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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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程序要求及典型案例解析
东莞万江律师获悉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当事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自行获取证据万江律师,或者法院认为审理案件必须的证据,则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又进一步说明,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相关材料由政府部门保管,例如企业注册文件、人口登记资料,个人难以自行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
当事人因为外在因素无法自行获取的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对方保有的重要文件。
若审判机关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材料未予审查核实,则属于审判程序的重大瑕疵,可以成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二、典型案例:司法判定程序违规及其影响案例1:最高法院(2018)民再28号案件——程序违规即刻触发再审程序
案件涉及合同争议,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要求获取另一方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目的是证实资金流动情况,司法机构未予配合,最终以缺乏必要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原诉讼请求。
审判要点:最高司法机构确认,银行资金往来记录是核实契约执行状况的核心凭证,原告由于特殊障碍不能自行获取,并且提交了正式请求,审判机关未予调查取证,违反了正当诉讼步骤,因此决定重新审理并废除先前判决。
标志性作用在于清楚表明“关键凭据”必须具备“对案件基础情节起决定性作用”,司法机构怠于履行职责会引致认定事实出现偏差。
河南省郭某生关于宅基地的所有权确认案件,行政机关没有展开调查,因此法院决定取消该行政行为的结果
案情:郭某生请求相关单位处理同住人非法占用土地的问题,该单位仅通过文字形式回应,并未前往现场核实情况。郭某生将此事提交审判机关,在初次审理和再次审理过程中,审判机关均未获取实地检验的相关记录。
裁判意见:法院认定宅基地归属问题应以实地查验为准,当事人申请获取查验记录未获许可,致使案件事实难以明确,故撤销既有判决并指令重新审理。
这件事反映出司法机构对于所谓无法获取的客观因素的界定相当松懈,甚至涵盖了行政单位没有尽责导致材料缺失的情况。
广东系列案,包括(2020)粤5224民初243号等案件,由于没有提取相关文书证据,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
案件涉及借贷争议,原告请求获取被告保管的借据正本,司法机构以“对方拒绝提供”作为理由,未能调取该文件,最终裁定原告败诉。
裁判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判决中明确,借据正本系确认借贷关联性的核心凭证,审判机关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运用罚款或拘留等强制手段获取该证据,因而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最终决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注意:司法机构会对拒绝配合搜集证明材料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经济处罚,例如平顶山当地一家房产企业因拒绝提交资料被处以十万元罚金,若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则属于诉讼程序上的违规行为。
三、实际审查关键:怎样证明“审判机关未审理核实”是启动再审查据的必要条件(一)核心条件证实
书面申请的合法性
要递交正式文书,清楚列出证明文件的名称,需要证明的事项,以及“客观障碍”(比如证明文件被对方掌握,或者需要政府部门开具)。
法院未在裁定或判决中说明不予调取的理由,属程序瑕疵。
证据的“主要性”标准
证明材料必须直接关联核心问题所在,例如契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侵权行为,若缺少此类证明材料,判决可能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医疗纠纷赔偿过程中,未提取的病志资料如果关系到责任判定,便属于关键凭据。
(二)程序违法的后果
一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就必须启动再审程序,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机关的失职隐患:审判官有意隐瞒证据或被视作“徇私裁决”,或会遭受组织纪律的惩处。
四、结语:程序正义的底线保障
司法机构核实材料是纠正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力欠缺的重要机制,倘若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关键材料不予理睬,既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证据规范,也危害了审判依据的稳固性。借助典型判例的警戒功能,例如最高法民再28号案,司法实践正逐渐加大对于程序瑕疵的监督深度,促使审判机关切实承担起调查任务,旨在达成“使民众在所有司法活动中体认到公正无私”的宗旨。
实际操作中,个人申请调取证据资料,需要同时附上《证据调查申请文书》和《客观情形说明》,同时要记得保留法院接收的回执;如果申请被拒绝,可以在审理第一审案件时提出不同看法,为后续的重新审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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