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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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刑法新增罪名及相关司法解释解读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本文作者系来自河南洛太万江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民商综合业务部主任的裴杰先生。
虚假诉讼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之罪,其定义涉及“基于虚构的事实发起民事诉讼”,旨在“扰乱司法秩序”或“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1年3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意见》),这两项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虚假诉讼罪的犯罪行为模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将虚假诉讼罪定义为“凭空捏造型”,在司法操作中,必须准确把握该罪中“凭空捏造”的深层含义,充分利用刑事手段有力打击各种虚假诉讼行为,既要避免过度缩小监管对象,又不可随意放宽打击界限。
《2018解释》对“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了详细说明,其中在第一条的第一项中,具体列出了七种情形。此外,在第二款中,明确指出:“若有人隐瞒债务已完全偿还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则该行为将被视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虚假诉讼的行为核心是“捏造”,而“捏造”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事实,含有虚构内容的意思。“捏造的事实”则特指那些根本不存在、纯粹是凭空虚构的情况。虚假诉讼的实质是个人或与他人勾结,利用诉讼途径非法剥夺他人财产,同时扰乱司法运行的正常秩序。
“捏造”在文意上通常指的是毫无根据、纯粹凭空编造,全然依托个人主观想象来构造事物,与“杜撰”“虚构”等词语含义相近。从解释文义的角度来看,虚假诉讼的犯罪行为在原则上应当被限定为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从无到有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针对诬告陷害罪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针对诽谤罪的规定等若干条款,均采纳了“捏造”这一表述。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普遍认同这些条款中的“捏造”意指从无到有、纯粹虚构某一具体事实。依据体系解释的规则,除非有特别的理由,不同刑法条文中相同的词汇含义应尽量做到统一,故此,在虚假诉讼罪中,“捏造”一词应被理解为毫无根据、纯粹编造。对于仅对现有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局部修改的行为东莞万江律师,不应当被定性为虚假诉讼罪。在探讨虚假诉讼罪的具体适用时,周峰与李加玺在《人民法院报》2019年9月12日的第六版文章中提出了两个关键问题。
民事纠纷若真实存在,当事人对具体金额、时间等细节进行夸大、隐瞒或提供不实陈述,则不构成此处的“捏造”行为。所谓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指利用伪造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恶意勾结、指使证人提供虚假证词等手段,基于完全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进行裁决。《释解与适用》一书,由雷建斌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纂,于2015年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内容涉及第278至279页。
《2018解释》的第二款在第一款中列举了“捏造”的某些情况后,进一步指出“隐瞒”的行为可能被视作“捏造”。然而,这里有一个至关重要的词语“全部清偿”需要特别注意,即只有当隐瞒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时,才可能将其定性为“捏造”。相反,如果所隐瞒的是“部分清偿”的情况,那么就不能将其作为“捏造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若债务总额达到一百万元,若已偿还五十万元,而债权人却提起诉讼,索要全部一百万元,这并不构成“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然而,若债务原本为一百万元,且已全部偿还,债权人仍执意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归还全部一百万元,那么这种行为则可被认定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针对“部分篡改型”行为的界定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8日发布了浙高法【2020】3号通知,其中对处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1.对“部分篡改型”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若有人隐瞒债务已完全偿还的事实,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这种行为即构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就是所谓的“无中生有”。对于此类行为,依法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点是明确无误的。对于涉及隐瞒债务部分已偿还的事实,若有人要求他人承担债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所谓的“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构成“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从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从文义和体系的角度分析,所谓的“部分篡改型”行为并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只有当这种行为满足其他犯罪的构成要素,才能依据其他罪名进行定罪和处罚。通常情况下,“部分篡改型”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在“套路贷”实施过程中,若行为人隐瞒债务部分已偿还的事实,或捏造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让他人履行高额债务,鉴于其行为整体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即,所谓的“部分篡改”行为并不等同于“无中生有”的行为,它并非涉及“隐瞒全部清偿事实”的情况,因此不能依据虚假诉讼来定罪。此外,在判断是否构成其他犯罪时,还需同时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高债务”以及“篡改部分证据内容”等条件。
虚假诉讼罪在界定危害结果时,强调“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若未引发此类危害后果,便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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