指定额度之间挑选,并且能够按月或按季度支付,若中断后可重新参保,且缴费时间会累计计算。
这些政策跟《解释二》维护劳动者社保权利不矛盾,既让灵活就业者自己决定,也符合他们各个时期的钱景和必要,使他们能按个人情形参加保险,稍微缓和了自由职业者对社保要求的区别。
对于平台化弹性就业等创新就业方式,何东闽提议研究对应的社保缴纳方式,例如人社部推行的网约工等新职业伤害保障试验项目,实施按单投保,费用由用工企业负责,劳动者执行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能获得赔付,往后能够以此为基础,健全适合新兴行业从业者的弹性社保制度。
在灵活用工领域涉及非全日制用工等存在劳动关系的场景下,《解释二》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这种情形下该条款无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利益,防止企业借灵活用工的名义规避社保义务。此外,也推动公司合理管理员工,针对契合劳动规范的弹性就业者,公司会小心处理社会保障金的支付,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庄重性,保护弹性就业者的长久权益,让他们在年老、生病等状况下能获得基本支持。
灵活用工领域参保比例不高,与观念偏差存在关联,何东闽提出,推行《解释二》时,应同步强化对自由职业者社保信息的推广教育,让大家明白社会保障对个人安全的重要性,以及配套的法规和办事流程,这样有助于提升他们的参保意愿和参与度,促使自由职业者在享受工作自由的同时,也能关注自身合法权益,主动加入社会保险,达成《解释二》与灵活用工发展的和谐统一。
从更广阔的视角审视,社会保险和信用系统的关联度正在提升。自2025年7月1日这个时间点开始,《关于纳税及缴费信用的管理措施》正式生效,社会保障费用的缴纳首次被纳入到信用打分系统中,其地位与税款缴纳保持一致。那些有意识地逃避缴纳社会保障金的公司,将承受信用方面的处罚,这会波及到它们的资金筹措、项目竞标等经营性事务。
(应要求方圆、宁红为化名)
万江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